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2022年第1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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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22年第11期要目
【主题文章】
1.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
董涛(03)
2.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探析
张鹏(32)
【专题评述】
3.数字向善原则下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注意义务
张吉豫、汪赛飞(54)
4.知识产权错误通知责任规则重构
蔡元臻(75)
5.数据财产权存续期限的设置问题
钱子瑜(94)
6.元宇宙时代的版权理念与制度变革
初萌(110)
【主题文章】
1.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
作者:董涛(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中国知识产权取得了巨大成就。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显著,知识产权各项基础数据稳步增长,中国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从五方面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道路。通过制度引领,释放创新创业潜能活力;通过机构改革,开创高效严密保护格局;通过统筹协同,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通过数字赋能,构建便民利民服务体系;通过观念转型,重塑知识产权社会文化。十年来,在党中央决策的指引下,中国知识产权在波澜壮阔的社会实践中作出了五方面的理论创新,形成了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治理观、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发展观、一体化的知识产权法治观、有作为的知识产权外交观及总体性的知识产权安全观。未来十五年,是中国知识产权从大国迈向强国的关键时期,为此必须认真归纳总结十年来知识产权成就与经验,认清有利因素,克服不利因素,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贯穿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过程,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党的二十大;知识产权强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
2.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探析
作者:张鹏(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设计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阶段。在这一历史时期,迫切需要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导向和出发点,深入思考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我国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不可能抄袭或者完全模仿任何一个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道路。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于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需要,坚持人民创新的基本理念,立足知识产权规则导入型的国情背景,根据“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根本观点,倡导“严格保护”与“促进发展”双向互动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方向,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平衡协同的系统发展观、协调和谐的共生发展观、文明共通的共存发展观“三大基本观点”构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以“六个转变”为总体方向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以“九大驱动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国家治理现代化;人类文明新形态
【专题评述】
3.数字向善原则下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注意义务
作者:张吉豫、汪赛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算法治理是智能社会法治建构的核心问题。在著作权法领域,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分配应立足时代法治精神的体系性视角,突破技术中立原则,迈向数字向善原则,研究网络平台在预防侵权、推进数字技术向善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建构有利于推动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支撑多元共治的法律制度。应肯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超过“通知-删除”规则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应立足行业技术发展情况,结合侵权损害大小、侵权发生概率、预防侵权的成本、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算法推荐系统中已采取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判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同时,应建立有效通知、高效申诉、恢复请求权等制度,切实保障用户利益。
关键词:数字向善;算法推荐;预防功能;注意义务;技术中立
4.知识产权错误通知责任规则重构
作者:蔡元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围绕知识产权错误通知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的签订以及国内相关司法文件的陆续跟进,打破了立法与司法之间的默契。利用《民法典》第1195条第3款之例外规定所带来的契机,知识产权错误通知责任规则有望迎来灵活、合理的开放性重构。该重构工作应当因循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不同知识产权客体在侵权判定层面的方法论和专业性差异,通过纳入和完善“错误通知情节”这一考量要素,完成对错误通知归责原则的多元化设计,同时合理安排平台审查义务,最终实现避风港规则的利益平衡本旨。
关键词:避风港规则;错误通知;客体差异;归责原则;平台义务
5.数据财产权存续期限的设置问题
作者:钱子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存续期限系权利的限制,旨在赋予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存续期限届满法益消灭,失去受法律排他性保护的资格。存续期限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但是数据财产权的限制不宜通过设置法定存续期限实现。在经济视角下,数据的财产价值本身即具有时效性,会随产业中可替代数据的增多而逐渐贬值。为数据财产权设置法定存续期限还会导致权利人陷入“囚徒困境”,在权利期限届满之前删除相关数据,无法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的制度目的。在法律层面上,数据财产权的基础是自力控制而非法律拟制,即使存续期限届满,法律保护之力消失,主体的自力控制不会因此而消灭,数据资源不会自动进入公有领域。数据财产权的排他性以及因之形成的垄断效应相对较低,相较于为数据财产权设定法定的存续期限,通过调整法律对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强度,限制数据财产权内容的做法更为适当。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权利限制;存续期限
6.元宇宙时代的版权理念与制度变革
作者:初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驱动变革创作方式、技术赋能提升用户地位、全民创作突破演绎限制,是元宇宙时代创作行为的三大突出特点。在理念层面,元宇宙发展引领了创作者中心主义理念的“复兴”,强化了创作主体地位之平等,从而凸显了版权保护的人本主义面向。由于虚拟人的本质仍在于对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当前尚无赋予虚拟人独立人格之必要性。在制度层面,应当同时考量技术的赋能作用与限权作用,有针对性地打造“技术+规则”二元互动体系,强化版权的公共文化面向。元宇宙引领的新潮流也有助于澄清版权保护的边界,彰显版权制度的理性色彩。
关键词:元宇宙;NFT;版权理念;制度变革;人本主义;用户主权;智能合约;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是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和AMI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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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高亚男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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