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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附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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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法宝引证码】CLI.3.5112235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27—130号)作为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9日


指导案例第127号: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  证明标准  鉴定人出庭  举证重点


【要旨】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应有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犯罪所得,或者能够排除财产合法来源的可能性。人民检察院出席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庭审,应当重点对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进行举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


【指导意义】


(一)准确把握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依法提出没收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应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除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无法收集的证据外,其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都应当收集在案。在案证据应能够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系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违法所得或者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部分财产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则不应列入申请没收的财产范围。


(二)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是检察机关庭审举证的重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承担举证责任。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重大犯罪出示相关证据后,应当着重针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进行举证。对于涉及金融证券类等重大复杂、专业性强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增强证明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法宝引证码】CLI.3.5112235


指导案例第128号: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  主犯  洗钱罪  境外财产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要旨】对于跨境转移贪污贿赂所得的洗钱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追缴贪污贿赂违法所得。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至境外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予以没收。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逃匿境外,其他共同犯罪人已经在境内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主犯应对全案事实负责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因素,依法审慎适用特别程序追缴违法所得。


【指导意义】


(一)依法加大对跨境转移贪污贿赂所得的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般均已先期将巨额资产转移至境外,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此类跨境转移资产行为属于洗钱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洗钱犯罪案件,可以适用特别程序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应当加大对涉嫌洗钱犯罪线索的审查力度,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违法所得。


(二)准确认定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境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适用“具有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经审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违法所得转移至境外,在境外购置财产的支出小于所转移的违法所得,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足以支付其在境外购置财产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可以认定其在境外购置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需要申请没收的违法所得。


(三)对于主犯逃匿境外的共同犯罪案件,依法审慎适用特别程序追缴违法所得。共同犯罪中,主犯对全部案件事实负责,犯罪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内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办的,如果境内境外均有涉案财产,且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追缴共同犯罪违法所得,有利于全面把握涉案事实,取得较好办案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法宝引证码】CLI.C.403432546


指导案例第129号: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  利害关系人异议  善意第三方


【要旨】检察机关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应当承担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举证责任。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主张权利,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据或者其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辩驳。善意第三方对申请没收财产享有合法权利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指导意义】


(一)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没收财产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的,检察人员出庭时应当作为质证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对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对于其提供的证据不合法,或其异议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围绕财产状态、财产来源、与违法犯罪的关系等内容,有针对性地予以驳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善意第三方对申请没收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对申请没收财产因抵押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或者享有其他合法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抵押权设定时对该财产系违法所得不知情,或者有理由相信该财产为合法财产,依法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方,对其享有的担保物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三条至十七条


【法宝引证码】CLI.C.403432547


指导案例第130号: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财产混同  孳息


【要旨】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人在立案前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涉案的巨额财产,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说明来源。没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者说明来源,或者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所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相应证明标准,或说明的来源经查证不属实的,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并产生孳息的,可以按照违法所得占比计算孳息予以申请没收。


【指导意义】


(一)涉嫌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的人立案前死亡的,依法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目的在于解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追缴问题,不是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涉嫌实施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行为的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无论立案之前死亡或立案后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都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本人因死亡不能对财产来源作出说明的,应当结合其近亲属说明的来源,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以及提供的证据情况,依法认定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已死亡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说明来源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并进行调查核实。没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或说明来源,或者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或者说明的来源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


(三)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并产生孳息的,可以按照比例计算违法所得孳息。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财产中,对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后产生的孳息,可以按照全案中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比例,计算违法所得的孳息数额,依法申请没收。对合法财产及其产生的孳息,及时予以返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三条至十七条


【法宝引证码】CLI.C.403432548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法宝引证码】 CLI.N.116752


12月9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以适用职务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主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在发布会上介绍,每年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反腐败大局中,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依法没收犯罪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促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依法没收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是一项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举措。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这一特别程序适用,促进依法追缴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

注重完善配套制度机制积极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适用


史卫忠介绍,最高检认真研究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积极会同最高法发布实施《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证明标准以及办案流程,大大增强该程序的可操作性,推动该程序依法适用。
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2017年1月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93件95人,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践价值初步显现。

注重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顺利进行


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一方面做好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拟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真组织介入审查,及时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另一方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促进在证明标准、程序适用上达成共识。

注重督导重点案件办理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史卫忠介绍,最高检把潜逃境外、县处级以上、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百名红通人员”白静、徐进违法所得没收案,均被列为最高检重点督办案件。同时做好跟踪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大要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意义重大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反腐败追逃追赃意义重大:及时阻止、阻断犯罪分子实现攫取犯罪所得的目的,助力职务犯罪预防;及时切断已经犯罪在逃的人的经济来源,敦促其尽快到案接受法律制裁;及时挽回国家及相关被害人的损失;防止因犯罪人死亡、在逃产生的诉讼中断、拖延,因而导致的相关财产的不确定状态,尽快恢复社会经济秩序。

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犯罪中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史卫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犯罪中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监委调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受理移送起诉的相关案件进行审查,可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并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决定是否起诉。其中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两种特别程序,对于反腐败工作具有特别意义。检察机关在程序适用上承担着重要职责。一个程序就是这次发布会的主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关情况我已经介绍了,不再细说。另外一个程序是缺席审判程序,即对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的贪污贿赂案件,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对违法所得作出处理。二是对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

2018年1月至今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对8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


史卫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74869件89650人,已提起公诉58122件73488人,其中对82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

加强监检衔接落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史卫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此,2020年12月,国家监委、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对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进行全面规范。

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


张希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对象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诉讼代理权利;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没收财产提出异议的权利;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席法庭参加庭审的权利;依法保障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上诉权。

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作了不同规定


史卫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死亡或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犯罪事实”和“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作了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规定,一是对犯罪事实认定问题,采用“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二是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采用“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
-END-

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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