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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玩好”可达鸭的著作权合规指引


作者 | 刘迪琨

来源 | 知产前沿


近日,肯德基推出了2022年儿童节限定套餐。套餐自5月21日起开售,一共有3款联名玩具随机赠送,可达鸭音乐盒是其中1款。套餐全国限量销售221万份,售完即止。魔性的舞姿配上复古的音乐,可达鸭音乐盒自推出以来便俘获一众网友的欢心,成功晋升为流量热点。

如何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可达鸭进行关联,进而搭上新的流量热点,已成为各大玩具赛道经营者以及内容生产者着力思考的重点。可达鸭作为一款玩具,其外观、内置音乐以及其他组成部分蕴含着一系列知识成果,这部分成果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要“玩好”火爆的可达鸭音乐盒,在生产、营销以及运营阶段存在不同的注意事项。对此,下文进行简要分析。

重点导读

一、形象不可随意复制二、音乐不可随意内置
三、图片不可随意张贴四、玩具不可随意二创五、单品不可随意摆放六、结语

一、形象不可随意复制

可达鸭形象来自日本动漫“宝可梦”,同部动漫中还有“皮卡丘”“妙蛙种子”等知名形象。宝可梦系列形象自进入中国大陆以来,已经成为几代人记忆深刻的形象。本次肯德基联名宝可梦推出系列玩具,引发一众网友的抢购。对此,如有玩具生产者希望设计、生产“拟人化黄色鸭子”玩具的,需要注意不得直接使用、“复刻”市面已有设计。与此相反,玩具生产者可以通过构图、色彩、线条等元素的不同搭配表达,来给消费者带来不同风格的视觉感受,以降低著作权方面的侵权风险。

曾有同样是因“黄色鸭子”设计涉嫌“抄袭”的“B.DUCK小黄鸭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原告德盈公司是B.DUCK小黄鸭作者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小黄鸭作品的被授权人。原告认为被告设计的“核桃小鸭”形象侵害了其“B.DUCK”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核桃小鸭”与 “B.DUCK”予以比对,虽然二者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的卡通小鸭形象,不过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不被任何人所垄断。“B.DUCK”是憨态可掬的“小黄鸭”,而“核桃小鸭”是青春时尚的“小黄鸭”。两款设计的创作者通过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核桃小鸭”与“B.DUCK”相同之处是以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相似之处是以类似的“水蜜桃”形状塑造头型。但上述相同或相似表达其他在先作品中已经出现,并非原告所独创。法院最终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被告设计不构成抄袭。


二、音乐不可随意内置

可达鸭音乐盒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火爆全网,除了“魔性”的舞姿,其复古且特别的内置音乐功不可没。经网友拆解,可达鸭音乐盒所播放的音乐简谱实为“561 1612 235 5353”。

该音乐片段并不是平铺直叙的内容,而是具有一定动感的旋律,因此该音乐片段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可达鸭内置音乐虽然时长较短,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仅仅以时间长短作为判断依据。如在“快手公司诉华多公司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院认为,虽然时间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数十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

因此,其他玩具生产商不能因为玩具内置音乐时长较短,进而认为可以随意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又或者是擅自使用他人已经内置于其他玩具中的音乐作品(如可达鸭音乐盒已内置的音乐片段),否则将涉嫌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如“麒麟童公司与可优比公司学步车音乐侵权纠纷”中,原告系音乐作品《小跳蛙》的被授权人。被告在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前提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设计、开发、生产并销售的玩具“XBC-001可优比宝宝学步车手推车”中,安置了存有歌曲《小跳蛙》的内置存储器,用户可以点播《小跳蛙》并通过“XBC-001可优比宝宝学步车手推车”玩具播放。且在平台“京东商城”开设可优比官方旗舰店线上销售玩具“XBC-001可优比宝宝学步车手推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的,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可优比公司将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歌曲《小跳蛙》的内容收入涉案产品进行销售,此种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人表演权的行为。最终本案被告因在其所生产的玩具中擅自使用原告音乐作品,向原告赔偿3万元。


三、图片不可随意张贴

随着可达鸭在网络上爆火,部分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希望使用带有可达鸭形象的图片与自己产生联系,以吸引用户关注。但是,此等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在自有产品或者服务于网络宣传时使用的,可能涉嫌侵害权利人对其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在“途歌佩奇车上纹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复制权侵权方面,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其共享汽车上,该等贴纸是《小猪佩奇》美术作品的复制件,由于被告未能证明该等贴纸的合法来源,故认定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小猪佩奇》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方面,被告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账号内多篇文章的配图系车身贴附有小猪佩奇形象的途歌共享汽车照片,上述照片可以清晰地识别出小猪佩奇形象,被告发布上述照片的行为系向公众提供《小猪佩奇》美术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故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本案被告较高程度利用了“小猪佩奇”所蕴含的市场价值,因此被法院判处相对高额赔偿。法院认为,从被告的使用方式来看,被告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其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吸引社会关注,共享了“小猪佩奇”形象的粉丝流量,同时在其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上进行相关主题活动的商业宣传,实现线上线下流量共享,被告借势小猪佩奇化身成为“社会车”,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该种使用方式较高程度的利用了“小猪佩奇”形象所蕴含的市场价值。最终,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四、玩具不可随意二创

部分网友认为,其被可达鸭音乐盒吸引的原因是可达鸭音乐盒魔性的手部动作。网友们发现可以在可达鸭双手粘上各式各样书写了文字的便签,进行趣味化地自我表达。而大众对于可达鸭的“表达式”二创玩法,也赋予了可达鸭玩具丰富的故事内涵,从而源源不断地吸引大众参与进这一场故事仪式之中,获得各种情绪价值上的满足。其中以视频形式进行的“二次创作”便是重要的表达形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通过官方渠道获得的正版可达鸭音乐盒,也不意味着可以使用可达鸭音乐盒拍摄商业视频并通过网络传播。因为通过购买或获赠的形式获得的是可达鸭音乐盒的物权,此举并不意味着获得该玩具所涉可达鸭形象的著作权授权。擅自使用该等玩具进行视频拍摄等“二创”,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的,以及截取短视频片段进行网络宣传的,可能构成对玩具所涉形象著作权人摄制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侵权。

在“奥特曼玩具短视频侵权案”中,被告使用奥特曼玩具并搭配其自主品牌小熊瑞恩玩具为主要角色,通过设置一定的场景编写剧本,插入旁白,演绎出不同的情景小故事,并拍摄成短视频上传至网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使用奥特曼玩具拍摄短视频的过程中,客观上拓宽了自有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流量,对于提升小熊瑞恩的知名度、推广其自主品牌具有明显作用。同时,被告拍摄上传的视频中涉及奥特曼形象的有437段,共涉及33个奥特曼形象,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不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构成侵权。最终,被告被判处32万元赔偿。

因此,即便是手握正版可达鸭玩具,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拍摄短视频并予以公布。


五、单品不可随意摆放

可达鸭音乐盒等玩具本身具有一定收藏价值,因此存在部分消费者在获得可达鸭玩具后作为“潮玩单品”进行公开摆设或者展览。该等公开摆设或展览行为,即便摆设人或展览人是通过官方渠道获得的可达鸭玩具,但如前所述,物权权利的获得并不等于可达鸭形象的著作权授权。公开摆设或者展览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可达鸭形象展览权的侵权。

在“哆啦A梦模型摆放侵权纠纷”中,被告鑫成置业公司(活动主办方)与星火传媒公司(活动执行方)一同举办了“哆啦A梦主题卡通展”活动,被告在现场摆设了多个大小不一的“哆啦A梦”塑料立体卡通模型、充气立体卡通模型以及人偶,并在现场制作“哆啦A梦沙画DIY”以及向公众发送“哆啦A梦”玩偶等。本案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抗辩称上述模型是从案外人处租赁而来,但由于“哆啦A梦”知名度较高,因此两被告应对该类模型或玩偶的授权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被告在营业场所中公开以摆设上述“哆啦A梦”模型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哆啦A梦”形象展示,侵犯了原告艾影公司对“哆啦A梦”形象的展览权。

又如在“阿凡提模型摆放侵权纠纷”中,被告为配合其餐厅的“楼兰新疆”主题,在其门口摆设了“阿凡提”、“小毛驴”卡通形象造型的模型。本案法院认为,由于该类模型与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著作权的“阿凡提”、“小毛驴”美术作品主要特征相同,因此被告西揽公司未经许可将“阿凡提”等美术作品的模型放置于餐厅门口,侵害了原告所属美术作品模型的展览权并需向原告赔偿损失5万元。


六、结语

有关某种思想、行为、产品是如何风靡的,乔纳伯杰认为需具备六大原则“社交货币、诱因、情绪、公共性、实用价值、故事”。事实上,早于2019年及2020年期间,可达鸭已经作为套餐附赠玩具出现在公众眼前。虽然已经不是首次发布可达鸭玩具,但从本次关于可达鸭事件的传播速度,可见“可达鸭IP”旺盛的生命力。

不论是要讲述可达鸭本身的故事,还是借助可达鸭表达自己的故事,每一位希望“玩好”可达鸭形象的产品经营者、内容制作者以及内容传播者,都需要注意保护可达鸭背后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通过合法、合规的形式讲述。否则,随意商业性使用可达鸭玩具或其形象的,将可能涌现一系列著作权方面的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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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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