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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

来源 | 法务之家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新冠肺炎疫情已肆虐多年,重塑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病毒遇上工伤认定老问题时,产生了哪些新情况?又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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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工伤吗?


1、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为: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


2、2020年2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问题”解答15: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复为:《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这个解答强调: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认定工伤可资参考的规定列举如下:


一、国务院


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三、及行政审判庭答复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二)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先后出台了七个答复,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于2003年5月23日联合下发的规定: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五、地方人大制定的条例    


1、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2、第10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3、第13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六、地方政府制定的文件


1、规定: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认定为工伤;


2、规定: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认定为工伤;


3、规定: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七、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制定的第4条规定: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第5条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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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意外死亡


案情回顾


窦某生前为某销售公司员工,工种为销售业务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公司要求窦某以在家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至事发当日,窦某一直在家通过线上方式与客户沟通发货及对款问题。


3月13日下午5:05,窦某在网上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下午5:22左右,窦某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窦某家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决定书。


法官普法


疫情期间,许多用人单位积极防疫、响应号召,要求职工弹性工作、居家办公。此种工作模式下受伤或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综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来看,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居家办公的特殊点在于工作地点与生活场所高度混同。


若劳动者是根据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那么其在“家”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家”可以视为工作地点,这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本案中,窦某系根据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病发时窦某仍在履行工作职责,所以其所处的“家”的场所应当视为工作场所,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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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往疫情防控地点途中突发疾病死亡


案情回顾


彭某生前为某镇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安排负责该镇某片新冠肺炎疫情的排查工作。某日,彭某的领导要求其当日下午到防疫地点从事排查工作,彭某匆忙出门,在赶往防疫地点途中突然发病,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人社部门认定彭某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彭某家属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彭某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应予认定。


法官普法


疫情期间,许多从事一线防控的单位出台了24小时待命的特殊要求,也正是夙夜匪懈的劳动者,成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中坚力量。职工在疫情排查防治的特殊时期,因工作需要和工作条件有限等原因,其部分工作需要在家中完成,故职工在家时,可视为特殊时期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职工从家里出发赶往疫情防控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基本特征,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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