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 | 《南大法学》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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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介绍
《南大法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于2020年正式创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32—1889/D,一年六期,双月出版。《南大法学》承继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后者创始于1994年,为国内最早的法律评论书刊,二十多年来蒙广大作者和读者的支持与厚爱,在学界影响广布。
《南大法学》植此沃土,纳故吐新,将来枝繁叶茂,良可期也!学界增一《南大法学》,不止增一刊物而已;《南大法学》列于法学众刊之中,亦绝不甘于数量加一而已。《南大法学》立志为中国法学贡献新理念、新气象,必心怀敬畏与虔诚,苦心经营。
——兼论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适用对接
——兼论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适用对接
作者:吴飞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伪造股东签名决议,系伪造股东同意某项议案的意思表示,处于个人法与团体法的交叉融汇地带。对伪造股东签名决议这一特殊决议瑕疵类型效力之判别,可触及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如何与公司决议瑕疵规则适用对接的一般性命题。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原因事实的伪造股东签名行为经常与伪造决议、一般性程序违法以及内容违法等原因事实相互牵连发生,即个人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与团体法上的程序、内容瑕疵呈牵连状态。在非牵连状态下,应适用意思表示撤销规则,扣减被伪造签名股东同意的表决权数后,根据决议是否还能满足最低通过比例规定,认定决议是否成立。当与伪造决议、内容违法牵连时,伪造股东签名为后两种行为所吸收,决议效力状态分别为不成立、无效。当与一般性程序违法牵连时,若在《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60日客观除斥期间内,撤销决议或确认决议不成立无实质差异;若超过60日客观除斥期间,则应适用意思表示撤销规则扣减相应表决权数后,再判别决议是否成立。基于公司决议的商事属性、公司治理的安定性、被伪造签名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等因素考量,就股东对其瑕疵意思表示之撤销权,设置6个月的主观除斥期间和1年的客观除斥期间较为适宜。
关键词:伪造股东签名;决议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决议不成立;除斥期间
2.走出违约方解除权的误区
作者:郝丽燕(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解除事由产生后,是否解除合同应当由守约的债权人决定。解除权产生后,债权人可以在不同的救济手段中选择,将解除(请求)权赋予违约方实际是将救济选择权转移给违约方。只有在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有利时违约方才会解除合同,这违反了解除权的救济功能。效率违约不能证成违约方解除权合理性,它论证的是英美法违约救济手段不以继续履行优先的合理性。即使债务人履行不能,债权人不解除合同的,也不会发生交易僵局。此时债务人的自然履行义务消灭,或者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债权人不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张替代原始给付的损害赔偿,但他的对待给付义务不消灭,这对狭义的交换合同意义重大,因为债权人可以基于合同提供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他不能无限制地主张损失赔偿。债务人的利益还可以通过除斥期间、解除权失效得到保障。
关键词:履行不能;违约方解除合同;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减损义务
3.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履行欺诈
作者:洪国盛(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现有研究主要围绕缔约欺诈展开,而忽视了履行欺诈。缔约欺诈涉及合同效力判断,由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处理;履行欺诈则属合同义务违反,由违约责任处理。但在涉及消费合同时,常规违约救济对履行欺诈行为并无遏制作用。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履行欺诈亦应属消法所规制的欺诈行为。在履行欺诈情形下,退还价款、货物更换、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等救济的处理均具有独特性。司法实务往往将履行欺诈与缔约欺诈、瑕疵给付、告知义务违反相混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文结合2014—2020年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汽车买卖纠纷案的全样本分析,对消法领域的履行欺诈问题展开详细论述。此外,通过区分两类欺诈,在教义学框架内即可完满处理“知假买假”问题,而无须诉诸外部体系。
关键词:履行欺诈;汽车销售纠纷;局部欺诈;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
4.《大明律》体例变化原因辩证
作者:钟子龙(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大明律》体例变化的原因,学界一直存在很多不同主张。本文将以洪武九年(1376)修律这一被人忽视的修律过程出发,探究促使《大明律》体例转变背后的立法技术动因。文章首先从辨析“普法说”这一原因入手,围绕唐律与明律律文本身的特点以及洪武年间的断狱实践分析这一原因的不合理之处。进而以《律解辩疑》与《大明律直解》两部明初律学著作所载明律为对象,指出“六部体例”的具体成型时间为洪武九年修律时,从而排除关于明律体例变化是由于“政治斗争说”此一原因。最后,文章将以“杂犯”的演变为切入点,以明律体例变化中所运用的“化约”的立法技术为中心,阐明七篇体例形成的立法过程和它背后最直接的立法技术选择。这一过程表明《大明律》体例变化是律典结构合理化与分类精细化的必然结果,是古代律典修撰技术在明初的一次系统检验与创新。
关键词:《大明律》;《律解辩疑》;《大明律直解》 ;杂犯;化约
5.国际法院对强行法的发展:规则和方法
作者:邓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强行法的范围和识别标准始终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难点。从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作出规定至今,国际法院仅在少数案件中涉及少量的强行法规则。通过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条约法条款草案》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相关评注、“国际法不成体系问题”研究组所列清单,以及“强行法”专题一读通过的说明性清单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国际法院的强行法“规则清单”具有合理性。但是,国际法院证成这些规则的逻辑推理是不够充分甚至欠缺的;这一现实既囿于强行法本身的特性,也可能是国际法院出于司法策略的考量和现阶段必须付出的“代价”。尽管如此,国际法院还是以其自身的司法实践和向外界提供司法素材这两方面实现了它对强行法的发展。
关键词:强行法;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规则清单;逻辑方法
6.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作为性质
——基于保证人路径的反思
作者:王肃之(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以来,对于其系真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未取得一致认识,但是保证人理论日益成为理论阐释的主要依据。然而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保证人理论与保证人地位法定化和二元制的刑事立法体系有关,我国存在不同的现实情况。应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不作为类型和不作为情节的法定化,将该类行为理解为真正不作为犯。在此前提下,应致力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定型化,推动不作为犯理论的本土适用和创新发展。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保证人理论;真正不作为犯
7.“乡治空间”的变迁与晚清民国公证制度的演进
作者:郭玉龙(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内容提要:晚清民国时期,公证制度的出现经由古代“中人现象”、晚清官中制度、民初田房公证人制度及国民政府司法公证制度发展演变而来。公证方式也经历了“公证”在民、公证在官到公证在法三个阶段。以“乡治空间”为背景考察,公证制度的演进过程是以“乡治空间”的消长而发生变化。这一过程,从表面观之,公证权力渐有收归中央之势;但从社会结构分析,公证权力并非完全受政府掌控。从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二元对立进行分析,并不能很好揭示公证制度的演进脉络,应该以其产生的社会秩序空间为坐标,才能展现这一过程的连续性。
关键词:晚清民国;“乡治空间”;公证制度;变迁
8.作为风险规制工具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以食品安全领域为例
作者:安永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是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一个重要工具。在信息公开途径、时间、内容和程序方面,现行法律规范都作了相关规定。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此为依据,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具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执法信息。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信息受众对信息的知晓度、理解度、利用度偏低,信息主体对信息公开支持度有待提升的问题。作为一种风险规制工具,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功能发挥,依托于各方私人主体。在制度设计上,不仅要从积极方面确保信息可及、可理解、可利用,还要从消极方面防止信息被误解、导致污名化。结合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需要从途径、时间、内容、程序角度进行全面优化。
关键词:信息公开;行政执法;风险规制;工具
9.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在商标救济程序中的体系化适用
作者:孙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标法》自2013年修改后,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条款。该条款旨在应对商标的恶意抢注,前期研究的准备不足导致我们对该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缺乏体系性思考。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禁止性效力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的引入旨在通过解释的方式实现对意思自治的合理限制,该条款应当被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只能适用于事先知晓他人在先合法利益存在的私法主体之间,知晓的前提多是特定信任关系的存在,应依知晓的程度和原因而确立有差异的义务。在商标评审的救济程序中,《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既可以充当具体规则模糊用语的解释依据,也可以充当规则缺位时的兜底补充条款;《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可以充当恶意异议和恶意无效宣告的救济依据。在司法救济程序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用于过错的推定,充当自由裁量的依据。
关键词:诚实信用;商标;意思自治;信任关系;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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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董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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