【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常小乐 高亚丽 李等霞)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19年第25期,总第28期)
车票“退改签”、“猜猜我是谁”、冒充“公检法”……近年来,全国电信网络诈骗呈现新一轮的高发态势,电信网络诈骗“套路”不断翻新,花样防不胜防,受害群众损失巨大。11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10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介绍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本期北大法宝推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1.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在校学生财物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酌情从重处罚
【关键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死亡后果;从重处罚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虚构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等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依法构成诈骗罪。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在校学生为主要对象实施电信诈骗,造成一名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予以惩处。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第二项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一:陈文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行为人窃取并出售考生个人信息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便利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人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非法侵入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窃取大量考生个人信息并出卖牟利,对考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窃取并出售考生个人信息的行为,给另案行为人精准实施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判处刑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二: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3.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具有既遂和未遂情节且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应以诈骗罪既遂论处行为人纠集他人结成犯罪团伙,以兑奖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后,又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恐吓被害人交纳手续费,造成受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在其诈骗行为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节,且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以诈骗罪既遂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第一目 造成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第二目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第六目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第十目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三:陈明慧等7人诈骗案4.行为人系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的全部犯罪对其判处刑罚行为人利用传销模式建立起固定的犯罪组织,通过社交软件诱骗他人加入组织或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该组织内部层级严密,已形成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行为人对整个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对其判处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 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李时权等69人诈骗案5.行为人发布虚假广告诱骗受害人购买无药品功效的保健品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诈骗罪以行为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合法成立的公司作为掩护,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广告,诱骗患有生理疾病的受害人购买不具有药品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受骗人员众多,数额特别巨大,系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对行为人及犯罪团伙的成员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五:陈杰等9人诈骗案6.对以虚构民族资产解冻等集返利、传销、诈骗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的主犯应依法判处重刑多个行为人借助现代通信及金融工具,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等虚假项目,以收取办证费等多种名义骗取他人巨额财产,逐步形成集诈骗、传销、返利为一体的混合型犯罪。行为人在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的关键作用,系主犯,对其应依法判处重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目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六:黄国良等9人诈骗案7.代理人在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中实施诈骗行为的,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作为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的代理人,受操纵者指使,利用虚假任命身份文件虚构民族资产解冻事实,积极发展会员并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形成了层级负责制的诈骗犯罪组织。代理人对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规模的扩大与传播起重要作用,在被他人揭穿后继续实施诈骗行为的,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四项 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七:童敬侠等7人诈骗案8.新型网络诈骗犯罪中,组织统筹运作交易活动和操纵产品行情走势的行为人均以主犯认定行为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采用虚假内部信息操纵产品行情诱骗客户交易以牟取大额客损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该类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本质上仍是以虚构事实、骗取客损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组织统筹运作交易活动和操纵产品行情走势的行为人均应认定为主犯,并依法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八:朱涛等人诈骗案9.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转移赃款提供帮助的,应以共犯论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诈骗他人巨额财产的,构成诈骗罪,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行为人有自首情节且仅参与转移诈骗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行为人所犯罪行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犯罪,其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转移赃款提供帮助的,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九:邵庭雄诈骗案10.行为人在招嫖类诈骗案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采用微信聊天方式实施招嫖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行为人在招嫖类诈骗案的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与被害人聊天并分得部分赃款,应认定为主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十:杨学巍诈骗案客服 | 法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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