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2月13日6时许,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 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他在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诊患者3181人。由于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之后,家属方面决定申请行政复议。2月28日,仙桃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关于刘文雄医生的工伤认定问题,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医护人员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符合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条件。同时,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病毒的,应被认定为工伤。但本案的争议在于,刘医生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一些人认为,刘医生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显然遵循严格的文义解释。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规定的工作地点,才能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如果遵循严格的文义解释,将导致结果的不公正,更挫伤医护人员积极性。依据公开的证据资料,刘医生的儿子提供的一份《医生每日就诊量》统计表显示,刘医生在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诊患者3181人。刘医生下班后,几乎每天都有人打来电话找他问诊,“晚上10点、早上6点都有,有时候还没起床,电话就过来了”,接诊数量超过其他三名门诊医生接诊数量之和。刘医生已经将工作时间延续到下班之后,工作地点由医院变成了家中。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显然,最高法对《工伤保险条例》作了扩大解释。“与履行职务相关”,“合理区域受到伤害”,都可以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法院也应予以支持。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在家问诊,有病人无法去医院就诊的无奈,更有医生默默地奉献,笔者认为,此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合情合理。而最高法对工伤认定的扩大解释,更符合立法精神,也更大程度的保护了医生的权益。不久前,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笔者认为,出台该政策的目的,亦是为了对高风险医护工作人员在特殊时期的奉献精神给予最大的支持。如果一味采用文义解释,限定工伤认定的范围,在特殊的防疫时期,不仅与立法目的不符,也伤害了医护人员的善心,甚至让广大群众寒心,损害法律权威。(注:本文系作者基于现有披露的证据基础上的论证与讨论,具体案件结果,依权威部门发布为准。)
作者:劳动法宝编辑组
来源:劳动法宝(http://labor.pkulaw.cn)
声明: 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标注来源;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 | 法小宝
微信 | pkulaw-kefu
微博 | @北大法宝
点击相应图片识别二维码
获取更多信息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宝学堂
法宝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