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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利用互联网猥亵儿童犯罪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梁雪钰 常小乐)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与利用互联网猥亵儿童犯罪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13期,总第45期)


  随着互联网日益发展,近年来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的新型性侵害案件频繁发生。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而且,新型猥亵儿童犯罪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危害结果具有扩散性,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很大。本期北大法宝推送与利用互联网猥亵儿童犯罪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行为人通过网络强迫儿童拍摄裸体照片供其观看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键词】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犯罪既遂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年第1号(总第168号)第17-19页
  【规则日期】2017.12.11

  【法宝引证码】CLI.C.64454576


  二、典型案例

  1.欺骗引诱女童在网络上进行非直接接触裸聊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键词】猥亵儿童罪;网络裸聊;非直接接触

  【裁判规则】

  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心智发育不完整,识别判断能力较差,在使用互联网与陌生人视频聊天过程中易受侵害。行为人为满足自身性欲,采取欺骗手段通过网络视频引诱女童裸聊,实施非直接接触猥亵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之五:乔某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

  【法宝引证码】CLI.C.11183937


  2.行为人以视频裸聊的方式猥亵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键词】猥亵儿童罪;视频裸聊;网络社交软件
  【裁判规则】
  儿童对于不良信息的辨别力差,缺乏基本性知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没有清晰认识。行为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以招收童星需视频考核为名,利用未成年儿童希望成为童星的心理,诱骗多名儿童与其进行视频裸聊的行为,属于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之九: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

  【法宝引证码】CLI.C.11183941


  3.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儿童实施猥亵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键词】猥亵儿童罪;网络性侵;虚拟空间;哄骗引诱
  【裁判规则】
  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儿童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人为满足淫欲,在网络上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制作淫秽视频、图片,属于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儿童实施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之三:蒋成飞猥亵儿童案

  【法宝引证码】CLI.C.83036255 


  4.行为人以童星招募为由诱骗女童拍摄不雅照片、视频,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键词】猥亵儿童罪;网络社交平台;童星招募
  【裁判规则】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在使用网络社交平台时缺乏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极易受到不法侵害。行为人为寻求性刺激,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冒充影视公司工作人员,谎称招募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情况,诱骗、唆使多名女童拍摄自身隐私部位的不雅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实际上是利用“童星招募”实施性侵害犯罪,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起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十:曲某某猥亵儿童案——净化网络空间 严惩“童星招募”背后的性侵害犯罪

  【法宝引证码】CLI.C.93799774 


责任编辑:李泽鹏

审核人员: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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