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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之“高空抛物坠物”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07-06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高亚丽 常小乐)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民法典》侵权责任之“高空抛物坠物”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21期,总第53期)


近几年,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认定的规则。审判实践中,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应当如何判定侵权责任?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5例与高空抛物坠物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公报案例

1.连续高空抛物并危及不特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高空抛物;不特定人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裁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楼下系人流密集的学校操场,仍故意从高空连续抛物,其行为与《刑法》所列明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相当,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索引】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旭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总第283期)第43-45页

【规则日期】2018.05.04

【法宝引证码】CLI.C.99846342

 

二、人民司法·案例

1.在公共场所高空抛物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的,仍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高空抛物;公共场所;不特定人员;死亡后果

【裁判规则】

明知是公共道路、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而从高空抛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物品,因侵害对象的非特定性,即使该行为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也不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索引】王美刚故意伤害案——高空向公共场所抛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认定;(2014)连刑初字第0001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0期

【法宝引证码】CLI.C.8272757

 

三、典型案例

1.物业管理人未有效履行管理维护职责,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关键词】物业管理人;管理义务;因果关系;过错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在强台风来临前未切实履行好相关物业的检查、管理和维护义务,导致小区建筑物物件脱落造成损害事故,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之七:何某诉广州某物业公司中山分公司等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规则日期】2020.02.19

【法宝引证码】CLI.C.99827726

 

2.建筑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发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建筑物坠落;安全注意义务;无资质施工人员;过失责任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施工人在施工期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高层改建工程的发包人,选任无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的,也应对其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之九:聂某诉陈某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规则日期】2019.08.15

【法宝引证码】CLI.C.99827728

 

3.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关键词】高空抛物;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安全隐患

【裁判规则】

幼儿园的教育对象是自我保护和识别能力非常有限的幼儿,因此对在校幼儿应尽到严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幼儿园对提供给幼儿活动的场所和设施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导致幼儿因高空抛物行为受到伤害,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发布广东法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之八:陈某诉潮州枫溪区某幼儿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规则日期】2019.03.15

【法宝引证码】CLI.C.99827727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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