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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律评论》第19卷
【诉讼法学专题】
1.论我国司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三种模式
作者:叶燕杰、朱蕾翰(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官遴选组织在人员构成与组织规模上存在某种“规律悖反”现象,并在事实上形成了三种遴选组织模式,即政治参与型、司法业务型以及混合型,三者“政治协调功能”上的差异性、社会各界代表话语权重的差异性以及遴选任务与组织规模之间的“不匹配性”使其拥有各自的组织特征,也存在实际价值与内在局限的不同。未来,我国的司法官遴选机构应控制好政治系统的适当参与度、平衡好社会各界代表的话语权重、协调好遴选任务与组织规模之关系,以更好地发挥司法官遴选机构之功用。
关键词:遴选委员会;政治参与型;司法业务型;混合型
2.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创新
——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为视角
作者: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枫桥经验”作为我国探索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和进行社会治理并取得成功的实践典范,在新时代对检察机关践行主责主业工作参与社会治理仍有诸多启示。但当前“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结合不够密切,检察版“枫桥经验”的发展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运行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如理论认识有所欠缺、整体性研究缺乏、主责主业工作切入困难和参与社会治理途径不够丰富等。“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的融合还有一定难度。以基层检察主责主业践行“枫桥经验”工作为基点,从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理论研究、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和配套机制等入手,有助于“枫桥经验”在检察环节的发展和创新以及检察机关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
关键词:枫桥经验;社会治理;检察实践;主责主业
3.人民法院审判庭制度改革研究
作者:李振贤(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求对审判庭制度予以改革,目前多地法院试图弱化审判庭功能,甚至取消审判庭设置。但现有改革并未达致预期效果。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庭虽不再是审批案件的一个层级,但仍是审判运行的枢纽,是法院实施内部管理、监督与辅助法官审判活动、策应社会与政治需求的基础单元。审判庭的改革应当贴合司法责任制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对法院内设机构的需求,重新配置审判庭的审判性功能和非审判性功能,将审判管理监督体系和审判辅助体系恰当地锲入审判运行体系当中,实现法院司法权行使组织化与法官审判职能履行个体化的有机统一,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审判庭内外部的权力关系。
关键词:审判庭改革;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审判性功能;非审判性功能
4.试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统一的理论基础
——兼论家事纠纷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作者:王伟(湖北天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容提要:力求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的统一,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为落实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发展的司法需求、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举措。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的统一,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和人民的需要,同时也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一是中国传统文化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的统一提供了可能性,二是情理法的一致性或冲突性凸显了家事裁文书说理情理法的统一的必要性,三是家事纠纷案件的法律属性彰显了家事裁判说理情理法统一的极端重要性。
关键词:家事纠纷;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统一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的实证研究
——基于试点地区同类案件裁判文书的比较
作者:李菊(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蕴含诉讼效率提升与实现实体从宽、程序从宽的功能期待。通过对试点地区同类案件裁判文书的比较研究发现,认罪认罚案件整体诉讼效率并未明显提升。在刑罚适用方面,相比非认罪认罚案件,认罪认罚案件总体上刑期更短,且缓刑适用率更高,一定程度上说明认罪认罚案件中“实体从宽”问题得到了较好的保障。而在强制措施适用方面,认罪认罚案件普遍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性措施,羁押率较之非认罪认罚案件更低,这也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从宽”方面所具有独特价值。但应当看到,认罪认罚案件也存在量刑减轻幅度差异不明显,缓刑适用率高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相关性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今后应从提升实体从宽的效果和程序从宽的效果两方面来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关键词:认罪认罚;实体从宽;程序从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量刑权与量刑建议权之平衡
——基于河南省11起抗诉案件的分析
作者:聂钰青(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诉讼制度改革,在该制度构造下,检察院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由法院对量刑建议进行审查,并行使最终的量刑权。量刑建议作为该制度的核心要素,其被采纳与否标志着量刑建议权和量刑权的是否达到理想状态的平衡,关系到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允诺能否真正实现,关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探寻实现两者动态平衡的具体方法,是推动认罪认罚从宽顺利实施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量刑权
【论文】
7.刑事法视野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袁章润、冯露(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土壤污染形势较为严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不完全适应土壤保护的现实需要。本文从刑事法角度切入,利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到的32个土壤污染犯罪案例,考察了土壤污染防治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现状,指出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缺乏对生态法益的保护、犯罪行为构成界定不清、刑事制裁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混乱及量刑不当等问题。在贯彻立法先行原则的前提下,提出可以从细化《土壤污染防治法》《刑法》相关规定、加强部门法之间衔接和司法适用、健全行刑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刑事法律制度。
关键词: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刑事法;土壤污染犯罪
8.新县制下的荣县区划改革研究
——兼论地方法制史研究的意义
作者:樊英杰(成都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新县制推行下在荣县施行的县制区划改革的实践,区与乡镇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区渐变为一级虚置层级,而联保被乡镇取代。乡镇地位虽得到提高,但在抗战时期地方社会人财紧缺的困境下,地方行政如何走上运行正轨,是地方法制史与地方发展史紧密联系的研究方向。“国家”并不是简化了的“中央”,“地方”也是推动历史与制度向前发展的重要因素。地方法制是中央法制实践的地方化和具体化。地方法制史研究通过对地方史料的挖掘和整理,有效结合地方习惯与特点,具有深入研究的意义。
关键词:地方法制史;荣县档案;新县制
9.从个案授权到制度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改革试验的嬗变
作者:刘锐一(四川大学灾后重建与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在执政党“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原则的推动下,立法授权改革试验这一立法模式首先在行政审批改革试点中有所尝试,并迅速扩展至司法改革等领域。以《立法法》第13条为核心,立法授权改革试验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实施为内容的多层级授权规范体系。随着立法授权改革试验的实践范围不断扩大,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授权为标志的新的授权实践给现行授权规范带来了新的挑战,立法授权改革试验的制度和规范设计亟须调整和完善。立法授权改革试验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重要手段和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的重大立法创新,应不断挖掘其制度潜力,充分发挥其在改革法治化中的关键作用。
关键词:立法授权改革试验;全国人大常委会;暂时调整法律实施;暂时停止法律实施
10.算法责任:规制误区与架构重建
作者:黄琪(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算法日益深入人类生活并在社会话语体系中塑造了强大的算法权力。面对算法决策产生的伤害,现有的应对机制逐渐力不从心。为弥补不足,理论界提出一系列举措建议,包括要求算法的透明化或可解释性、成立算法监管机构等。然而,这些建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并不能成为一般标准。对算法之规制,不应简单地从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移植相关的权利类型,而应着重从算法使用之行为及结果进行评价考量,以规范算法行为,实现算法可责性。
关键词:算法伤害;算法规制;可责性;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11.占有归属与侵占罪构成要件
——从错误汇款的占有归属切入
作者:陈冲(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分析刑法中的“使用错误汇款”问题应当坚持“占有归属——拒不退还”二元分析进路。在此基础上应将存款债权占有归属与存款现金占有归属分开讨论、将使用存款债权(转账汇款)与使用存款现金(取现使用)分开讨论。存款债权归账户名义人占有,现金归银行占有。遵循金钱“占有即所有”的法理,单纯地使用行为并无可罚性,在确认行为人存在“拒不退还”的行为事实之时,才应当认为构成侵占罪既遂。
关键词:错误汇款;占有;拒不退还
12.南京国民政府的空军优抚立法
——当代军队法制建设之镜鉴
作者:张嘉颖(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抗战需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军人优抚立法得以发展。针对空军这一新建立的军种,南京国民政府构建了以《空军抚恤条例》《空军官佐退役俸给与规则》《空军勋奖条例》等法规为主体的空军优抚法律制度,并推动系列法规在空军中的实施,展现了近代中国法律制度同军队建设的互动。空军优抚主要由空军优待措施、空军抚恤措施、空军家属优抚措施组成,具有优抚力度大、优抚内容多、优抚范围广的特点。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保障实施制度缺位、政治体制腐败、社会经济衰退等原因,空军优抚的相关立法没有取得预期成效。但是,这些立法为保障空军权益、激励空军作战和取得抗战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与军队建设互动的经验对当代中国“强军目标”的推进具有不容忽视借鉴价值及反思意义。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军队建设;空军;强军目标
13.虚伪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适用基础
——以《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的法律续造为中心
作者:任我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未对通谋虚伪表示的对外效力进行规定,违反立法计划,形成了法律漏洞。本文在借鉴日本相关学说的基础上,试图通过解释我国实证法上的对抗规则有关条款为该条文的法律续造提供进路,即为《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设置但书“虚伪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便将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则纳入实证法视野,发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功能。该规则的必要性在于以具有强可归责性的通谋虚伪表示代替权利外观的要求,在不具有权利公示方式或者权利公示方式不具有公信力的场合可以避免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过于严格所导致的价值判断落空问题。
关键词:通谋虚伪表示;法律漏洞;法律续造;对抗规则;善意取得
【译文】
14.特拉华州法律下的控股股东关联交易
——一个基础和实践层面的指南
作者:[美]乔纳森·罗森伯格;[美]亚历桑德拉·路易斯-雷森(著);
王欷燕(译)(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纽约法律援助小组、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西南财经大学经贸外语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根据传统的特拉华公司法,当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进行交易,该交易需要满足整体公平的要求,以减少利益冲突带来的道德风险和对少数股东的侵害。然而,有鉴于整体公平审核的繁复,近来特拉华法院对此要求有所变通,即针对控股股东并购,交易可以通过履行独立董事和少数股东双重通过程序而豁免于整体公平审核。本文通过回顾相关案例,分析司法审核中关注的程序性要点,厘清新司法趋势下公司的战略性治理选择,同时展望了未来双重通过程序扩展到并购以外的控股股东交易的可能。
关键词: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并购
【书评】
15.法律人的塑造与使命
——《异见时刻:“声名狼藉”的金斯伯格大法官》读后
作者:李鑫、漆青文(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斯伯格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群体中的一名女性成员,一生致力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其曲折而传奇的人生经历、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作为法律人所具备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其成为法律界的巨星,也深刻改变着美国社会对于平等理念的认知。《异见时刻:“声名狼藉”的金斯伯格大法官》这本传记记述了金斯伯格大法官为女性权利奋斗的职业生涯、人生旅途中收获的美满婚姻以及在平权运动推进中的重要节点性事件。这位优秀的女性法律工作者以其丰富的职业经历、宝贵的人生阅历和理性谨慎的态度为后继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宝贵的指引。
关键词:法律人;金斯伯格;法律职业;社会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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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陈楠
审核人员 | 梁学曾 张文硕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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