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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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4期要目
【特稿】1.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论纲——基于地方立法的观察与思考廖永安、王聪(1)【专栏: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2.宪治中国的根本遵循——习近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要论述论要张清(16)【主题探讨:长三角区域法治一体化发展】3.长三角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及其法治保障夏锦文、李炳烁(27)4.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命题逻辑与法治进路——以长三角一体化为视角陈婉玲、陈亦雨(39)5.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的法律审视与治理路径闫夏秋(51)6.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环境司法协作研究李华琪(61)【专题研究】7.认真对待公民监督权——兼评《公民监督权法制建构论》龚廷泰(73)8.新时代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升级的四个面向欧爱民、陈淑霄(83)9.宋代“豪横”势力的司法认知和处置逻辑——以《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为中心钱宁峰(93)10.渎职罪因果关系的构造与认定史令珊(110)11.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中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崔兰琴、赵楠(123)12.党政机构合设合署改革的十大行政法课题程琥(139)13.论行政计划的可诉性王明喆(157)【域外法治】14.论遗弃罪相关问题[日]桥爪隆(著)、王昭武(译)(172)15.保护农村贫困居民的土地权利——法律赋能经验[美]杰弗里·哈彻、卢西亚·帕隆比、保罗·马修(著)、单平基(译)(187)
【特稿】
1.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论纲
——基于地方立法的观察与思考
作者:廖永安、王聪(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面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以及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广泛性,加快推进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现实而迫切的意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应当定位为一部综合性的促进法,在汲取各地方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职责分工、解纷体系、机制衔接、保障措施等方面,着力破解主体职责不明、诉非衔接不畅、实效发挥不彰、结构层次紊乱、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进形成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功能互补、有机衔接、科学系统的金字塔型纠纷预防化解体系。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制化;促进法
2.宪治中国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要论述论要
作者:张清(扬州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协同创新中心、扬州大学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习近平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在长期的从政实践中不断总结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地方和中央两方面实践经验的最重要的创新性成果之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深入推进宪治中国建设,需要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坚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执政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飞跃。
关键词:宪治中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习近平法治思想
【主题探讨:长三角区域法治一体化发展】
3.长三角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及其法治保障
作者:夏锦文、李炳烁(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与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治理体系与制度安排。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深入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证。构建长三角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系统结构,必须树立区域协同治理的科学理念,优化跨域治理的多元治理结构,创新科技赋能与智慧治理,突出民生福祉与公共服务。推动长三角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树立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特别是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打破行政壁垒,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长三角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
4.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命题逻辑与法治进路
——以长三角一体化为视角
作者:陈婉玲、陈亦雨(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产业与区域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一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主权国家来说,全国自由流通的统一大市场是一种应然状态,不应存在国家内部经济一体化的战略驱动问题。但“行政区经济”导致的区域性市场分割对国内统一市场造成了长期的侵蚀,市场要素与商品难以顺畅流通,无法形成供需互促共进的良性循环。区域性市场的率先融通与整合,是形成全国统一市场的前提和基础。以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试验田”——长三角地区为切入点,有助于探寻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命题源头、本质内涵与战略目标,分析阻隔区域统一市场形成的根本原因。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核心在于拆除行政壁垒、破除制度障碍,须以法治路径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度渗透,提升国家治理效能,保障市场在规范化、有序化、民主化过程中走向统一。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长三角;市场分割;行政壁垒;法治路径
5.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的法律审视与治理路径
作者:闫夏秋(河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颁布后,数据共享的私法赋权和公法规制之间的冲突愈加明显。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面临着平衡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数据共享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在地区之间和部门法之间协调性不足的问题。长三角区域各省市数据共享法治均衡是实现区域协同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前提。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公私协同治理机制应在平衡法益基础上健全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协调、数据法益类型化保护、大数据风险综合应对、数据公平竞争以及数据争议解决等机制,实现公私法的协同治理,促进长三角区域数字产业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数据共享;数据权益;公私协同
6.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环境司法协作研究
作者:李华琪(河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长三角区域始终面临着环境保护碎片化之困境,地方不断通过环境司法协作以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以生态整体主义为出发点,在协同治理理论指导下,区域环境司法协作彰显出促进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环境司法专门化及环境法治体系形成的实践功能。但以示范区为试点的区域环境司法协作仍面临着立法依据供给不足、协作机制非常态化、协作内容生态化不足等问题。因此,我国示范区环境司法协作应当遵循“良法善治”、区域协调及司法权属性等规制要求,以法治平衡为基础,设计整体协作框架,并结合环境保护特殊内容进行制度充实,以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境司法;司法协作
【专题研究】
7.认真对待公民监督权
——兼评《公民监督权法制建构论》
作者:龚廷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保障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权是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人民的监督权至上原则是社会主义监督机制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监督机制的最突出体现。《公民监督权法制建构论》一书作为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公民监督权法制建构的学术著作,初步厘清了公民监督权的基础理论,深刻探寻了公民监督权法制保障的现存短板,有力地论证了我国公民监督权利体系与公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之间一体并存、良性互动的耦合关系。该成果对于推进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的建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公民监督权;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法制建构论
8.新时代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升级的四个面向
作者:欧爱民、陈淑霄(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党内法规监督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着力点。现行备案审查制度在保障党规质量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启动方式较为单一、联动审查机制空转、审查技术“有标准无基准”、处理方式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我们有必要立足党内法规实际,充分借鉴国家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成熟经验,引入被动审查机制、畅通联动审查机制、建构备案审查基准、细化备案审查处理方式,从而完成新时代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四个面向的蝶变:在启动方式上,从主动审查到被动审查;在审查机制上,从单一审查到联动审查;在审查技术上,从审查标准到审查基准;在处理方式上,从笼统处理到精细化处理。
关键词: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升级
9.宋代“豪横”势力的司法认知和处置逻辑
——以《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为中心
作者:钱宁峰(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名公书判清明集》关键词统计分析显示,“豪横”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与宋代社会各层面广泛接触,既涉及官方群体,也涉及民间群体,成为司法名公始终关注的对象。宋代“豪横”势力在本质上属于黑恶势力,具有普遍性,但是不能和其他恶势力相混淆。从法律角度来看,宋代“豪横”势力具有核心人员、依附人员、交结人员等层次性,以及逐利性和不法性等基本特征。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明公对“豪横”行为性质的认定两个方面来看,宋代“豪横”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是与财产相关联的。宋代“豪横”势力常常借助官方权力和民间暴力两种权力,并伪托合法外衣行事,因而在行为方式上更为隐秘。由于“豪横”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特点,因此司法名公在处理“豪横”问题时具有特殊的司法行动逻辑。
关键词:“豪横”势力;司法认知;处置逻辑;《名公书判清明集》
10.渎职罪因果关系的构造与认定
作者:史令珊(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实践中部分判决针对渎职罪因果关系认定采“条件说”的认定思路。渎职罪因果关系的构造具有特殊性,不应要求渎职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作用,但并不表明对于渎职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不作任何限定。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有别于其他犯罪类型,同样应重视相当关系认定。价值判断应受制于客观事实认定,在渎职行为与结果明显不具相当关系的情况下,不具有价值判断空间。渎职行为与结果具有条件关系,但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取代渎职行为地位促成结果的发生或具有独立性意义的其他环节,结果的发生不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或监督、管理失职对于结果作用力明显较弱的,渎职行为对于引发结果的原因并无具体、个别的作用力的。
关键词:渎职罪;因果关系;相当关系;司法认定
11.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中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作者:崔兰琴、赵楠(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汽车合格证担保裁判分歧尖锐化的解决前提,在于先厘定“汽车合格证担保”行为的法律属性。汽车合格证担保融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具有在汽车合格证及汽车上创设双重担保之目的,但并未成功创设担保物权。“汽车质权”的设立缺乏形式要件及公示要件;“汽车合格证质押”既不符合法定担保对担保标的财产性要求,亦缺失公示可能性而无法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在汽车合格证担保中,其权利冲突解决路径构建的关键是对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进行价值衡平。基于汽车与汽车合格证主从关系上的物尽其用以及消费者弱势地位的考量,法律应倾斜保护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占有的消费者,消费者可基于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有权占有汽车合格证的金融机构向其返还汽车合格证。
关键词:汽车合格证担保;非典型担保物权;控制完善;排除妨害请求权
12.党政机构合设合署改革的十大行政法课题
作者:程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党政机构合设合署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党政机构合设合署改革对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对传统的行政组织、行政职能、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程序、信息公开、行政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等十个方面理论研究产生了挑战,迫切需要从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回应。通过对党政合设合署改革的十大行政法课题研究,有必要重新审视并大胆革新传统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救济等理论,构建中国特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为实现机构改革目标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党政机构;合设合署;行政法;十大课题
13.论行政计划的可诉性
作者:王明喆(日本东北大学法学研究科)
内容提要:行政计划可诉性的分析关键在于行政计划本身是否具有实效性、具体性和诉讼成熟性。行政计划种类繁多、效果各异,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对具体的具有一定外部效力的计划才有讨论可诉性的必要。日本法的判例与学说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行政计划可诉性的宏观分析思路与具体判断理由。非完结型计划和完结型计划在目的、效力、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分析行政计划可诉性时应该对二者区分讨论。当非完结型计划造成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变动,并且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无法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时,计划处分性可以得到肯定。完结型计划具备实效性,但是其效力对象并不特定,而且通过对后续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足以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因此,完结型行政计划不具有可诉性。
关键词:非完结型计划;完结型计划;法地位变动;实效性权利救济
【域外法治】
14.论遗弃罪相关问题
作者:桥爪隆(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
译者:王昭武(云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遗弃罪是针对生命的抽象的危险犯,对作为本罪实行行为的“遗弃”“不保护”进行解释时,应该考虑该行为是否具有针对生命的实质性危险。遗弃罪的基本犯罪类型是保护责任者遗弃罪而非普通遗弃罪。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中的“遗弃”与“不保护”,是根据需要扶助者与保护责任者之间是否存在场所上的隔离来区分的。“遗弃”类型可以分为“移置”与“置之不顾”,但这种区分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之间并不存在对应关系。普通遗弃罪的实行行为是,由第三者实施的,在需要扶助者与扶助者(保护责任者)之间产生场所上的隔离的行为,或者将需要扶助者移转至危险状况的行为。由于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并不等同于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中的保护责任,因而也有以普通遗弃罪处罚不作为的遗弃的余地。另外,是否存在保护责任,可以根据针对需要扶助者之生命的危险性的程度进行相对性判断。
关键词:遗弃罪;保护责任者遗弃罪;遗弃;不保护;作为义务;保护责任
15.保护农村贫困居民的土地权利
——法律赋能经验
作者:[美]杰弗里·哈彻(Jefrey Hatcher)、[美]卢西亚·帕隆比(Lucia Palombi)、[美]保罗·马修(Paul Mathieu)(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译者:单平基(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保护土地权利有助于维持个体、家庭及社区生计的可持续性,给予个人安全感,避免或缓解社会冲突,增强投资信心并促进可持续发展。本文展示并分析了利用法律赋能方式积极保护农村贫困居民的一些例证。本文从这些例证中借鉴了一些经验,包括它们的影响及遇到的困难,以期在更大范围内唤起关于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农村贫困居民的土地权利及自然资源权利的讨论。本文也对在这一过程中的外部支持的角色进行了重点剖析。本文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土地权属及管理处(NRLA)连同一些发展工作者及组织所整理的一系列个案研究为基础。这些案例为本文第三部分提供了研究基础。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法律赋能范式在积极保护土地权利中的重要性;第二部分论证了法律赋能在保护土地权利中意味着什么,以及它如何发挥作用;第三部分提供了法律保护土地权利中关于外部支持行动的例证,并对其影响进行了初步评价;结尾的第四部分为积极保护农村贫困居民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权利的行动提供了的相关经验总结。
关键词:土地权利;农村;贫困居民;法律赋能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责任编辑 | 陈楠
审核人员 | 高亚男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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