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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下)|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许文君 李等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下)

(2019年第24期,总第27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以其便捷、经济等优势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日益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首选。网络购物在方便消费者生活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商品质量、个人的信息泄漏及发生纠纷后维权难等问题也时常困扰着消费者。因此,在选择网络购物时需慎重对待。本期北大法宝推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下),以供参考11月8日已推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上)。


  1.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属于无证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关键词】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标准;无证经营;损失赔偿
  【裁判规则】
  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应当依法先行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且该许可应当标明于食品预包装上。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经营许可或其他标志,属于无证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仍然销售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十”的责任或者要求支付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之三:张某某与王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18)沪03民终39号
  【发文日期】2019.09.03
  【案例发文】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6967422


  2.经营者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惩罚性赔偿

  【裁判规则】

  经营者销售进口食品需经海关严格检验检疫,食品外包装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销售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进口食品,经境外邮寄方式入境,未经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生产地属于未经注册准入地区,外包装既无中文标签、说明书,亦无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购买到类似食品的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之五:邵某与徐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17)沪03民终34号

  【发文日期】2019.09.03

  【案例发文】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6967424


  3.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我国禁止准入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十”责任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销售行为;“退一赔十”;禁止准入

  【裁判规则】

  销售体现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经营者先行采购境外食品再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的,该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应符合相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经营者出售的食品应属于可进出口范畴,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并具备相关单证等。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我国禁止准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十”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八:孙某某诉陈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发文日期】2018.03.16

  【案例发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1425041


  4.经营者明知商品未经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而擅自标注商品为“有机”的,构成消费欺诈

  【关键词】消费欺诈;有机产品;商品标注;国家标准;惩罚性赔偿

  【裁判规则】

  商品标注为“有机”产品,必须经过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依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合格评定并颁发认证证书。经营者在明知商品未经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情况下,擅自标注商品为“有机”,该错误标注对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产生重大直接的影响,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索引】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十:未经权威部门认证,擅自标注商品为“有机食品”,构成欺诈

  【发文日期】2019.03.13

  【案例发文】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86599455

  5.经营者销售我国禁止准入的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检验合格;惩罚性赔偿;审查义务

  【裁判规则】

  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进口食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才可以入境销售。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进口食品不属于我国目前准入的食品,且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应认定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经营者在网店销售的商品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案例索引】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治市十大案例之四:徐某诉敬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发文日期】2018.08.16

  【案例发文】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治市十大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1613404


  6.网络经营者伪造卫生证书公开销售可食用商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伪造卫生证书;可食用商品;食品安全标准

  【裁判规则】

  经营者在未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没有取得相关卫生证书及报关单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在网上公开销售可食用的进口商品,该商品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支付十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十:李某诉北京Z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发文日期】2018.03.16

  【案例发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11425168


  7.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即使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亦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

  【关键词】价格欺诈;撤销合同;“退一赔三”

  【裁判规则】

  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时有价格欺诈行为,即存在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的情形,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亦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之三: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发文日期】2015.06.16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6004021


  8.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且不履行赔偿协议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网络交易;特价商品;欺诈;赔偿协议

  【裁判规则】

  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电商作为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其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在请求赔偿过程中与经营者达成谅解协议,但经营者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应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之四: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发文日期】2015.06.16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6004022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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