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梅花”吹来的7大劳动法律问题全解析!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实说劳动法 Author 石先广
来源 | 实说劳动法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01
用人单位在台风等极端天气情况下是否应当停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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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层面并未有专门的法规政策,但不少地方有相应的地方规定,如2019年7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9号),其中明确了:当本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不过这里用的是“可”,而非“应当”。当然了,用人单位出于人性化考虑,可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休年休假、调休等,以免恶劣天气给员工带来不便。
02
员工因台风恶劣天气未按时到岗的,可以算迟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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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根据沪府办规〔2019〕9号文件规定,职工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03
在"梅花"台风肆虐期间,特殊行业、特殊情况的职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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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41条规定,加班一般要经过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加班。但是,若“梅花”肆虐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及负有抢险救灾职责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4
员工在“梅花”肆虐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的,可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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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按第14条第6项规定,若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
2、若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责任无法分清的,被认定工伤的概率也非常高。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伤亡的可以认定工伤,但结合工伤认定环节的举证责任规定,劳动者一方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或工伤认定部门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认定部门举证。因此,用人单位或工伤认定部门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可以被认定工伤。实践中也有不少类似的案例。
3、若员工上下班途中没有交通事故因素导致的伤亡,如溺水身亡、走路滑倒、被台风吹倒受伤等,一般来说不能认定工伤。
05
员工上班中,单位房屋设施等被台风吹倒/吹落等砸伤,可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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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需要指出的是,“工作原因”也包括在工作时受到与生产环境有关意外事故的伤害,若职工受伤是因为用人单位的房屋设施等被台风吹倒/吹落等导致的,应当被认定工伤。
06
员工在“梅花”肆虐时刻去救他人导致自己伤亡的,能否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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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河南郑州暴雨自然灾害来临时,我们看到很多人自发地去救助他人,这是应当被弘扬的高尚品格。若员工因为在危难时刻救助他人导致伤亡的,法律也不会缺位,按第15条第2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07
员工在"梅花"台风肆虐期间因工被安排外出,外出期间因大风暴雨导致下落不明的,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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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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