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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临海这所房子闹上法庭,有房、租房、没房的,都该来看看

2017-09-04 临海在线

内容来源台州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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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到期不愿退房

都是“转让费”惹的祸


 

     三年半的租期到了,租客想续租,房东不想再租,于是租客希望房东返还之前自己付给上家的“转让费”。房东不同意,于是租客一直“赖着”不搬。万般无奈之下,房东徐先生将租客马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租客想续租

房东不想再租

 

    2014年的时候,徐先生因为经营需要,看中了临海市区某个店面房,恰巧当时该店的租客杨小姐租期还剩下两个月,且她已经明确表示不想再续租了。于是,杨小姐在经过该店面房的房东徐先生的同意后,将房屋转让给了马先生。在杨小姐的帮助下,马先生和房东徐先生重新签了一份三年期的租赁协议。同时,马先生还付给了杨小姐店面“转让费”15万元。

  

    这三年来,马先生在这里做生意也还算不错。很快三年租期又满了,徐先生和马先生再次签订了租期为半年的租赁合同。现在半年租期又到了,因为续租问题矛盾也发生了,且愈演愈烈。最终,二人闹上了法庭。

这其中的“转让费”怎么破?

 

    据马先生称,徐先生曾经口头答应待六个月租期到期后,可以将店面长期续租给自己,房租标准按照附近的店面房所要求的房租水平。另外,马先生在店里还有存货价值约四、五十万元,现在如果将店面搬了客源就没有了,库存很难短时间消化掉,资金也回笼不回来。再者转让费花了15万元,如果徐先生一定要收回房屋,这笔钱他应该赔偿。

 

    徐先生在法庭上说,自己从未答应过马先生要长期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也没有什么口头协议存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这多出来的六个月租期就是为了马先生考虑而给他的缓冲期,自己对马先生所谓的转让费也不知情,故该笔费用应由马先生自己承担。据他介绍,马先生是因为做生意亏了,才占用房屋不归的。

法院判决:

转让费与房东没有直接关系,

租户应腾退店面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现合同期限届满,房东不愿意续租,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终结,租客应当将租赁房屋腾退并交付。马先生主张的转让费15万元由徐先生承担的证据不足,故最终法院判决马先生依法向徐先生腾退所租店面房。

现实中,“转让费”的情况很普遍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所谓的“转让费”非常普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我们日常所说的”转让费”可以看作是这一领域或者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守。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转让费,应该予以认可,且该笔费用一般是付给前任租客的,和房东没有直接关系,故一方要求返还转让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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