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张文倩 常小乐)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一、指导性案例
1.行为人为反击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造成侵害人重伤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正当防卫
【关键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不批准逮捕
【裁判规则】
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年第1号(总第168号)第22-24页
【法宝引证码】CLI.C.67337486
2.行为人超出必要限度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进行防卫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
【关键词】民间矛盾;故意伤害;防卫过当;二审检察
【裁判规则】
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索引】检例第46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年第1号(总第168号)第24-26页
【法宝引证码】CLI.C.67337483
3.行凶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紧迫危险的,未发生严重后果也应认定成立正当防卫
【关键词】犯罪故意;暴力侵害;行凶;正当防卫
【裁判规则】
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年第1号(总第168号)第26-28页
【法宝引证码】CLI.C.67337485
4.在单方持械聚众斗殴中,无斗殴故意的行为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关键词】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不起诉
【裁判规则】
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检例第48号: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9年第1号(总第168号)第28-30页
【法宝引证码】CLI.C.67337484
二、公报案例
1.公民对非法闯入其住宅并对实施暴力伤害的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关键词】非法闯入;暴力伤害;正当防卫;责任承担
【裁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也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修正)》
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总:97期)
【规则日期】2004.09.16
【法宝引证码】CLI.C.67266
2.行为人持刀还击正在遭遇的不法侵害致人死亡,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
【关键词】不法侵害;故意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裁判规则】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行为人遭遇不法侵害时,在没有退路的情况下持刀还击,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但其主观上对刺伤或者刺死存在放任的态度,致人死亡,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后果,应属于防卫过当。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索引】孙明亮故意伤害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2号
【规则日期】198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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