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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及地方人民法院“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汇编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
来源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该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本文整理8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发布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热点问题,具体包括平台泄露举报信息、私装摄像头引发纠纷、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内容,以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一、
【要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当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可能导致电信诈骗等人身、财产侵害的行为,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10件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13
【法宝引证码】CLI.C.417285242

二、
【要旨】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物料”。特别是行业“内鬼”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危害尤为严重。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检察机关坚持源头治理全链条打击。注重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向合力,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
【审理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21
【法宝引证码】CLI.C.411218202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一、
【裁判要旨】1. 当个人信息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所规定的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但没有产生损害时所产生的一种“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行使诉权,应以“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为受理前提。因个人信息流动大、使用频率高、范围广,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不但会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增加个人信息处理的成本,而且可能导致诉讼频发、浪费司法资源,甚至成为恶意诉讼人滥用诉权的工具。实践中,个人信息主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向个人信息处理者积极主张权利,应是最快捷、最便利、最有效的维权方式。

2.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落实有赖于处理者的尊重和依法履行保护义务,故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规定了个人在信息处理中的权利,并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保障义务。只有在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未建立、有限时间内未答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机制失效等情况下,方可向法院行使诉权。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发文】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8.19
【法宝引证码】CLI.C.430766843

二、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通信运营商内部工作人员、手机维修店经营者利用工作便利,与外部人员“里应外合”兜售、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例。移动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或是非法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精准设计骗局,已成为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认真落《个人信息保护法》,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将行业“内鬼”作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从重处罚,加大罚金刑力度,提高其犯罪成本。同时加大曝光力度,对全社会、全行业形成警示。
【审理法院】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案例发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起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6.07
【法宝引证码】CLI.C.417702232

三、
【裁判要旨】1.判断互联网平台上与自然人相关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意义上的“识别性”,可以结合识别场景,以互联网平台普通用户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能够识别具体指向特定个人身份和特征为参照标准。

2.互联网平台应当在个人同意范围内合理收集信息并向用户披露信息收集、处理的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保证用户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并符合其“合理期待”;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应与实现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有直接关联,并保持适当的比例限度。

3.互联网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应与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实现功能的目的与信息收集的范围成合理比例。

4.综合考虑互联网平台与个人用户的举证能力、举证成本、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能力等因素,用户信息收集处理是否符合合法、正当和必要性原则,应当主要由互联网平台举证证明。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发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十件创新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22
【法宝引证码】CLI.C.414968160

四、
【案例意义】我国法律虽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在其居住环境周围安装摄像头,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性而为,实践中私装摄像头极易诱发隐私权侵权和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本案为一起由私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生效判决认为,安装将特定人员通行使用的胡同纳入摄录范围的摄像头、摄录留存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在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背景下,该案判决拆除涉案摄像头及线路,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在保护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方面所起的切实作用,也使得《民法典》对人民权益的保障能够真正看得见、摸得着、有实效,对于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发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涉民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3.17
【法宝引证码】CLI.C.410444430

五、
【典型意义】本案系广东首例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案例。为促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可以在合法、正当、必要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但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个人权益。本案厘清了互联网公司使用个人信息的界限,对规范互联网平台、APP服务商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发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
【发布日期】2022.02.22
【法宝引证码】CLI.C.409782259

六、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于此同时,也滋生了为谋取经济利益,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行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领域的里程碑,本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后,全省宣判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常州中院以审理该案为契机,会同市检察院、市网信办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见》,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赔偿资金专项管理等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网信办行政监管职能,合力建立长效机制,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发文】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2.21
【法宝引证码】CLI.C.40972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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