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刑法学习的最佳路径:读周光权教授《刑法学习定律》| 法宝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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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苗法鸣(ID:Qmfming)
本文原载《人民检察》2019年第23期,推送时有删改
作者:蒋浩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
01
本书的基本定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的新作《刑法学习定律》于2019年10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付梓面世了。与作者以往的著作不同,本书并没有聚焦于具体的刑法理论抑或实务难题,而是以作者20多年来在清华法学院指导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心得体会为基础,介绍了刑法学习的16个“定律”,是一本为刑法研究生“量身定做”的学习手册。作为《刑法学习定律》的目标读者,阅读本书的过程,就像是在阅读老师写给学生的16封信般亲切。
《刑法学习定律》书影
众所周知,本书作者周光权教授是一位在刑法理论研究、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往返观照的“三栖法律人”。作为刑法学者,他较早地在国内提倡刑法客观主义和阶层犯罪论,见证和参与了过去20年里中国刑法知识转型的过程,在刑法学派之争中亦发挥着引领作用;作为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他是为数不多长时间“一线”参与国家立法的专家学者,至今仍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中担任副主任委员;[1]而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实务部门挂职,以及和来自控辩审三方的实务精英保持密切交往的经历,则进一步造就了他的学术底色。一般而言,法学研究越精深,越容易习惯抽象的思考方式,接触实践越久,则越容易相信“存在即合理”这类说法,而周光权教授的见解,往往能够在保持理论批判精神的同时,尽可能地考虑被实务的接受程度,这在刑法学者中是不多见的。
近年来,周光权教授致力于促进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并于今年年初出版了《刑法公开课(第1卷)》,该书运用前沿刑法理论对实务中的若干疑难案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将问题解决放置于客观化、精巧化、实质化的体系性理论研究之中,[2]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产生了良好反响。在我看来,本次出版的《刑法学习定律》和《刑法公开课》间是互为表里、相得益彰的关系,《刑法公开课》大致可以比作刑法“招式”的演示,是刑法教义学的运用实例;《刑法学习定律》则类似于“内功”的传授,是刑法方法论的集中梳理。
相对于知识的积累,方法上的更新往往是一种更为深远的进步。正如台湾学者蔡圣伟教授在论述学习法学方法论的意义时所指出的,“与其自己要鱼吃,不如自己学钓鱼。学会思维方式,才能独立地得出自己的法学推论;在面对从未思考过的法学问题时,才不至于完全没有头绪。[3]”本书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方法论著作,但同样贯彻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理念。
本书认为,尽管在研究生阶段首先是要学习知识,但无论老师多么厉害,他的知识总量总是有限的,在当前的网络时代下,与其劳心费力掌握导师的理论观点,不如重点关注导师的刑法基本立场、思考方式、研究方法,学习他遇到难题时的切入点(第47-48页)和保持学术兴趣的方法(第50页)。《刑法学习定律》正是作者对其刑法基本立场、思考方式、研究方法的一次集中展示,旨在通过通俗的语言和大量实例,尽可能地将刑法方法论从学术讨论的层次上“拉下来”,使其更好地被刑法研究生、实务人士和其他刑法爱好者所了解和运用,最终在学习的过程中站在我国刑法学的前沿,避免走上弯路。
[1] 参见中国新闻网:《跨界于学者与立法者之间的周光权》,http://cnews.chinadaily.com.cn/a/201907/29/WS5d3e64e8a3106bab40a02f5c.html,访问日期2019年7月29日。
[2] 参见马卫军:《刑法学研究需要实践导向》,载《检察日报》2019年3月23日,第003版。
[3] [德]英格伯格.普珀:《法学思维小学堂》,蔡圣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译者序。
02
本书的论述路径和主要内容
在论述路径上,《刑法学习定律》从刑法学的独特魅力、学习刑法应当先储备哪些知识、重点从老师那里学什么谈起,共讨论了16个问题,这种顺序上的安排,恰好呈现出一种由浅入深的阶梯状结构,与不同学习阶段的需求相对应。本书认为,本科阶段的学习,侧重于法学各学科的通识性知识,此时的学习方式主要是听老师讲授及阅读刑法教科书,毕业后经过训练,可以办理较为简单的案件;硕士阶段则需要学习相对复杂的刑法理论,有一定阅读量,以保证毕业后经过训练可以办理相对疑难的案件;而博士阶段的学习面相对较窄,需要在足够丰富的阅读基础上,对理论本身展开怀疑和反思(第18-21页),而在我看来,本书讨论的前4个问题,即刑法学的魅力、刑法的知识储备、刑法的学习重点、如何对待比较法知识,相对侧重学习理念的传播;中间5个问题,即如何阅读刑法文献、如何培养刑法思维、如何写作刑法论文、不要热衷于批判立法、如何走进阶层犯罪论,主要涉及研究方法的讲授;最后7个问题,即如何训练刑罚思维、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不迷失学习方向、刑法判断如何处理好和生活经验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如何在刑法学中接纳刑事政策、如何追求刑法和刑诉法的一体化、如何持之以恒地保持刑法学习,则主要涉及学术视野的培养。这样的划分,大致可以看作刑法学习方法的“初阶”“进阶”和“高阶”。[4]
[4]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阶段上的划分仅仅代表内容和学习需求的对应程度,而非阅读的难度,即使是本科生读者,也同样能够在阅读本书后半部分的过程中有所收获。更何况,在学习之初即掌握思考刑法问题的方法,对本科生而言有百利而无一害。
在本书的具体内容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有以下几处:
一是关于如何对待比较法知识的论述。在过去二十年里,德日刑法理论大量涌入我国,给我国刑法学带来了极大的知识增量,但与此同时,很多学者主张,刑法研究要有中国主体性,言必称德日的做法,是学者缺乏理论自信的表现。本书在第4部分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回应,本书认为,在研习刑法过程中,不能将中国刑法学和外国刑法学和截然分开,从而本能地采取一种排斥甚至拒斥的态度,只有通过比较和借鉴发现我们的不足之后,才可能逐步提出完善中国刑法学的具体方案(第60-61页),学习德日刑法学的发展经验,并不是崇洋媚外,而是为了在审视别国刑法学发展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少走弯路(第63页),尽管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存在误解有所难免,但更重要的还是要保持对德日刑法学的尊重,在比较中尽可能地澄清对国外理论的误解,这样才能不被那些停留在直觉上、缺乏教义学应有训练的说法所迷惑(第71页)。
二是关于刑法研究生如何进行论文写作的论述。论文写作是刑法研究生必过的一关,但在今天,却成了不少研究生面临的“拦路虎”和“老大难”。在本书看来,论文的问题意识的来源有两方面,首先是司法实践,其次是刑法理论,想要培养问题意识,就需要多接触案件,或是多进行理论阅读(第121-122页)。在收集文献时,要尽可能全面,并通过大量阅读和做一些简要笔记的方式来储备知识,要有意识地锻炼做文献综述的能力和比较研究的能力(第126页),在论文写作时,要注意谋篇布局合理,关注和尊重现有研究,并尽可能地注重理论和实务的结合(第128-129页),争取在经验层面或者解决实务难题层面有所创新(第131页),同时要遵守学术规范(第136页)等,这些都是十分有益的建议。值得一提的是,本书在介绍论文写作方法时,并未完全从正面论述,而是举出了一些论文写作中的“警示”,例如集中于在立法规定或静态制度的层面上进行比较研究,而不关注制度背后的理论逻辑(第126-127页);将自己所写的理论看作“一路通吃”的理论(第132-133页);多个注释引用同一文献,或是连续引用同一文献三次以上(第125页,136页)等。
三是关于如何厘清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关系的论述。近年来,“实践反对理论”的声音在刑法领域不绝于耳,这种现象的形成,固然源自部分理论研究者的“高高在上”,但一些实务人士的“过分世俗”也难逃其咎。本书则认为,理论和实务的偏差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因为实务相对于比较纯粹的理论而言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多(第224页),此时不能简单地去责怪理论界,也不能简单地苛求实务部门,更不要轻易去说理论和实践脱节,而应当思考出现这种情况背后的原因(第230页),只有这样,才能正视刑事司法的某些乱象和部分“实践倒逼理论”的情形。同时,司法解释的大行其道,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理论和实践的相互沟通,它一方面减少甚至消除了刑法学者发现问题的机会,使得刑法理论有时沦为“司法解释的解释论”而非刑法解释论;另一方面无意中向一线法官灌输了判决只需引用司法解释,而无须说明理由的错误观念,相反,如果由法官个人在具体裁判中针对个案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势必会带来理论与实务的互动而非排斥(第237-238页)。当然,本书对于司法解释,也不是一昧地持谨慎态度,本书作者曾亲自参与推动有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合理化,本部分对于这段经历,亦进行了详细的回顾(第238-242页)。
四是书中随处可见的“小幽默”和人生哲理。本书除涉及专业知识的部分外,基本坚持了口语化的表述,还不时地夹杂一些“小幽默”,如“对于刑法学教授的小调皮,法学院院长的办法真不多(第12页)”“老师们原本都关系不错,不需要你们为了一个学派站队,而先去明争暗斗‘打起来’(第54页)”“千万不要以为现在‘人工’已经不行了,人工智能才行(第200页)”等,这样的语言风格大大增强了本书的趣味性。更可贵的是,本书还包含诸多为人处事的经验与心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随笔的性质。如所周知,清华法学院的五名刑法教师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并不相同,张明楷教授、黎宏教授旗帜鲜明地主张结果无价值论,本书作者则是行为无价值论在我国的扛鼎人物,新世纪以来,双方展开了多轮论战,并各自形成了总结性的作品,[5]“火药味”极浓,这也使得一些人开始揣测上述几名学者的人际关系。本书则明确指出,每个学者在刑法基本立场上与他人有一些差异是完全正常的,他人的批评,恰恰表现出他人在学术上对你观点的重视,只有尊重观点的差异,尤其要能容忍和接受来自晚辈的批评,学术才能有所发展(第52-53页)。由此可以看出,本书作者和张明楷教授、黎宏教授等同事丝毫没有因为观点的不同而影响各自的友谊,这种对学术固执而对学人宽容的态度,或许是清华刑法学科在过去二十年里始终保持强劲的重要原因。
[5] 参见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黎宏:《结果本位刑法观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周光权:《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03
“学习定律”的能与不能
除内容之外,本书的书名亦值得咀嚼。在翻开本书时,读者可能会对书名中“定律”一词感到疑惑,如所周知,“定律”通常在自然科学中使用,是指科学上对某种客观规律的概括,它一方面起到简化论证过程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成为进一步思考的起点。例如,物理学上有著名的“牛顿三大定律”,这三大定律既是牛顿力学的基础,同时又促进了微积分和地球引力的发现。但疑问在于,自然科学的重要特征在于价值无涉,而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价值判断,此时是否有“定律”的存在空间?更重要的是,“定律”意味着至少在特定领域内,是不可推翻的,而刑法学习更多是一个“随心所欲”的过程,是否要受到“定律”的制约?
实际上,法哲学已经就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在德国学者看来,科学的目标在于发现“真实”,但各门科学所要研究的“真实”之间具有质的不同,相应地,科学理论的构建和命题的表述,尤其是“证伪”的手段,会因为学科的不同而存在差异。[6]此时如果我们将科学理解为“目标在于获得认识的有计划的活动”,那么法学在强调概念的精确化与思维方法的有序性的同时,就使其获得了“可检验性”(Überprüfbarkeit),[7]从而具备科学的特征。当然,这个意义上的“科学”,已经不再局限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据此,本书所介绍的刑法学习方法之所以能够称为“定律”,并不在于作者个人的权威,而在于它系统而全面地反映了作者所在的学术共同体,即“德日派”刑法学者通过长期的探索和积淀而形成的、被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所认可,[8]同时被我国青年刑法学人广泛接受的学术范式。本书所使用的“定律”一词并不能像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定律”那样具有普遍的、稳定的指导作用,它的作用更多表现在让读者在走入刑法之门时,具备相对扎实的知识基础和相对开阔的理论视野。从这个意义上看,本书所介绍的16个“定律”更像是围棋中的“定式”,初学围棋者在对弈时按照定式行棋,可以减少计算量,同时也更加稳妥;随着棋艺的精湛,在面对同样了解定式的对手时,就应当根据局势,调整或突破定式;而到了围棋国手的阶段,完全可以做到“随心所欲不逾矩”,此时大师们的下法,往往就成了新的定式。这也要求我们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本书是“航海图”而非“造船术”,方法再好,也不能取代知识本身。既然作者已经“在晚窗之下,为你举一盏读书灯(第6页)”,就更应当提高自己的执行力,广泛阅读刑法教科书和论文,积极写作,把“学习定律”贯彻到日常的学习和研究中,否则只会让自己成为刑法“江湖”中的“百晓生”而非“李寻欢”。
其次,想要学好刑法,必须敢于怀疑一切,包括对导师(以及导师的导师)的学术观点的大胆怀疑、反复追问(第50页),这里显然也包括对“学习定律”的怀疑。这启示我们,在运用本书介绍的学习方法进行学习研究时,要随时抱着结合实际情况“检验”和“调整”的心态,而不能将本书当作“真理”或是“教条”。或许,周光权教授写作本书的最终期许,就是希望“学术后浪”们通过对“定律”的学习,将来超越“学习定律”。
[6] 参见[德]博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页。
[7] 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第450页。
[8] “德日派”这一表述是由劳东燕教授提出的,用以指代那些进入新世纪后主张采纳德日式刑法知识论,推动我国犯罪论体系朝着阶层化方向发展的学者。参见劳东燕:《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载《清华法学》2015年第3期,第58页。
04
本书的意义
近年来,北京大学出版社引进了一批法学学习方法类著作,如德国学者罗兰德.梅德尔教授的《如何解答法律题》、托马斯.M.J默勒斯教授的《法律研习的方法》;以及日本学者大村敦志、道垣内弘人教授等人合著的《民法研究指引》等,得到了学生和教师的一致好评。然而,这些著作毕竟是在外国法语境下写就的,不可能完全满足我国学生的需求,但在现行的学术体制下,花费精力写作这种难以转化为“GDP”的著作并不“实惠”,有时还可能被扣上“好为人师”的帽子,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法律学术界和出版界都必须认真思索的问题。《刑法学习定律》作为国内第一部系统讲授刑法学习方法的专著,对此做了有益的探索,其背后的学术担当,是值得致敬的。
德国法哲学巨擘阿图尔.考夫曼在修订其《法律哲学》时,曾发出“小书,各有各的命运”这一感慨。[9]而在周光权教授已出版的13部个人专著中,《刑法学习定律》在篇幅上仅多于《注意义务研究》,是名副其实的小书。有趣的是,出版于1998年的《注意义务研究》是周光权教授的首部个人专著,彼时他还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生。如今22年过去,他又写了一本小书,却不再拘泥于细致的问题,而将讨论的范围扩大到了刑法研习的整个过程,甚至有一些对自己的学术生涯进行总结的意味,一小一大之间,夹杂的是中国刑法学逐渐告别“失语”的艰难历程,个中感慨,恐怕只有作者本人才能知晓。但我相信,任何一名认真阅读《刑法学习定律》的读者,都能从书中感受到作者对刑法的热爱,以及将刑法作为一生志业的自豪。或许,作者通过这本小书总结自己的学术思想,并不代表他在攀登学术高峰的过程中感到了疲惫,而更像是主动放慢步伐,使那些正处于青春年华、对从事刑法学术研究抱有美好希冀的后辈看到前人登山的过程,看到高处的美景,进而能够以更加平和的心态看待自己肩上的使命、脚下的道路。
[9] [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二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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