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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周光权教授:刑法理念与防止错案+经典15句

3月5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加共同主办的“法学大家公益系列讲座”进行了首播。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题为“刑法理念与防止错案”的讲座为大家带来了一堂精彩的刑法课。

为了方便大家进一步理解和掌握讲座精髓,经“教授加”授权,北大法律信息网”将“法学大家公益系列讲座”内容摘编及教授经典语录以连载形式奉。本期推送周光权教授《刑法理念与防止错案》讲座摘编及经典15句,小伙伴们快来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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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防止错案,实体法应当在场


周光权教授提到在防止错案中,大家一般会想到程序法,但是在防止错案中,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共同存在,缺一不可的,尤其是对隐性的错案。


周光权教授提出,实体法要对防止错案作贡献,首先应该考虑它的理念、它的方法论。


讨论这些之前,周光权教授先把错案进行了一个分类。错案有很多种,显性的错案就是摆在明面上的,另外还有一些隐性的错案。


显性的错案基本在此后都得到了纠正。显性的错案当中,最多的就是命案。命案当中最后发现错了的,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亡者归来”的案件,死了的人回来了或者说真凶被发现了,这都属于这一类,都是铁板钉钉的错误。例如,赵作海、佘祥林这样一些案子。

第二种,没有发现真凶,但是是后来纠错的案件。例如,聂树斌等案件。防止错案是世界性的难题,即便DNA技术无论如何发展,很多错案其实也解决不了。


隐性的错案,就是有些案子办得有疑问、而且有特别重大的疑问,但是不容易被发现或者没有被纠错。例如周光权教授提到了最近所发生的的一起案件:


口罩“诈骗案”
疫情期间发生了一起与口罩相关的的诈骗案,据说从立案到宣判只用了三个小时就可以了。这个案子的被告人呢,他事先没有广泛撒网地在网上发信息说我有口罩,而是被害人说我需要口罩以后,他回应了这个特定的被害人信息,诈骗了被害人39,000块钱。法院判他三年半,从立案到宣判仅仅用了三个小时。
周光权教授认为,本案并不是电信诈骗。按照两高对电信诈骗的解释,必须是犯罪人一个人广泛撒网,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诈骗,但是这个案子是反过来的。一旦反过来,如果你不能认定为电信诈骗,这样一个量刑和定罪都有问题。我们有很多显性和隐性的错案。发生错案的原因,诉讼法学界的归纳是有罪供述加非法取证等于错案,这是他们的共识。从诉讼法学的角度讲有道理。所以,诉讼法学者就提出要从程序的角度防止错案。比如说,推进非法证据排除、推进司法改革、准确地运用刑诉法,程序法的切入路径很重要。
但是程序法只能解决这一类问题的一部分,却不能从根源上予以消除。如果要防止错案的发生,除了程序法的完善之外,更需要实体法的存在。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理念问题。在隐形的错案中,很多问题是观念问题。所以,周光权教授提出,实体法需要有刑法观念的转变,没有这样的观念的转变的话,司法改革的很多设想会落空,防止错案的长效机制很难建立

02

犯罪的认定应该坚持客观优先


在刑法理论当中,存在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学派之争。客观主义认为犯罪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而主观主义,是从个人危险性出发思考定罪和处罚,行为仅仅是佐证犯罪意识的工具,行为的重要性下降。


目前,现代各国刑法大体上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做到。刑法客观主义有其必然的合理性,因为客观的事物总是有一个相对容易的判断标准。而且,客观的东西不容易变化。所以,从客观的要件出发判断被告人行为究竟对社会有什么害处,这样思考问题,才能把案件办对。


案 情

新冠肺炎防疫期间有一个案子。一个人去医院看病,可能接待的医生忙不过来,对他不怎么管,然后他就喊了一声“我从武汉回来的”。最后,公安机关把他给抓了。而抓了之后一查,他不是从武汉回来的。司法机关最后就以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给他判刑。


周教授对此存在疑问。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客观上说,需要有传播的虚假恐怖信息。但是一个人从武汉回来,这不属于恐怖信息,属于疫情的信息。这个被告人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不是在互联网上,又构不成传播虚假信息罪,所以,你要说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逻辑上很难讲得通,客观的危害很小。


他不是从武汉回来的,但说成是从武汉回来,这样认定他传播了虚假恐怖信息;那如果一个人,他说是从武汉回来的,结果后来一查他真的是从武汉回来的,那是不是得把他认定为恐怖分子?所以,法院逻辑没有考虑刑法客观主义。被告人这个行为,客观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另外他的行为符不符合构成要件,这些都需要具体去判断


03

现代刑法的方法论


刑法的方法论很多。在本次讲座中,周光权教授主要讲四个方法,即阶层的思考、体系的思考、规范的判断和常识的判断。


(一)阶层的思考


在思考刑法问题的时候,先客观后主观,先判断违法后判断责任。阶层的理论,一种判断事物的逻辑,一种判断事物的正确的逻辑。


1.实务中的阶层思考


周光权教授通过“埃及卢克索神庙浮雕刻下到此一游”和调包诈骗案,进行思考。提出,坚持刑法客观主义,坚持阶层论的思考。


2.阶层思考是本土资源


周光权教授通过“包青天审案子”中提到的“你该当何罪?”论证该当性符合中文习惯。提出以本土资源进行思考。


3.阶层思考的意义


阶层的思考符合判断事物的逻辑。如果不很好地掌握阶层论,那么在学习共犯的理论,学习正当防卫的理论时,要解决的问题会很多,不容易解决。


4.阶层体系的运用


①构成要件该当性

那么,这个判断逻辑,构成要件该当性,就这个行为构成条件要仔细去比对。

②违法性

通过论证在正当防卫中的问题,提出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这样的问题,只有在三阶层才能有空间,那么我们现在处理很多案子实际上已经采用了期待可能性的理论。

③有责性

周光权教授谈到关于新冠病毒的疑似患者他没有确诊,属于疑似,但是这些疑似患者进入公共场所导致疾病传染,有这种后果的,要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这个过程中提出应当期待可能性欠缺,应当尽量考虑依法从宽。


5.阶层思考的结论与实践运用


阶层的思考,如果要采纳,要认可这种阶层的犯罪论,未必非得要按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标准去判断,但是要确定一个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把事情干坏了、事情是不是干砸了,这要先判断,然后再来说这个人的一些情况,他的年龄,他的心理状况,他是不是有期待可能性。这样一些问题,都是第二个层面要解决的,所以阶层的理论就是分出层次就可以了。


(二)体系的思考


体系的思考最主要的就是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这类案件在我们实务中其实是占多数的。财产犯罪里面有很多刑民交叉的问题,特别是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的欺诈、民事欺诈之间的这种关系,有时候判断起来就很难。

另外呢,纠正涉产权的冤假错案,实际上很多都是刑民交叉的这样的一些问题。

那么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需要体系的思考,需要:


①审查被害人有没有损失。

②民商法行政法的立场是什么?

③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是清晰?

④是不是存在被害人承诺行为,行为人是否能够有效主张权利?

⑤民商法是不是能够妥善地处理纠纷?


(三)规范的判断


1.事实与法律的因果关系


事实的因果关系是条件说,法律的因果关系就是规范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归责论。

客观归责论,实际上考虑的是谁来背锅的问题,就这个事是发生了,但这个帐算在谁头上合适。


2.因果关系的规范判断:客观归责理论


那么因果关系的规范判断,客观归责理论它的检验步骤有三步:行为是否制造风险,是否实现风险,另外要考虑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四)常识的判断


周光权教授对于民意要回应,一旦民意反应很强烈的时候,司法机关要仔细审视,这种专业判断是很傲慢,是不对的,所以按照专业司法人员的固有逻辑处理案件,如果所得出的结论,明显偏离常识和民意的值得反思。


要实现刑法适用和民意之间的这种互动。这种互动的情形很多,例如:


第一,区分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这个时候考虑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第二,客观归责论。介入因素在一般国民看来很异常的,那介入因素对结果负责,最开始的行为人他不需要对结果负责,对他不能归责。

第三,共犯处罚范围对犯罪没有独特贡献或者促进关系的不能归责。

第四,期待可能性的常识。

第五,打击错误的处理。法定符合说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他的结论,和常识和民意很接近。

第六,量刑的轻重。



周光权教授“经典15句”

1.防止错案应程序法、实体法并重,缺少实体法的研究会导致程序的运作没有依托。2.对中国刑法学来说,在近年体系性思考被特别强调的背景下,如何注重问题思考或者实现体系思考和问题思考的兼顾,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引自周光权:《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3.客观主义不等于客观归罪,不意味着有外部行为及其实害就可以成立犯罪,它只是强调犯罪认定时客观优先。4.主观优先易使司法人员产生“有罪怀疑”心理,从而又进入程序法上的死胡同。5.在构成要件中所讨论的行为必须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判断是否具有实行行为,不是简单地看外形上行为人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而是看行为是否有现实地导致法益侵害发生的危险。6.阶层性思考方式在我国自古就有,并非纯粹的舶来品。古代清官审案时所用的“该当何罪”,这其实就是要求对方承认自己所做的事情,以及行为的性质,这就是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探讨。7.阶层犯罪论将违法(行为不好)和责任(行为人值得谴责)清晰分开的思考方式更符合事理,且也有实定法上的依据。8.司法实践中用哪种犯罪论的术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坚持先客观后主观的方法论。9.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是从刑法规范中推导出来的认识:只有当行为危害了被保护的行为客体,且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的危险被实现,由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才可能有客观归责的问题。10.刑事审判并不意味着“民意审判”,但刑法适用与常识、民意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关系。11.在处理民刑交叉疑难问题时,应当注意刑法的谦抑性特征,如果某种行为在民法上都不是违法行为,那一定不会进入刑法考虑的视野。如果某种行为用民事手段就可以处理,那也根本就不用适用刑罚。12.在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故意、过失虽然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但这并不能动摇“违法是客观的”这一命题,因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只是判断客观的资料。13.不能脱离司法实践学刑法,要正视实践中存在的刑法适用“乱象”,理论界与实务界虽然有相互不能理解的地方,但是都应当相互包容。14.主观优先的思维会导致主观恶性、累犯、前科对量刑的影响过大。15.在刑法适用方法上,应当重视体系思考、规范判断,同时尊重生活经验,考虑民众的规范感觉。


责任编辑:郇雯倩
审核人员:张文硕来源:教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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