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许文君 李等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要包括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三方面的重点内容。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6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与专利相关的案例裁判要点,以供参考。
1.指导案例115号: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键词】民事;发明专利权;功能性特征;先行判决;行为保全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的行为保全具有独立价值。当事人既申请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停止侵害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 2.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键词】民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功能性特征;整体视觉效果 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大,反之则越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3.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键词】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调查官;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查明 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 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4.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键词】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有效通知;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5.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键词】民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技术术语;侵权对比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6.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键词】民事;知识产权;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期;后续行为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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