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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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法定刑应否提高?】
【青少年法治】
12.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价值维度与实现路径
朱彦(148)【主题研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法定刑应否提高?】
1.人的尊严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益吗
作者:李冠煜(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的尊严是宪法上的最高价值,它不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人的尊严是法益的基础,它不是具体犯罪保护的客体。人的尊严是指社会成员基于相互承认和彼此尊重,对其之间形成的平等地位及主体资格免遭否定和促进实现的价值实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侵犯了彰显妇女尊严价值的人身自由权利。法益概念只具有一定的立法批判机能和解释指导机能,所以,对本罪的犯罪化合理性及其刑罚化均衡性研究,还需从刑法体系外寻找刑事政策学、犯罪学上的根据。详言之,本罪采取了分立式立法技术,与拐卖妇女罪构成非对称型对向犯,且近年来对妇女尊严价值的侵害程度日益提升。然而,即使对本罪的法益侵害性、非难可能性的评价趋于严厉,也不一定要提高法定刑,严格刑罚裁量和强化行政执法都是可以考虑的方案。
关键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尊严;法益;犯罪化的合理性;刑罚化的均衡性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背后的乡土失序与规范重构
作者:卫磊(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分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的罪与罚,应当区分事实与规范两个层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的线索发现难、追诉到位难、实际处罚轻、逆反作用强等现象,属于评价该类罪行的事实层面,其事实语境是乡土失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格低、数罪并罚少、重罪吸收少等现象,属于评价该类罪行的规范层面,其规范语境是规制体系失衡。事实与规范两个层面不能直接联通,既不能以事实层面的困难来注解规范层面的规制体系失衡,也不能以规范层面的规制体系失衡赋予事实层面的乡土失序合理化。促成两者联通的路径是贯彻刑事政策,通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动乡土秩序转型,通过落实预防型刑事立法政策推动规范重构,共同提升规制拐卖妇女犯罪的刑法保障效能。
关键词:收买;拐卖;妇女;乡土;规范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司法表述
作者:孙道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行为本体;限制解释;关联行为;判定规则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要不要修改
——兼谈罗翔、车浩等学者论争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
内容提要:关于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是否过轻的问题不仅在刑法学界引发争论,也是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站在法学理性与刑罚理论的高度,法定刑“提高派”和“维持派”的学术逻辑论证背后既有缜密的思维,也有情感的冲动。评价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高低,除需受刑法原理的制约外,还要考虑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民众的价值观变迁等。虽然立法机关不能因个案而搞“情绪性立法”,但个案对立法的启发和推动也是显而易见的。跳出“提高派”和“维持派”的争论,可为寻找一种中间方案,主要包括激活本罪的数罪并罚制度,建议立法将《刑法》第241条的第2款到第5款合并为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再实施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同时可以考虑删除本条的第6款规定。这一修改方案既对接了“维持派”主张的收买必然导致其他重罪的理性思考,也兼顾了“提高派”严惩收买妇女犯罪行为的情感诉求。
关键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刑;提高派;维持派;立法建议
5.积极主义刑法观之提倡
——以《刑法》第240条与第241条为视角
作者:陈晨、马浩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期,社会各界对拐卖妇女案件刑罚适用问题的讨论较为激烈,其中提倡对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提高刑罚”的观点获得较多关注。该观点既是积极主义刑法观中发挥刑罚的积极性的体现,也是常识主义刑法观的表达。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常识主义刑法观并不冲突。积极主义刑法观主张,刑法可以适度的介入生活,适度的犯罪化符合当今社会发展规律。应肯定积极主义刑法观。积极主义刑法观在法理层面贯彻法益保护原则、兼顾刑法谦抑性、落实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同时存在刑法规范文本的支持。对拐卖妇女罪是否在司法层面“加重处罚”的问题,应发挥司法的谦抑性对“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谨慎判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否在立法层面“提高刑罚”的问题,应秉持实质的法益保护原则,在法益并未改变、刑期规定并无不合理之处时,不应贸然通过立法予以“修法”。
关键词:刑罚提高;加重处罚;积极主义刑法观;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刑事法研究】
6.论监察证据审查判断规则的类型化建构
作者:王译(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基地[湘潭大学]、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法》第33条明确了监察证据应采刑事证据标准,避免进入刑事诉讼后重复取证造成的效率迟延。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察证据的审查判断存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模式区别。完善监察证据的实质审查模式应以检察官客观义务为基础,强调刑事诉讼语义下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判断标准。囿于监察调查程序启动原因存在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分野,对于职务违法证据若适用较高标准则存在放纵违法行为的可能。立法应当构建类型化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证据规则体系,不仅可区分职务案件所涉纠纷的不同性质,还可在实现证据“三性”基础上发挥不同类型监察证据在衔接刑事诉讼中的功能。
关键词:监察证据;实质审查;证据能力;检察官客观义务;证明力
7.刑法中违法性认识问题的阶层判断理论之建构
作者:崔建(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责任原则之下必须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将违法性认识定位于故意理论之中具有合理性,责任理论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其批判点难以成立,值得商榷。规范性构成要件、空白构成要件以及不作为犯的法定作为义务的存在,进一步证明了将违法性认识定位于故意理论的合理性。不法层面的一般违法性认识和责任层面下的刑事违法性认识二元定位理论有效解决了责任原则和刑事政策之间、故意论和责任论之间的对立,可以有效处理刑法中违法性认识的相关问题。立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为构成要件阶段中的一般违法性认识提供规范判断的事实基础,为违法性认识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教义学标准。借鉴过失犯在注意义务中的判断标准,为刑事违法性认识可能提供判断思路。通过一般违法性认识——刑事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思路构建刑法中违法性认识问题的阶层判断理论。
关键词:风险分担;违法性认识必要说;故意论;规范构成要件;双层违法定位论
8.刑法同类解释规则适用对象的反思与证成
作者:俞小海(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刑法同类解释规则与刑法兜底条款相互依存,构成了我国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研究和适用的特殊镜像。实际上,刑法兜底条款与刑法例示规定是种属关系。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的适用对象应是刑法例示规定。刑法例示规定的规范构造包括典型事项具体列举+“等”或“其他”标识词+概括词三个要素,并且这三个要素之间存在相对稳定的逻辑结构。刑法例示规定可区分为理想类型和现实类型两种。应摒弃学界将刑法同类解释规则作为理解刑法所有兜底条款或所有包含“等”或“其他”用语条款的普遍甚至唯一规则的抽象叙事,而回归司法实证和实务操作视角,对我国刑法文本中所有包含“等”或“其他”的501处表述进行重新分类,在剔除原本不属于刑法例示规定以及无法和无须适用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的情形以后,将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的适用对象精确锁定到116处刑法例示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分层分类的适用思路:对于其中符合理想类型的例示规定,首先适用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并通过客观目的解释予以补充,即遵循由形式—实质的解释逻辑和路径;对于不符合理想类型(即现实类型)的例示规定,应以目的解释为引导,以法条的客观目的对例示规定本身的“不典型”予以补足,并兼顾文义、体系等因素的协调,合理确定该刑法例示规定的规范边界。
关键词:兜底条款;刑法例示规定;刑法同类解释规则;目的解释
9.刑事审判中实现法理情兼顾的路径研究
作者:许浩(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刑事审判中法理情冲突问题的产生有机械司法、极端的能动司法、情势的变化、新类型案件的冲击、量刑调节机制的不畅等多方面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需要从理念、方法、机制三个层面寻求化解冲突,实现情理法兼顾的路径。要树立正确的罪刑法定理念、牢固树立罪责刑相适应理念、培养关照人性的理念,要善于运用刑法解释方法、适当援引总则中的衡平条款、合理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及必要时的屈法伸情,更要进一步完善集体研判、请示汇报、审级监督、检察监督、法检协调等实现法理情兼顾的机制建设。
关键词:刑事审判;法理情冲突;法理情兼顾;罪刑法定
10.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若干问题探究
作者:周子简、郎振羽(华东政法大学、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个别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在立法模式上设置了“特别情形+特别程序”的双重限定,体现出立法者极为审慎的态度。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在定位上接近现有的超过追诉期限后的核准追诉制度,应以“不核准为原则,核准为例外”,在性质上是对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核准,而非对“入罪”的核准,在立法基础上是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有条件借鉴。实体方面,“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理解为罪行;危害后果上应当对“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三个要素作独立判断;“情节恶劣”是对未成年人及其行为相关的主客观因素的综合性限制,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作为判断“情节恶劣”的主要参考。程序方面,侦查阶段不得轻易对低龄未成年人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应积极制定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前羁押替代性措施;基于检察权上下一体的原则,检察机关在核准时上级院无须过滤,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核准追诉;情节恶劣;恶意补足年龄
11.女性青少年网络性骚扰被害的实证归因
——基于多元犯罪学理论的量化分析
作者:许博洋、周由、魏帅、张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莫纳什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澳洲国立大学规制与全球治理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性骚扰作为一项影响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与良性社会化的有害行为,致其发生的影响因素亟待犯罪学学者进行深入研究。通常来讲,自我控制、社会纽带、社会学习以及生活方式—日常行为理论是解释网络被害现象的主流观点。本研究基于对本土女性青少年样本的问卷调查,来解释哪些因素会增加和减少女性青少年成为网络性骚扰被害人的风险。结果显示:低自我控制、社会纽带弱化、社会学习、网络风险生活方式均会显著提升女性青少年成为网络性骚扰被害人的风险;个体收到涉“性”信息也同样会显著提升其遭到明确网络性骚扰的概率。研究结论表明,降低女性青少年的各类被害诱发性及易感性指标可有效减少网络性骚扰被害的发生。
关键词:网络性骚扰被害;社会纽带;低自我控制;社会学习;生活方式—日常行为
【青少年法治】
12.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价值维度与实现路径
作者:朱彦(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青少年法治教育需要刑法教育的融合,将刑法教育融入中小学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提升学校法治教育的实效。开展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不仅教育青少年知法守法,具备底线意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而且教导青少年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管控能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青少年刑法法治教育能增强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加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知度与认同感,促使学生将法治意识转变成为自身日常学习和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是否有科学的刑法课程、针对的教学方法以及专业的实践体验,这都关系和影响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也决定了刑法法治教育的价值能否真正体现。
关键词:青少年;法治教育;刑法教育;教育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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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宋思婕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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