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高亚丽 高迪)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16期,总第48期)
一、公报案例
1.高校虽未颁发学业证书,但未对毕业生造成实际损害的不予赔偿损失
【关键词】同期就业机会;人身财产损害;学业证书
【裁判规则】
高校以毕业生在补考中作弊为由作出退学处理,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高校虽未为其颁发学业证书,使其失去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但并未对其造成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害,故对毕业生主张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适用法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索引】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总:60期)
【规则日期】1999.04.26
【法宝引证码】CLI.C.66882
二、典型案例
1.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以大学生尚未毕业且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且在毕业后继续就职并领取报酬的,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应以大学生尚未毕业为由而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索引】广州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8年)暨典型案例之七: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范某劳动争议案——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宝引证码】CLI.C.86910815
三、经典案例
1.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影响毕业大学生获取就业机会的,应赔偿其损失
【关键词】毕业大学生;虚假宣传;赔偿损失
【裁判规则】
刚毕业的大学生作为消费者,欲通过培训取得证书进而获得就业机会,但因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致使大学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影响其工作机会获取的,经营者应返还其培训费用并赔偿损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索引】李娜与丁清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经营者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认定;(2014)杨开民初字第00440号;(2015)扬民终字第0023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
【法宝引证码】CLI.C.8328960
2.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大学生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关键词】“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劳动合同
【裁判规则】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情形,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故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效,用人单位主张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索引】季小莉诉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0180号
【规则日期】2008.04.01
【法宝引证码】CLI.C.353118
3.毕业生因高校拒发毕业证无法就业从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关键词】毕业生;颁发证书;行政诉讼;行政管理职权
【裁判规则】
当法律法规赋予高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时,其与相对人即毕业生属特殊行政管理关系。高校经授权具有为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职权,其拒绝颁发毕业证导致毕业生无法就业,毕业生据此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案例索引】张虎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纠纷上诉案;(2006)雁立行初字第007号;(2006)西立行终字第2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8期
【法宝引证码】CLI.C.1436711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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