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改判无罪”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诈骗罪的核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6例“诈骗罪改判无罪”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典型案例
1.行为人申领死亡抚恤金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关键词】死亡抚恤金;死亡事实;非法占有;诈骗罪;改判无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使用假火化证申领死亡抚恤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是基于死亡的事实而非火化的事实,行为人作为已故亲人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获得死亡抚恤金,其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二审改判无罪保障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索引】最高检公布9起精品刑事抗诉案件之二:赵珍贵诈骗案
【法宝引证码】CLI.C.8333535
2.行为人虚构事实行为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质特征相结合的,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关键词】非法占有;刑事诈骗犯罪;虚构事实;无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借款时虽有伪造合同和印章的行为,但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审查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借款时的经济状况、借款的去向、有无还款行为、不能还款的原因、是否逃匿等方面进行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表面特征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质特征相结合才能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索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光某公司、丁某等合同诈骗二审改判无罪案
【法宝引证码】CLI.C.11634393
二、人民司法·案例
1.货物交易型案件中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关键词】主观故意;非法占有;合同履行;改判无罪
【裁判规则】
对于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应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准确认定,防止将行为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特别是连续交易行为中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的区分,应综合整体交易过程进行判断,全面考察合同履行的过程和当事人的心理态度,准确认定诈骗犯罪的主客观要件,避免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最高院认定行为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遂改判其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索引】赵明利诈骗案;(1998)千刑初字第211号;(1999)鞍刑终字第24号;(2018)最高法刑再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5期
【法宝引证码】CLI.C.73205030
2.拖欠信用卡衍生贷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键词】衍生贷款;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类
【裁判规则】
依附于信用卡的贷款产品与普通的信用卡透支有显著区别,应当认定为一种银行信用贷款而非信用卡透支。因信用卡持卡人无法归还该部分贷款而产生的纠纷,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从罪刑法定原则和有效打击银行业违规变相放贷的角度出发,应认定属于民事借贷关系,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案例索引】王智胜信用卡诈骗案;(2017)京0105刑初807号;(2017)京03刑终41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5期
【法宝引证码】CLI.C.11676531
3.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欺诈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关键词】经济纠纷诉讼;诉讼欺诈;诈骗罪;民事处罚
【裁判规则】
在有真实经济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本人实施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诉讼欺诈行为,因其实质上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刑法也没有将其规定为诈骗罪,同时考虑这类诉讼欺诈行为发生的有因性,故不应将其认定为诈骗罪,而是应对行为人给予民事处罚或者按照其手段行为触犯的其他罪名定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索引】刘翔诈骗案;(2011)赫刑初字第77号;(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44号;(2011)赫刑重字第3号;(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9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期
【法宝引证码】CLI.C.3472329
4.不能合理排除关键证据的,应依照疑罪从无之原则作出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键词】疑罪从无;关键证据;证据暇疵;无罪判决
【裁判规则】
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暇疵,侦查机关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场证据,依据证据定案之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的结论的,应依照疑罪从无之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例索引】苏某合同诈骗案;(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号;(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号之一;(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182号;(2012)湛中法刑三终字第7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4期
【法宝引证码】CLI.C.1765582
责任编辑 | 华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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