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许文君 李等霞)
“烟花爆竹”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3期,总第35期)
在爆竹声中迎新年、接财神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烟花爆竹虽能增添节日喜庆氛围,却会造成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大多数城市在烟花爆竹管控标准、管控力度等方面均有所加强。温馨提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期北大法宝推送“烟花爆竹”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1.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生产易燃产品而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生产易燃产品,而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的,出租人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索引】仪征市兴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诉仪征市新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郭玉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1.行为人未经许可制造鞭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具有悔罪表现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施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人未经行政许可制造烟火药并制作成鞭炮用于出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行为人归案后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的,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案例索引】黄训忠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案——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及缓刑的适用;(2017)云0627刑初283号;(2017)云06刑终182号 2.未经许可擅自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但属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案例索引】陈良某等非法经营案;(2016)粤0607刑初546号 3.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应根据归责原则综合确定赔偿责任 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在火灾发生原因、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都能确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结合火灾的具体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综合确定赔偿责任。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案例索引】安徽省芜湖天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王长庆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赔偿责任承担;(2015)弋民一初字第00523号 4.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行为人存在法律规定的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为,以地方规定为依据做出没收决定不当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可以没收其非法物品。实践中,行政机关不能举证证明行为人存在法律规定的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为,而以地方规定为依据对行为人作出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处罚决定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实体不当。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魏艳兵与天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抗诉案;(2014)鄂汉江中行再终字第00002号 5.行为人配制、买卖烟火药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免除处罚 行为人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而配制、买卖烟火药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如果行为人配制、买卖烟火药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数量不大,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确定的程序,对行为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索引】胡明贵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2008)叙永刑初字第97号;(2008)泸刑终字第59号
责任编辑:富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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