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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学会高效阅读刑法文献,防止沦为法学院的“猪”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燕大元照 Author 周光权

作者 |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 | 《刑法学习定律》


阅读的方法每个人都不一样,我自己比较看重的高效阅读方法有以下四点:


01

将阅读与理解紧密结合起来,读懂作者的真实意思


我曾经观察过自己的研究生如何读书,发现有极个别同学看书几乎是一个字接着一个字地往下念,念过就算了,基本记不住。因此,每个人都要摸索对自己而言特别有效的阅读方法。


为了获得一个清晰的理解,你必须在阅读时就对自己的理解有一个完整的把握。做一个积极的阅读者!积极阅读意味着带着策略和目的去阅读。这意味着,你必须把握自己所读的内容、评估自己学到的知识。


各位大概从上初中开始 近年来,好像从小学就开始了 ,语文老师就会要求你去掌握每篇文章的“中心思想”。对于这种教学方法,我们大多会去诟病。


但是,你要仔细想想,老师这样要求也可能是合理的。不这样,你怎么能够集中注意力去关注作者的真实想法、核心思想。


不过,各位今天的阅读,不是要你单纯去掌握作者的核心想法、中心思想,而是要你结合之前掌握的知识、了解的经验与文本进行对话。


只有把你的现有知识与作者在文本中传递的信息进行比较,你才能知道自己知识的不足,才能判断出文本的作者是不是讲得有道理,才能更精确地掌握文献,进而锻炼自己的归纳、整理、提炼文献的能力。


我最近给博士生讲一学期外国刑法专题,让同学们课外看大量文献,然后在课堂提问:


你是否阅读完了指定的文献?你觉得作者说得有道理吗?


哪些观点、哪些论述最为精彩,让你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哪些文献很一般,如果要你对其进行修改,你从何处入手?


如果这个主题完全由你来写,你的核心观点是什么,你有哪些判决做支撑,你如何谋篇布局?


这样的提问,很多时候涉及对文献作者的批评,所以略显苛刻,选我课程的博士生们有时候也觉得勉为其难。


但是,我认为,在阅读过程中掌握作者的核心观点中心思想,同时懂得换位思考,对阅读者理论研究能力的提升应该是有好处的,这种以阅读为前提的学术训练我们过去做得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


在阅读完一篇文献以后,要对文献内容理解得更为透彻,我觉得写好在这一讲开始提到的读书笔记就是很重要的。


胡适先生说:


吸收进来的智识思想,无论是看书来的,或者是听讲来的,都只是模糊零碎,都算不得我们自己的东西。自己必须做一番手脚,或做提要,或做说明,或做讨论。自己重新组织过,申叙过,用自己的语言记述过——那种智识思想方才算是你自己的了。


对于如何做读书笔记,在专门性的讨论学习方法的著作中对此大多有所涉及,一般也都认为,只有积极阅读才能对文献内容有深入的理解。


在进行积极阅读时,要准备好所读的书,并做一些必要的笔记。


流沙河先生说:


读书不是看书。看书随便,车上枕上厕上,以及会上,皆可。读书则须端坐桌前,研磨濡毫,外添一支红铅笔在手,潜心阅览,划红杠,写眉批。


这也是在讲读书时做笔记的重要性。在进行积极阅读时你需要记下:


1.这一节中主要观点是什么?2.我怎样才能记住主要观点?3.我要怎样将主要观点拓展开以及应用它?


第一个问题仅仅促使你完整地获取信息;第二个问题迫使你对信息进行联系、视觉化;第三个问题要求你将信息应用在不同的情境中。


在阅读刑法著作时,做读书笔记的方法未必完全按照前面所说的套路来,但是,无论如何你要探索出自己应如何做读书笔记的一种有效方法。


应该说,在刑法学研究中,纯粹资料积累型文献很少,大量学术著作/论文都有一个“中心思想”,你读完之后,要能够用自己的语言表达、概括出来。


我也曾经在一些研究生课程上,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文献,在课堂上先用一段话概括作者的主要想法,再慢慢浓缩为三句话、两句话、一句话,以此训练学生的概括能力。


要做到这一点,确实应该做一些必要的读书笔记,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儿。


读书笔记不是复印资料,不是原文摘抄,而是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用你自己的话说出来,这样才能表明你理解了作者的意思,把别人的东西变成了自己的,这和写作时的抄袭有实质差别。


我自己不成熟的经验是:


对一些感觉写得很好的著作,在看完每一章以后,记下作者的创新点或主要观点;在看完全书以后,对作者的“中心思想”或主要创新点进行概括、提炼,最后就会形成对整部文献的看法。


这样做,也是对自己进行思维上的锻炼,通过长期积累,一定能够为你未来的思考、研究、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更为简略的读书笔记是“树干结构”式的。以不作为犯为例,“作为义务”是核心概念,是树干,在此之外,衍生出形式说、实质说,这两种学说各自又有一些下位判断规则,尤其是实质说的法益保护型义务和危险源管理监督型义务之下有很多复杂问题值得研究。


你在做读书笔记时,围绕这些从“树干”衍生出来的“树枝”可以择其要者做必要的记录,以使你的阅读更有效率和效果。


这样的读书笔记是把要点整理出来,有利于掌握所阅读文献的全貌。因此,从文字上就不会有特别的要求,可长可短,最短几十字,最长不宜超过3000字。


另外,对于某些特殊的、重要的、创新性极强的观点最好是把要点记下来,但不需要你去背下来。切记不能把书读死了。


在读书的时候,最好是把一本书从头读到尾,不要跳着读,也不要选择章节读,不能“挑三拣四”和“断章取义”,因为只有完整地读完一本书,才能了解作者观点的前后关联性、理论体系性。


在进阶阶段阅读日本、德国的著作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国外教授特别注重思考的连贯性,他们做得真的很好,在其著作和论文中,对主要观点确实是一条线下来的,和整个刑法学知识体系是密切关联的。


比如我们在思考犯罪事实支配说时,当然要想到其是对正犯和狭义共犯进行区分的理论,同时要将其与共犯论的其他知识 如共谋共同正犯、共犯处罚根据、身份犯等 相贯通,此外,还要考虑该问题也与犯罪的实行紧密关联。


因此,读一本书时,一定要从头到尾、一气呵成,才能确保今后思考问题时的周密,杜绝断章取义、虎头蛇尾。


02

在阅读过程中要善于提问


有的同学在阅读完某些重要文献的每一章后,会提出很多问题,列明作者讨论的哪些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作者的哪些观点是值得质疑的。


我认为,这样一边阅读一边提问的方法很好。在做这种提问、设问时,特别要注意这样几点:


1.文献中的这些理论和实务是什么关系;2.能够解决实务中的哪些难题;3.作者的问题意识和解决思路是否正确;4.对这一问题其他学者是怎么考虑的;


很多人都讲,提问题比解决问题重要。如果在阅读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自己提出问题的能力,就一定能够让你的阅读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03

要慢慢把书读薄


现在的刑法著作一般都在300页以上,因此你要把书读“薄”。文献中的重点是什么,你要大概能够说出来。如果在花费很多时间阅读之后,书还是很“厚”,就说明有问题。


300页以上的著作,读完之后,你能够在两三分钟内把全书的核心内容描述出来,把作者的核心观点慢慢提炼出来,就很不错了。


比如,在高阶阅读阶段,你可以看看涂尔干的著作。读完以后,你应该提炼出作者的问题意识:一个社会怎么才是道德的社会、好的社会?


在涂尔干看来,社会团结有两种:


一是机械团结,在这样的社会里,所有人看起来似乎都很友好,社会团结、有序,但每个人都没有特色、个性。


二是有机团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色,都能发挥自己的个性和作用。


涂尔干说,要观察一个社会好与不好有很多指标,法律是其中一个重要指标。在机械团结的社会里,刑法最为发达,人们将犯罪视为侵犯集体意识的行为,在这样的社会,民商法都是没有的,而这样的社会注定存在缺陷。


随着近现代社会的发展,民商法逐步强大,法人组织特别发达,个人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整个社会就符合有机团结的社会,刑法的作用和影响力不断下降。


涂尔干似乎在讲刑法和民法、商法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但是其讨论的是社会团结和社会进步问题,阅读这一文献对学习刑法是有好处的。


涂尔干的书很厚,看的时候如果能够好好归纳,看看他想通过这本书告诉我们什么道理,你就会从他的论证和结论中感受到惊喜。


这种惊世之作一般人肯定写不出来,但我们可以尽量去阅读,从中感受经典作家的问题意识和思考方法。


04

要在阅读中积累知识


通过阅读,把握他人的观点和思路,慢慢地进行思考,为自己以后思考、做研究做好积累,这样写在纸上的知识、别人的知识慢慢地就会成为你做研究时可以应用的文献。如果阅读之后马上就忘了,实在是太可惜了。


读书时,绝不能“十年寒窗,一朝忘光”。当然,很多书在看过之后,要回过头去记住全部细节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那些让人很震撼的观点你应该记住,使之成为自己的知识储备。


比如说,关于行为人对于幼女年龄是否需要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其中规定: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这一司法解释,苏力教授进行了猛烈抨击,他的理由集中起来主要有三点:


1.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只要是同法定意思表示年龄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性/男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法定强奸。
从英美国家的法律史上看,支持有关法定强奸之法律有两个基本理由:第一个理由是需要给予年轻女孩严格的保护,第二个理由是被告犯法定强奸的犯罪意图可以从他有意做这些道德上或法律上不当的行为中推断出来。
更进一步看,法定强奸之罪的形成史表明,从古代开始,法律就对于那些被认为是年龄太小而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女性予以特别保护。
因此,在美国法律中其一直都被视为一种严格责任。我国“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也应被视为严格责任的制度设计。
2.这一司法解释一旦付诸实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该司法解释事实上选择性地将被社会唾弃且无法容忍的同幼女的性关系豁免了。
而这种豁免客观上主要是因为某些有权有势可以利用各种权力和机会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男性,利用其地位、影响,更容易以各种方式诱使少女“自愿”,而且他们也更可能“确实不知”少女的年龄。而其他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人则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豁免。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少男幼女之间相对来说更为纯洁的双方自愿的性冲动,则由于他们肯定了解对方年龄,根据该解释,反倒有很大可能受到强奸罪的惩罚。
3.大陆法系刑法学传统中的责任主义原则如果没有变通就是不合适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实际功能需要反思。
犯罪构成要件作为一种公式化操作的便利工具,如果要保持其开放性和实用性,就必须考虑一定程度的例外情况。
同时,在案件处理涉及公共政策,固守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会明显得出不合理结论时,需要弱化构成要件的功能,不将构成要件理论作为公共政策决策的决定性知识框架。


苏力教授按照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论来分析奸淫幼女时不需要明知的观点,一定会让坚持责任主义的刑法学者很震撼。


阅读这样的文献,就应该充分关注其独特性,无论你赞成还是反对苏力教授的主张,在今后研究责任论时,都无法完全无视这一文献的存在。


通过阅读把别人的知识变成自己的,并不意味着写文章时就一定会引用那个文献,而是文献中的核心观点能够成为你所储备的知识,在你需要时能够想得起来,成为你反驳的对象或者支撑你观点的素材,在你进行刑法学论文写作时,确保你的核心观点没有教义学知识上的明显缺陷。


05

千万不能成为法学院的猪


关于如何阅读这部分,我需要借用王涌教授的一句话作为结尾:


你千万不能成为法学院的猪,一定要成为一只狼,自己捕猎食物,图书馆就是你的地盘。


确实,唯有与好书为伴,你才能不至于堕落为“法学院的猪”。


-END-

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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