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高亚丽 常小乐)
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主要报告了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及实践效果;2.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做法;3.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和困难;4.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措施和建议。本期北大法宝结合报告内容汇编整理11则“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检察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应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键词】职务犯罪;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建议
【裁判规则】
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主导责任,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一般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案例索引】检例第75号:金某某受贿案
【规则日期】2019.04.10
【法宝引证码】CLI.C.108037549
二、典型案例
1.当庭认罪认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等情况下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键词】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敛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非法敛财纠集多人在特定区域实施非法放贷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有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该集团成员的罪行应当依法判处刑罚。但犯罪集团成员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罚的,在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下,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五条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之四: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规则日期】2018.12.26
【法宝引证码】CLI.C.83005948
三、人民司法·案例
1.暴力袭击正在执行防疫职务警察的情节认定
【关键词】暴力袭警;防疫任务;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宽幅度
【裁判规则】
暴力袭警应当是指不法对人民警察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不要求直接对人民警察的身体行使,即使是对物行使有形力,但因此对执行防疫任务的人民警察身体予以强烈的物理影响时,也构成暴力。此处的人民警察应该包括在现场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不适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案例索引】金建辉妨害公务案;(2020)浙0782刑初13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1期第44-46页
【法宝引证码】CLI.C.101457524
2.认罪认罚案中针对上诉提出抗诉情形的处理
【关键词】认罪认罚;抗诉情形;量刑适当
【裁判规则】
对被告人一审判决前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提出抗诉的案件,二审不宜一刀切处理,而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案件,应当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对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罪错误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案件,应当作出改判。
【案例索引】林玉微等故意伤害案;(2019)浙0327刑初800号;(2019)浙03刑终145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4期第30-33页
【法宝引证码】CLI.C.99941353
3.认罪认罚案件中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审查
【关键词】认罪认罚案件;审查量刑建议;抗诉
【裁判规则】
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应当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的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量刑规范和细则进行,还要审查是否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采纳量刑建议的五种情形。认罪认罚案件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如认为原判决不存在应当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四十条 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案例索引】丁永东盗窃案;(2019)沪0114刑初293号;(2019)沪02刑终61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第37-40页 【关键词】犯罪对象;客观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认罪认罚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可从犯罪对象、客观行为及构罪标准方面进行区分;涉及罪数问题时,应着重审查多个犯罪行为是否可评价为在同一概括故意下连续实施的、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符合该判断标准的,应择一重罪处罚,否则仍应数罪并罚。在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之外,还应关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的调整,并谨慎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幅度。 【案例索引】叶某某等非法狩猎案;(2019)浙0185刑初53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1期第30-33页 【关键词】一般累犯;从重处罚;罪刑相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告人本次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构成一般累犯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曾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不区分本次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而反逻辑地一律适用一般累犯条款对其从重处罚的做法,与刑法基本原则及刑事政策规定相悖。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当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重于被告人签字确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量刑建议,而被告人无异议时,法院应当根据本次犯罪的事实、性质等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量确定被告人的刑罚,确保罪刑相适应,进而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实效。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索引】王开元盗窃案;(2018)沪0104刑初738号;(2018)沪01刑终2174号 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仍享有上诉权,但认罪认罚的态度应及于二审程序。被告人针对认罪认罚的内容提出上诉的,检察院可依法抗诉,但法院不应简单根据上诉理由认定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而应在进行实质性审查后依情况作出裁判。对于被告人在二审过程中撤回上诉的,应视为继续认罪认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案例索引】贾隆宝寻衅滋事案;(2018)渝0235刑初68号;(2018)渝02刑终14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第41-43页 7.行为人虚假诉讼涉案标的额巨大但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关键词】虚假诉讼;标的额;情节严重;适用缓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行为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应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在适用缓刑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造成的实际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不能仅以涉案标的额的大小来认定犯罪情节轻重。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庭审中亦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虽然涉案标的额巨大,但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可对行为人适用缓刑。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四项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案例索引】常州金坛利尔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等虚假诉讼案;(2018)苏0482刑初463号;(2018)苏04刑终40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3期第31-34页 8.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罪名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人民法院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综合考虑认罪认罚阶段、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等因素。行为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互殴,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七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案例索引】王嘉伟故意伤害案;(2017)京0101刊初705号 9.行为人积极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关键词】妨害公务;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行为人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该民警受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良好,积极向受伤民警道歉并取得民警及所在单位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且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案例索引】岳嵩妨害公务案;(2016)粤0307刑初1973号;(2017)粤03刑终187号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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