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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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1.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我国刑法再完善的引领陆诗忠(3)2.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中国刑法学新理念彭文华、傅亮(16)【主题研讨:洗钱罪之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研究】3.互联网洗钱生态链:样态趋势与刑事司法应对路径贝金欣(32)4.涉走私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周宜俊(45)5.《刑法修正案(十一)》视域下自洗钱入罪的理解与适用何萍、殷海峰(55)6.洗钱罪的犯罪认定问题研究——以上游犯罪和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联系为切入刘晓光、金华捷(66)【刑事法研究】7.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马荣春(80)8.美国毒品法庭及其启示江山河(100)9.“盗”“抢”区分的学说争议、事实分析与法律判断——从“公开盗窃说”出发的思考毛玲玲(112)10.“其他危险方法”边缘类型的入罪化评析——以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为中心张弘(124)11.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入罪理据与适用孙韶逸(138)【青少年犯罪研究】12.“情节恶劣”的适用语境与判断标准之研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经核准负刑事责任条款为例史立梅、孙若尘(149)【特稿】
1.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我国刑法再完善的引领
作者:陆诗忠(烟台大学)
内容提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一法治思想与刑法的学科属性、刑法的法律属性结合起来所形成具体的刑事法治思想,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刑法立法应当与时俱进,切实发挥好保护人民利益的基本功能”“刑法立法对性质不同的犯罪要坚决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立法要追求公平正义”“刑法立法要用发展的眼光对待罪刑法定原则”“刑事立法要加强对公民民主权利、政治权利的保护”。由此,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刑法要义;刑法完善
2.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中国刑法学新理念
作者:彭文华、傅亮(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丰富且有深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对于引领中国刑法学的新理念,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面对社会中激增的危机与风险,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树立安全刑法观提供了价值指引。面对秩序与自由、国权与人权之间的抉择,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为树立民权刑法观提供了价值指引。面对我国刑法体系内部科学化、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化等要求,统筹发展与安全、总览全局的系统观念,为树立系统刑法观提供了价值指引。安全刑法观、民权刑法观以及系统刑法观,远远不能代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确立刑法新理念的影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启示在于:中国刑法学新理念的确立,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加以本土化培育,切忌盲目移植国外的刑事法治理念。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安全刑法观;民权刑法观;系统刑法观
【主题研讨:洗钱罪之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研究】
3.互联网洗钱生态链:样态趋势与刑事司法应对路径
作者:贝金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内容提要:互联网非法支付结算产业不断迭代,逐渐形成互联网洗钱生态链,呈现出组织模块化、分工精细化、人员涉众化趋势。刑法相关罪名可以区分为共同犯罪型、事后协助型、相对独立型三种类型,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相较而言,共同犯罪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的可能性。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之下,要合理运用刑法解释方法做出妥当解释,以应对网络洗钱犯罪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公民权利造成的侵害。
关键词:互联网洗钱;洗钱犯罪类型;刑法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涉走私洗钱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周宜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庭)
内容提要:走私犯罪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走私犯罪所得的合理界定不仅涉及走私违法所得没收的范围,而且关系着洗钱罪的定罪与量刑。结合走私犯罪的法定犯性质、经营型犯罪特性以及违法所得认定的一般理念,应以走私犯罪获取的非法利润数额认定其违法所得数额。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洗钱罪“明知”的表述,但这并不改变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仍然应当具有“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的主观故意,且应当将“明知”作为该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在限制入罪方面发挥作用。在自洗钱入罪的背景下,应以走私犯罪所得产生的时间节点界分走私罪与洗钱罪,购销走私货物不构成洗钱罪,对走私行为人自洗钱的行为应当以走私罪与洗钱罪并罚。
关键词:走私犯罪;自洗钱;犯罪所得;主观故意;数罪并罚
5.《刑法修正案(十一)》视域下自洗钱入罪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何萍、殷海峰(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反映了国内顶层设计和司法实践的要求,也适应了FATF评估考核和国际刑事治理的需要。应当准确理解自洗钱行为入罪的现实背景以及具体法条内容的变化。在司法适用中处理好与传统赃物犯罪的关系、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对于共同犯罪、罪数问题、量刑均衡等问题都需要作统筹考量。
关键词:自洗钱;共同犯罪;罪数;量刑
6.洗钱罪的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以上游犯罪和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联系为切入
作者:刘晓光、金华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二检察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二检察部、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洗钱罪中的犯罪所得特指犯罪行为的违法收入。走私犯罪的货物、物品属于不具有违法收入性质的犯罪对象,不属于洗钱罪中犯罪所得的范畴,偷逃的税款也不属于犯罪所得。涉黑、涉恐组织通过违法、不正当手段、合法经营手段获取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洗钱罪上游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系指《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罪名;实施七类上游犯罪因存在竞合、牵连关系而以其他罪名认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符合罪数形态的原理。洗钱罪的明知需结合概括故意,并考量联想的客观基础。掩饰、隐瞒目的的认定可以处置违法收入金额大小进行判断;单位使用内部成员账户收取违法收入的,原则上具有掩饰、隐瞒目的,但也要排除例外情形。自洗钱的罪数问题应结合上游犯罪行为的不同特点,分别成立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以协助他人洗钱的方式参与上游犯罪的,应构成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
关键词:洗钱罪;犯罪所得;上游犯罪;明知;罪数
【刑事法研究】
7.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
作者:马荣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内容提要:马克思、恩格斯的刑法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刑法思想的是其罪刑观。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包括犯罪观和罪刑关系观两部分内容,罪刑关系观又具体包含罪刑法定观、罪刑相称观和罪刑平等观。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罪刑观,其以“自由”和“人性”为价值基础,而以“人民性”为最高价值表达。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不仅对当下的刑法学本体论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启发意义,而且对当下科学、公正、民主的刑法实践又有着极其重要的观念指导意义。马克思、恩格斯的罪刑观立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采取“自由”和“人民性”的价值指向而成为最具理性的罪刑观,从而体现为最具理性的刑法思想。
关键词:罪刑观;罪刑法定;罪刑相称;罪刑平等;历史唯物观
8.美国毒品法庭及其启示
作者:江山河(美国韦恩州立大学)
内容提要:毒品法庭或戒毒法庭是美国社区矫正中最有效的矫治方法之一。它是一种专门针对具有酗酒和毒品依赖问题的犯罪嫌疑人,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及享有儿童福利的父母的转移督管或矫正机制。这种机制旨在通过犯罪危险及需求评估,司法互动,监管,累进的惩罚和激励,治疗及其他各类康复服务等减少吸毒复发和重新犯罪。毒品法庭一般有司法各部门及其人员的参与,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社区矫正官、社会工作及各类治疗服务专业人员。他们的参与通常是合作而非控辩式的。美国毒品法庭对中国社区矫正和戒毒有一定的启示。中国在防毒、戒毒中应当强化多部门联动,治疗和后续一条路,加强人员培训和科学评估。
关键词:毒品法庭;社区矫正;戒毒;美国;科学评估
9.“盗”“抢”区分的学说争议、事实分析与法律判断
——从“公开盗窃说”出发的思考
作者:毛玲玲(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说认为盗窃罪具有“秘密性”,而“公开盗窃说”认为盗窃罪是公开、平和取得他人财物。“公开盗窃说”不但影响盗窃罪的构成认定,“盗”“抢”区分也要重新界分。针对盗抢区分的学说争议、事实分析与法律判断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公开盗窃说”使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宽泛扩张,尤其在新类型案件的处理中表现明显。从方法论的角度,以扩张适用的方式来处理特殊情形的案件传导了“法律不确定性”和刑法扩张的危险信号,应慎重对待。“公开盗窃说”以“对物暴力”“对人暴力”的简单界分,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罪名设定与体系安排,无法发挥犯罪认定与罪名区分的功能。“对物暴力”不属于规范评价的内容,“盗”“抢”区分的依据是本国刑法的罪名设定与体系安排,前提是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目标是对行为危害性的充分评价,内容是“对人暴力”可能性的规范判断。
关键词:公开盗窃说;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
10.“其他危险方法”边缘类型的入罪化评析
——以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为中心
作者:张弘(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犯罪认定本身系一种“归类”的过程,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归类判断中,争议主要集中于“其他危险方法”。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行为已成为常发的、亟须厘清行为性质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边缘类型。“公共”仅指不特定而与数量无关,不应以“公共安全”这一结果要素完全取代“其他危险方法”这一行为要素。类型化的“其他危险方法”是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该罪虽然属于典型的口袋罪,但不宜进行过度的扩张,尤其对于处在概念边缘的待规制行为类型,需要具体判断是否符合“相当性”的危险。《刑法修正案(十一)》集中应对妨害安全驾驶与高空抛物行为,显示了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顺应民众需求、遏制公共危险的积极态度。结合“其他危险方法”的实质内涵,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有针对性地展开实证分析,以期检视司法理论与实务中可完善之处。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危险方法;公共安全;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
11.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入罪理据与适用
作者:孙韶逸(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流入罪理据主要有“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说”以及“隐性强制与伦理禁忌叠加说”。但前者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内容、罪名条文设置以及法定刑设置存在矛盾,后者存在混淆该罪与强奸罪之间的界限,以及使刑法过度扩张的问题。因此,重新探索入罪的理据得出,该罪实际上是对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的补充保护。将强奸罪的侵犯法益修正为性自由权可以缓和两罪之间法定刑的不合理差异,起到更好的衔接作用。该罪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形式或实质上具有照护职责的照护人,在被照护人14周岁后与被照护人发生性关系,造成其身心健康受损的情形。出罪情形可概括为三种:一是被照护人还未满16周岁,但是照护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已经年满16周岁的,应当予以出罪;二是照护人与被照护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节点处于被照护人14周岁以后且在形式或实质照护关系的确立之前,在确立照护关系之后也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予以出罪;三是刚成年、刚工作的照护人,出于恋爱关系偶尔与被照护人发生关系的,可以考虑予以出罪。
关键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性同意年龄;性自主权;身心健康权
【青少年犯罪研究】
12.“情节恶劣”的适用语境与判断标准之研讨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经核准负刑事责任条款为例
作者:史立梅、孙若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刑法中,“情节恶劣”既是定罪条件又是量刑条件,在不同的语境下,情节恶劣的内涵和判断标准存在较大差别。《刑法修正案(十一)》引入了低龄未成年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负刑事责任的个别化调整,该条款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进行了限定,从而改变了以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立法的法定化方式,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的判断权。与以往作为定罪条件和量刑条件的情节恶劣相比,经核准负刑事责任条款中的情节恶劣条件指向的是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在语境、内涵和判断标准上均不相同。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经核准负刑事责任条款中的情节恶劣条件应从涉罪未成年人的外在日常情况、内在个人情况、先前类似罪错行为、犯罪前后表现等方面综合加以判断。
关键词: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定罪条件;量刑条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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