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研习刑法能够“劳其筋骨,饿其体肤"。刑法学教授大多心情愉悦、身体健康。就这一点而言,国内外的教授概莫能外。2015年10月初,我们几个中国刑法教授去早稻田大学参加第五次中日刑事法研讨会,抵达东京的当晚,日方举行欢迎晚宴,当时已88岁高龄的西原春夫教授亲自驾车赴宴,让我们很吃惊,可是日方教授似乎都见惯不怪!这可能是因为刑事法律分析比较“养人”:面对那些极端案件,学刑法的人必须心平气和地思索和阐述问题,清晰明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就是一种愉悦。而表达有助于人的身体健康。存在通常是通过表达来体现的。网络社会各位“刷存在感”,不说话也可以,发一个微信朋友圈就行了。但是,过去要“刷存在感"就要靠语言表达。在法学教授中,尤其以刑法学教授的表达欲较为强烈,定罪或不定罪,都“兹事体大",不用尽“洪荒之力"怎么能够说服别人。2015年11月11日(也就是年轻人所说的“光棍节"),法理学家朱苏力教授在北大“跨界"主讲死刑问题,几名刑法教授参加,和朱教授进行了一场酣畅淋漓的“肉搏战”。这种表达,确实能够起到“换气"的作用,身体里充溢着令人心旷神怡的“中气”,岂不快战。因此,学刑法的人好像在劳心费力的过程中达到了锻炼身体、延年益寿的目的!刑法学者大多身心健康、精力过人,在这方面,我要特别提一下意大利刑法学者菲利。“菲利一生追求科学和理想,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他22岁就出版了专著,被公认为实证派刑事科学的领袖。菲利还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出庭律师和当时意大利最著名的法庭辩论家、国会议员、社会主义报纸的主编、公共演说家、大学教授、许多备受尊重的学术著作的作者和一份影响最大的杂志的创办者,他举办了2300多场学术讲座、600多场公共讲座,他举办了数千场政治演说,涉及的题目有40多个。”(〔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试想,一个刑事法学者能够做这么多有益于社会的大事,没有强健的体魄怎么可能成功?刑法教授之所以身心健康,还因为他们大多有很多业余爱好。比如,高铭暄教授酷爱唱京剧。在学术研讨会的晚宴上,高老师经常会应邀“引吭高歌"几段京剧。2019年1月17日“燕大元照”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不务正业"的法学家》一文,其中提到法学家的主业是法学教学、研究、写作,但很多法学家还有“副业":舞文弄墨、吟诗作画、唱戏放歌,或观影评剧,术业专攻和多才多艺相得益彰,这些不务正业之业成为法学家人文性、趣味性的重要呈现方式。在这篇短文中,分别提到了高铭暄教授、苏力教授、王人博教授、林维教授、何家弘教授以及我本人等,共7人,刑法教授占“三席"。我还曾和林维教授“飙诗"(参見林堆:《深夜我回到故乡》,载《人民司法》2017年第30期;周光权:《读林维《深夜我回到故乡》有感》,《法制日报》2019年1月15日·第9版)。刑法教授偏离主业,似乎都比较“好玩"、贪玩,由此可见一斑。确实,研习刑法“真心不易",所以逼迫很多人去“苦中作乐",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形成某些很有趣的业余爱好,这其实也是刑法学的魅力。另外,刑法学者的钟爱随着年龄的增长还会发生变化,例如,有少数刑法学教授晚年转而研究佛教。就此而言,日本的代表性人物是小野清一郎教授,“小野是佛教徒,他本人可以说是日本佛教界的泰斗"[李海东主煸:《日本刑事法学者》(上),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55年版,第129页]。我国台湾地区的代表性人物则有林东茂教授等。一方面,是因为在这些教授看来,佛教和刑法之间存在着贯通理解的可能性:犯罪只不是社会当中的一段恶缘,刑法就是要处理这段“恶缘”。比如,林东茂教授就曾指出,一般认为刑法会限制个人自由。但是,刑法是通过限制少数人在某些时点的自由这种方式,创造出了更多自由。“至此方知,幽幽之中,刑法亦事生产,有其社会功能。此社会功能发自恶缘的贬抑、责难与否定。"[参见林东飞:《刑法综览》(修订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页]按我的引申理解,这里的“恶缘"是对规范关系加以破坏的结果。犯罪是一段“恶缘",意味着犯罪是对规范秩序的破坏。规范关系意味着社会当中的底线秩序。刑法的功能在于恢复社会关系当中被犯罪所破坏的规范关系、规范秩序,也就是说,社会的存在,或者说社会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有规范存在,有规范对一般人的行为进行指引、设定处罚体系。如果说社会有意义是因为有规范,那么,社会就是因为规范而存在的,而不是规范因为社会而存在。在这个过程当中,犯罪行为是对这个规范网络的破坏,是对这个规范网络当中某一段的破坏。所以,林东茂教授讲犯罪是一段“恶缘",是有道理的。既然犯罪意味着是结下了一段“恶缘”,刑法就要了结它。把这一段“恶缘"终结,最终目的是让人们生活得安心,确保人们的生活有秩序。当然,刑法要圆满应对“恶缘”的兴灭,要保障最大可能的个人行动自由,在立法和司法上当然就要保持谦抑、谨慎,否则就可能使因为各种原因卷入其中的无辜者遭受灭顶之灾。[参见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增订3版),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6页]。另一方面,可能是这些教授在人生历程中对世间各种不平事看多了,因而认为事后的刑罚处罚并不能拯救人,转而求助于拯救人心的宗教,想来也不奇怪。当然,这也使得他们晚年更加心平气和,长寿当在情理之中。研习刑法者大多充满激情、“干劲十足",甚至有些“生猛",人生因此而多彩多姿。学过刑法的人,身上一定有“印记",看看那些学过刑法又去做公诉人的毕业生就什么都明白了:一个很温和的人,在做了检察官之后,也许是因为总是跟罪犯打交,跟家里人说话时,即便不像讯问犯人,也会非常有进攻性,无论家里人说什么,他可能都要去辩驳、批评,都要说家里人不对,做了检察官之后,回家说话总是“中气十足”,一定要压倒对方,让父母怀疑是不是回来了一个“假孩子”。有的法科毕业生到实务部门工作以后,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便觉得自己特别厉害,看见谁都觉得不顺眼,恨不得判他个三年五载。实际上,这也很正常。检察官、刑事法官用得最多的是刑法,他们的言行举止都打上了刑法的烙印。所以,刑庭的法官和民庭的法官一看就是有区别的。民庭的法官总是和颜悦色地调解,而且经常把两方都安抚得很好。但是,刑庭的法官是不做这个工作的。再公正、客观、温和的刑庭法官,对待被告人也会有严厉的一面。刑庭的法官穿着法袍坐在法庭上,立即“霸气外露",被告人便不敢说什么,因为他毕竟是被司法力量所控制的。所以,刑法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在手段上就要通过限制自由或者以阴森森的面目出现,通过限制自由这种最后的手段保护规范关系,保护底线的秩序,这是为了让所有人都生活得更安心、更自由。与检察官相比,刑法学教授的“印记"有时候可能更明显,他们的表现更“生猛”。一般人都会认同这样的结论:法学院的教授猛于虎,院长是看守“猛兽”的人。刑法学教授在其中可能是最“调皮捣蛋"的人,这方面的例子为数不少,弗莱彻是哥伦比亚大学很有名的刑法学教授,他出过一道刑法学考试题,结果引起轩然大波。在试题的假设事例中,一位受到强暴的女性对施暴者表示感谢,说是施暴结果有意想不到的好处。这一下惹了大祸,谴责之声汹涌而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不得不出面,找弗莱彻教授谈话,说他的试题可能违反了“性骚扰法”。不过,院长和弗莱彻说话时也很小心。只说“可能”(possibly)不合法,“有可能违反”(may have violated)了“性骚扰法"(参见朱伟一:《法学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1页)。其实,对于刑法学教授的小调皮,法学院院长的办法真不多。刑法学教授之所以比较调皮,我的感觉是,因为这个专业比较特殊,其“做派"要么喊打要么喊杀,处罚结果不是让被告人被杀头就是蹲大牢,总之结果让人比较压抑,因此,刑法学教授偶尔活跃一下“气氛”,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这丝毫不意味着我赞成弗莱彻那道题,我认为他做得有点过了!虽然大多数刑法学教授不可能像弗莱彻那样“生猛",但是,一定有独特魅力。因此,法学很值得玩味,学起来会很有趣,其中刑法学会更让人“赏心悦目",坚持学下去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说来说去,对于刑法学的魅力,我最想说的是:这是一个重视体系性思考、注重说理且非常成熟的学科,学习刑法是一项“益智活动"。不过,我得诚实地说:如果你仅仅是为了找工作或挣钱方便,刑法学或许不是太好的专业。过去刑法是“刀把子“,从事刑事审判的人“牛气冲天”,提拔也快,学刑法的研究生也大多有一股执掌天下的豪情壮志。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变了,似乎中了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所设下的魔咒一一.社会分工越细、经济越发展,刑法的作用越有限。所以,现在最吃香的专业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学已然不是“显学”。看到这里,你想“转行”还来得及。不过,即便你去学民商法那些显学,由于学习定律上具有相通性,后面的文字也许对你还是有帮助,所以,你不妨继续往下读。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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