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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春华:让高校成为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

秦春华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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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高校成为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

秦春华 

(1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2 北京大学考试研究院, 北京 100871)



摘要

"新"高考制度和"旧"高考制度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 是否能够充分发挥高校在大学招生录取中的主体性作用, 从被动录取转向主动招生, 使高校的招生录取标准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中发挥正向引导功能。如果高校招生机构不能或无法转化职能, 仍然完全根据分数录取学生, 将有可能进一步恶化目前的"应试训练"和"分分计较"格局, 非但不能根治改革之前的痼疾, 反而可能由于等级赋分、多重计算方式的转换比较以及等值等诸多复杂问题的介入而引发更多的问题。反之, 如果高校招生机构能够根据新高考制度的要求转化职能, 把"两依据, 一参考"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则有可能从根本上实现中央提出的"立德树人"目标, 目前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诸多趋利避害型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

关键词:新高考改革;招生录取 ;立德树人




秦春华


北京大学考试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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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招标课题"适应新高考要求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策略研究"(VHA150003)

原文发表在《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年第三期(新高考改革研究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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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全面启动。2017年,浙江省和上海市首轮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地。按照中央的部署,2017年秋季,北京、天津、山东和海南四个省市继续进行改革试点,为考试制度的全面改革探索道路,积累经验,到2020年全面建成新的高考制度。

“新”高考制度和“旧”高考制度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能够充分发挥高校在大学招生录取中的主体性作用,从被动录取转向主动招生,使高校的招生录取标准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中发挥正向引导功能。如果高校招生机构不能或无法转化职能,仍然完全根据分数录取学生,将有可能进一步恶化目前的“应试训练”和“分分计较”格局,非但不能根治改革之前的痼疾,反而可能由于等级赋分、多重计算方式的转换比较以及等值等诸多复杂问题的介入而引发更多的问题。反之,如果高校招生机构能够根据新高考制度的要求转化职能,把“两依据,一参考”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则有可能从根本上实现中央提出的“立德树人”目标,目前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诸多趋利避害型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


一、“让高校成为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的含义


主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哲学概念,本文不对其展开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讨论,仅就大学招生录取中的主体予以最一般意义上的界定。所谓主体,是针对客体或对象而言,指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自主设计行为目标、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独立承担行为后果并获得利益的能动的人格化力量。主体具有非对象性、非代理性、自主性、能动性和承担结果等特征。①非对象性的含义是它是某种活动的施加方,与接收方(客体或对象)相对,“是我不是你”;非代理性的含义是它不是代理方——代理方接受某个机构或个人的委托开展某种活动,其利益和主客体无关——“是我不是他”;自主性的含义是它能够按照自己意愿行动的动机、能力或特性。“按自己意愿行动”包括:自由表达意志,独立做出决定,自行推进行动进程,等等;能动性又称主观能动性,是指它通过思维与实践的结合,主动、自觉、有目的地作用于外部世界;承担后果的含义是对主动选择的行为负责,承受其结果。

当我们说“让高校成为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时,我们是在表达什么含义呢?一般说来,围绕大学招生录取有四个利益相关者:考生、中学、高校和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教育考试院代表政府组织统一考试,高校按照一定规则录取中学的考生。在这四者当中,谁是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考生不是主体。大学招生录取是一个行动,这个行动的对象是学生。学生是客体而不是主体。尽管在志愿填报过程中,考生也在主动选择高校,但是,考生不能自己制定录取标准和规则,它只能遵守并服从高校的录取标准和规则;对于录取结果,考生也只能被动接受,无法主动选择——除非你在被录取之后不去高校报到——因而无法体现出主体所具有的能动地位。

其次,既然考生不是主体,中学就更不可能是主体了。理论上,学生高中毕业后就和中学脱离了关系。从学生结束学考,参加高考的那一刻开始,就进入到大学招生录取的程序中。中学和这一程序无关。当然,在现实中,由于中学,特别是教师,对于学生的选择具有巨大影响,中学所起到的作用实际上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主体。

接下来看教育考试院。作为政府的代表,在大学招生录取中,教育考试院的职能其实是模糊不清的。比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教育考试的科研和开发;深化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组织实施教育考试与招生工作方案;促进与境外考试机构的合作交流,开拓多层次、多规格的考试项目。”(上海市考试院,2003)在这个表述里明确规定了,“组织实施招生工作方案”是教育考试院的主要职能。但是,“……主要承担全省高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管理、普通高中综合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及社会考试服务,承担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命题等工作。”(江苏省教育考试院,2005)在上述表述中,就只有组织管理考试的职能而没有招生的职能了。

同样都是省级教育考试院,为什么职能上会有不同?省市教育考试院究竟能不能或者应不应该具有组织管理招生的职能呢?这个问题十分复杂。

如果把高考招生录取制度看成是科举制的现代延续——许多人的确是这样认为的——从科举基因来看,教育考试院并非不可以组织管理招生工作。在科举时代,教育和选官合二为一,因而考试和录取也是合二为一的。作为主持“抡才大典”的主考官,学政、总裁等朝廷命官既代表政府组织院试、会试等各级考试,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录取工作,考完即录。废除科举制后,考试院作为五院之一,实际上承袭了科举时代的考录职能,既是一个选拔官员的制度,同时也是一个实施选拔工作的具体机构,考试和录取也是统一的。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如果从教育的角度出发,教育考试院可能就不一定适合组织管理招生工作。因为,考试是考试,招生是招生,录取是录取,考试和招生录取应当分开,实现“招考分离”。

为什么考试和招生录取一定要分离?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代大学招生录取制度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选官制度,尽管二者之间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作为选官制度而言,选贤任能固然是一个重要目标,但并非首要目标。科举制度的统治意义远远大于其教育意义。然而,对于现代大学招生录取制度来说,根据“贤能主义”原则选拔精英则成为大学的首要目标。尽管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阶层的代际流动也是其目标之一,但招生录取制度的教育价值要远远大于统治价值。这是传统科举制度和现代大学招生录取制度的本质分野:一个是政治,一个是教育。

从教育的观点来看,大学招生录取所依据的标准应当是多样化的而非单一化的。这首先是因为,多样化是教育的本质要求。教育要帮助人得自由,并因自由而得解放。自由的灵魂是能够选择,选择就必须要求多样化。只有单一,就没有选择,也就不可能有自由。其次,多样化是大学的价值追求。招生是为了培养。培养是帮助学生为迎接未来的生活做好准备。未来社会是多样化的,决定了大学的培养也必须多样化,如此才能提升人本身的适应性,帮助人在未来实现各种可能性。既然人才培养需要多样化,人才选拔又怎么可能单一化呢?就像那幅著名的漫画所刻画的,动物们各有其擅长的本领,你非要让鱼和猴子去比较爬树的技能,既不公平,更是荒唐。第三,单一的考试评价本身所具有的内生局限性。所有的考试,不管是SAT还是ACT,抑或是中国的高考,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预测学术和职业成功可能性的考试,长期以来不断遭到人们的批评。而且,从来没有任何清晰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日后的成就和早期的入学考试成绩之间具有多少相关性;相反,倒是有数不清的例证说明,许多人当初入学考试的成绩很糟糕,但这并不妨碍他(她)们日后成为对人类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伟大人物。

顾名思义,教育考试院是考试机构。考试机构的性质是代理机构。代理方位于主客体之间,为主客体提供服务,帮助主客体实现自身价值。无论是招生考试,还是其他考试,作为政府授权机构,教育考试院的职能是组织管理考试,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没有营私舞弊,成绩真实可信。至于成绩如何使用,大学录取标准如何制定,甚至包括对大学录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统统都不是也不应该是教育考试院的职能。在考试和录取之间,有一条清晰明确的“界线”。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省市教育考试院在高考改革事业中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主导性作用,进入新时代后,它必然面临着转换职能,从台前退到幕后,更好地为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和客体提供充分的服务。

这样看来,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只能是高校。这倒不完全是因为排除的结果,而是有其内在的逻辑:在招生录取过程中,首先,是高校而非其他机构制定录取标准和录取规则。只要这个标准和规则体现了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就应当得到尊重和遵守。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大学自己知道制定什么录取标准和规则,如何按照这些标准和规则进行录取,如何监督和确保不违背录取标准和规则,并且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去应对招生录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复杂情况。现阶段由省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制定录取原则和录取方案是错误的。因为它不是专业教育机构,既不具备制定录取原则和标准的能力(除非只有一种最简单的标准——分数),同时也“越了界”:是大学招生而不是省教育考试院招生。这不是它的职能。况且,各高校情况千差万别,试图用一把尺子去衡量所有的学生和高校,其结果要么是不可能,要么就是“千校一面”。

其次,高校是招生录取结果的承受者。大学培养的是人,生源质量直接关系到大学的生存和发展。除非你不在乎这一点,否则,你一定会关心生源质量。谁承担结果,谁才会承担责任,也才会有足够的动力和激励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发挥主体性作用,去积极寻找发现选择适合自己培养的优秀学生。省教育考试院不是招生录取结果的承受者。作为一个代理机构,它受政府的委托组织高考。其首要目标是确保当年高考录取不要出事,然后是各高校——尤其是顶尖大学——录取本省市生源数量最大化。至于高校到底录取了哪些学生,这些学生的质量如何并不是它所关心的目标。省市教育考试院之所以不能成为大学招生录取主体的最根本原因即在于此:它不承受招生录取结果,也不享有这一结果带来的利益。

第三,我们往往把招生录取相提并论,但实际上招生和录取还不完全是一回事。招生是寻找、发现和选择的过程,录取是这一过程的最终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目前的大学招生录取制度中,只有“录取”而没有“招生”,只有“考试”而没有“评价”,因此,称其为“高考录取制度”似乎更合适一些。这是决定高校成为大学招生录取主体的最关键因素。正是在高校主动寻找、发现和选择学生的过程中,多样化的招生录取标准才能够发挥“指挥棒”的引导性作用,通过制度改变学生(家长)的行为方向和方式,从而实现决策者提出的“立德树人”的根本教育目标。如果没有高校的主动性引导过程,仍然是分数决定一切,任凭政府做出多么大的努力去倡导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学生(家长)和中学都会无动于衷,只会把越来越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那些能够使分数最大化的活动中去。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对于上大学和上好大学而言,什么才是最重要的。

上述逻辑决定了高校必须成为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在大学招生录取活动中,考生是对象(客体),考试机构(省市教育考试院)是代理,高校是主体。这既是高考录取制度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结果,也是新高考制度的内在要求。


二、为什么高校必须成为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

 

(一) 目前高考录取制度最根本的弊端及其对教育的危害

2017年是恢复高考四十周年。四十年前,小平同志恢复高考的伟大决策,使千百万年轻人凭考试成绩而不是其他因素进入大学,不仅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也开启了国家和民族的崭新篇章,奠定了四十年改革开放繁荣局面的基础。然而,一项制度运行久了,自然而然会产生诸多弊端。就像历史上的科举制一样,高考制度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危机。

高考制度的危机并非来自于高考本身,而是高考统一录取制度。许多人批评高考,其实高考本身无所谓好坏,通过考试成绩录取考生也没有问题,问题出在把高考成绩作为录取的唯一依据所带来的一系列僵化弊端。退一万步说,即使考试本身存在着严重缺陷,但只要没有把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唯一依据,高校仍然有可能通过自己的主动性努力去弥补考试的不足。

关于高考统一录取制度的弊端,许多学者已做了精辟深刻的分析。已有的研究比较关注高考对创新性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所产生的危害,但当前更应该重视的是,以分数为唯一录取标准的高考录取制度对高中基础教育的社会功能所带来的严重侵蚀。在分数决定一切的情况下,高中逐步退化为一个公司化的培训机构,只注重对学生进行事实和知识点的重复性训练,忽视了对学生价值观和道德意识的引导与培养。在越来越残酷的竞争下,学生被区分为“学霸”和“学渣”,有可能加剧社会的分裂和对立。在这场竞争中胜出的“学霸”,将成功完全归功于自己的聪明、汗水和勤奋,沾沾自喜,丧失了对失败者的怜悯和敬畏;而那些所谓的“学渣”,因为考试成绩的落后对自己的能力产生了严重怀疑,自怨自艾,并将自己的不利局面归因于“学霸”的存在,由此产生对后者的嫉妒、愤怒乃至仇恨。高中本应成为凝聚社会共识的最重要的机构,但在越来越强化的高考利益驱动下,正在逐步弱化甚至丧失这个功能。

吊诡的是,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谁都无法否认价值观和道德意识在教育中的重要性。当价值观和道德意识很难或不能通过考试进行测量时,中国教育就出现了一个极其分裂的场景:一方面,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不断在文件、墙壁和网站上强调价值观教育;另一方面,学校和教师在实际教育过程中却完全抛弃了价值观教育,尤其是,当价值观和个人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②在高考招生录取过程中,教育的虚伪性体现得淋漓尽致。

人不可能长期处在分裂之中,机构和社会也是一样。要从根本上扭转这个局面,就必须让大学招生机构真实地而不是形式化地考察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意识,并通过这样的行动,使中学和学生(家长)认识到,价值观和道德意识的养成在大学招生录取中是真起作用而不只是纸面上的说辞。否则,即使对价值观和道德教育强调一千万遍,因为在决定学生前途命运的招生录取中不起作用,甚至因为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而起到相反的作用,中学和学生(家长)仍然会置若罔闻,只会在实际生活中变本加厉地加大对考试训练的重视。那些因为听从政府说辞而在考试中落败的中学和学生(家长),将会成为其他人眼中的“牺牲品”而更加强化这种意识。

20多年前,正是因为意识到大学招生录取标准对高中生的行为方式会产生重要影响,美国大学开始讨论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并在录取中对此进行考量。也就是说,大学在审阅申请者材料的时候,会主动关注这名申请者是否参加过社区服务。“在麻省理工学院(MIT)的申请者中,90%以上有参与社区服务的经历。这和从前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对于中学生而言,虽然他们仅仅是在要求之下参加社区服务,也依然能够从中受益。一旦他们从中受益,他们也将在未来继续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我想,让学生除了为考试而学习之外还能做一些其他的事情,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为考试而学习当然很重要,但这只应该是教育项目中的一部分。”③麻省理工学院(MIT)招生办公室主任Stuart的观点值得我们深思。

只要有考试,就会有针对考试的训练以提高考试成绩,这是自科举时代以来就存在的现象。只是和古代科举不同的是,今天,资本,特别是与高科技结合在一起的资本,正在成为推动一轮又一轮应试教育狂潮的主要力量。因为戳中了家长对于优质教育资源渴求的焦虑痛点,数千亿的资本投入到所谓的教育市场之中,在催生了一个又一个上市公司的同时,也牺牲了数千万孩子的快乐和幸福。④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国家和民族就没有未来。另一方面,在资本和高科技结合的攻势下,现有的考试机构及其技术毫无抵御能力。机器人参加高考获得满分的时刻指日可待。如果不能在招生录取模式上做出根本性的变革,彻底跳出将分数作为录取唯一标准的窠臼,最终大学将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录取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二) 大学是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枢纽

如前所述,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共涉及四个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省市教育考试院)、中学、考生(家长)和高校。从总体上看,四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目标: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有利于高校的科学选材。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四者各自具有自己的目标函数,“各有各的算盘”,很容易在多次重复搏弈中导致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相互冲突的“囚徒困境”,轻则出现目标分化,“政策走样”;重则导致改革举步维艰,甚至失败。

比如,地方政府的最大利益诉求可能是社会稳定。特别是,当某些改革举措可能引发社会上的强烈反对意见时,政府有可能把维护社会稳定列为首要的政策目标,而暂时延缓甚至放弃某些政策措施。⑤中学的最大利益诉求可能是“北清率”的最大化,快速提升学校的声誉和地位。⑥考生(家长)的最大利益诉求是尽最大可能上更好的大学,“把分数用足”。高校的最大利益诉求是招收到更好的学生。当社会用录取分数线衡量高校质量时,“更好的学生”就可能被“分数更高的学生”所替代。可以清楚地看出,这四个利益相关者的具体目标函数并不一致,有些甚至相互冲突。如果能够把四者的利益协调一致,汇聚成一股力量,就可以使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这辆马车顺利前行;如果四者的利益不能协调一致,甚至“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就有可能“四马分尸”,导致车仰马翻的局面。因此,为了实现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整体利益),我们就必须把四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个体利益)整合在一起。在此,“我们”是指牵涉进这场改革的所有人。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革本身不是目的。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好的教育。这里的关键词是“引导”,通过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措施来改变中学和学生(家长)的行为方式,使他们走上更好的教育之路。因此,人们一定不能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招生上,而要始终落到教育上。特别是,政府要尽量避免使用行政力量去强行推动改革,而要让各个利益相关者自发自觉地积极采取行动。“大道至简”,对地方政府而言,改革的措施尽可能不要太琐碎,规定得过于细致。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情况复杂的国家来说——对于一个省也是一样——你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情况并及时做出应对。你规定得越琐碎,出现投机的可能性就越大,就越可能导致你不想看到的问题和局面。

大学,只有大学而不是政府,才是这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枢纽。中学和考生(家长)不一定完全听从政府的倡导和指挥,在个别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反对政府的某些举措,但他(她)一定会完全听从大学的意见。只要能够实现他们上大学和上好大学的目标,中学和考生(家长)可以为之采取任何行动,付出任何代价。⑦——这不正是今天我们要改变的教育现状吗?因此,一个好的教育政策,应当通过发挥高校在大学招生录取中的主体性作用,引导中学和考生(家长)采取符合教育规律的正确行动,尽可能地少付出或不付出代价。它体现了大学的使命。

(三) 招生录取标准体现了大学使命

大学招生录取的实质是,谁有资格上大学或上好大学?如何得出这一结论呢?这关涉到招生名额的分配问题。为了决定某物品的正当分配方式,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需要研究被分配之物的目的或意图。比如,假设我们在分配长笛,谁应当得到最好的长笛呢?亚里士多德的回答是,那些最好的长笛吹奏者。因为这是长笛存在的目的——产生动听的音乐。那些能够最佳地实现这一目的的人,就应当拥有最好的长笛(Sandel, 2009, pp. 187-188)。如果这一逻辑是正确的,那么,大学的招生名额又应当如何分配呢?为了决定大学招生名额的正当分配方式,我们就需要研究大学招生的目的或意图,即:大学为什么要录取学生?

这一问题背后隐含的问题是,大学的使命是什么?大学录取学生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它的使命。只有在明确了大学使命之后,那些能够实现这一使命的最佳人选才有资格进入大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佛大学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极其深刻地指出:“录取中的公正并不是在奖赏优点与德性,只有当一所大学界定了自己的使命时,我们才能知道,什么才算是分配大学新生名额的公平方式。”(Sandel, 2009, p . 174)换句话说,大学的招生录取并不是一种对优胜者的褒奖或荣誉。事实上,只要学生对满足该大学的社会目的有所贡献,那么录取他(她)就是正当的,而并不是因为它奖赏学生的那些被单独界定的优点与美德。

大学应当是各具特色的,因为每一所大学都拥有不同的使命。大学的使命不同,选拔学生的标准也就相应不同。是使命而不是分数赋予了大学的不同价值和意义。大学的不同,应当体现为人才培养的使命与特色的不同,不是录取分数的不同,更不是通过录取分数的高低来区分出大学质量的三六九等。

目前的大学招生录取制度没有体现出这一点。大学在招生简章中没有提出自己独具特色的使命。即使提出了使命,因为无法通过考试的方式进行测量,也和录取结果无关,因而对招生录取不具有实质性意义。由于高考试题的难度越来越低,那些心思缜密、对知识点熟练掌握的学生可以凭借微小的优势偶然性地胜出,但他(她)们未必是实现大学使命的最佳人选。即使中国大学的使命全部集中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它也更需要录取那些拥有正确的价值观、社会责任感、忠诚、创造力等品质的人。寻找和发现拥有这些品质的学生,不能依赖于考试分数,需要专业化的人员和技术。

(四) 招生是最复杂的教育决策,应当由专业人士独立做出

对人的认识是最困难的。人们往往通过考察一个人的过去而预测他(她)的未来,但“知人知面不知心”,这种预测往往并不准确,有时候甚至是失败的。尤其是,大学的招生录取,并不是对学生过去成绩的奖励,而是对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的投资;大学并不是要挑选高中成绩的拔尖者,而是要选拔未来能够引领社会改变世界的优秀人才。这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教育决策,同时也是回报率最高的教育投资。越是顶尖大学,其招生录取模式越复杂。它不能将自己的未来不负责任地轻易交给机器去做简单化的决定,而要由最具智慧和见识的人来主动地做出判断,以提高人才选拔的精确度和效率。

招生是寻找和发现的过程。在确立了大学使命之后,招生机构需要去寻找和发现与这一使命相匹配并最终能够实现这一使命的人。这样的人不会自动送上门来,需要经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士像古代的伯乐一样,睁大眼睛,在茫茫人海中去发现属于自己的千里马。一个人在哪所大学接受本科教育,他(她)的气质和未来的人生道路也会深深地打上这所大学独特使命的烙印。这赋予了大学招生办公室以特殊的责任:它通过决定谁可以进入这所大学而同时改变了个人和大学的命运。

寻找和发现的过程并不容易。它需要招生人员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背景和知识,有时候甚至还需要一些除此之外更为广泛的学术背景,比如,数学、物理、化学,等等,以帮助他(她)们更好地做出判断。在做出判断时,科学是必须的;但在更多的时候,艺术、审美甚至直觉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大学的招生人员,就像是一场冰上芭蕾比赛的裁判。⑧选手们的确需要做出一些通用的规定性技术动作来满足要求,但是,区分出谁是真正优秀的选手而谁不是,依赖的是评判者对美的艺术追求和直觉把握。


三、只有高校才能从根本上破解目前新高考改革中的难题

 

2017年的首次新高考出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体现在:学考选考的安排,区分度下降,选考物理的人数偏低,等等。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我认为,目前新高考改革进程中的一些难题,属于操作层面的尚好调整,但另外一些系统性问题,则必须通过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也唯有如此,才能避免落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陷阱。

(一) 区分度下降

在首轮新高考录取中,高校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区分度下降。面对几十位同分者,省市教育考试院和高校不得不继续按照科目顺序比“小分”——比如,先按数学排序,数学分数相同者,再比较语文,等等——最后录取者和落榜者的分差可能是小数点后的三四位。改革的初衷是淡化“应试倾向”和“分分计较”,由于区分度下降,现在反而更加重视分数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悖论。

应当说,区分度下降是新高考制度下必然出现的内生性现象。传统上,人们认为高考的三大功能是:促进高校科学选材,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新高考的三大功能没有发生变化,但在表述顺序上做了调整:首先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其次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最后才是促进高校科学选材。表述顺序的变化体现了决策者的政策偏好,由此决定了高考选拔功能弱化的必然性: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高考的选拔性功能,才能实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两个政策目标。在新高考制度中,选拔功能弱化是通过三条路径实现的:

首先是把学考选考合一。比如,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规定:学考选考相结合,学考卷面分为70分,考试时间为60分钟;选考科目卷面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⑨水平性考试的学考试题难度偏低,只能考察必修内容;要通过30分来实现选拔功能,几乎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学考选考合一必然会弱化考试的选拔性。

其次,对选考科目实行等级赋分制。等级赋分制是为了解决不同科目、不同时间考试成绩的可比性,按事先规定的比例,将考生的原始分重新赋分划分等级的制度。无论原始分是多少,位于同一等级的考生赋分相同。同分则意味着选拔性的丧失。

第三,“文理不分”导致数学的选拔性下降。“文理不分”是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制度特征之一,目的是为了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从教育的角度来看,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巨大的进步,也适应了目前中国高校正在深入开展的本科通识教育改革。但是,因为“文理不分”下学生学习的数学内容相同,为了迁就文科生的数学水平就不得不降低数学学习和考试的难度。这样做是对的吗?

在中国基础教育的传统中,历来存在“重理轻文”的认识误区。“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数理化是“硬功夫”,不少数学(物理)学不好的学生,会不得不去读文科,靠死记硬背混日子。这种对“文科”的狭隘理解,不仅造成了中学生数理素养的普遍缺失,更重要的是,也影响了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人文精神的养成。

数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基本工具,数理推理能力是批判性思维中最重要的能力之一。今天,不要说社会科学已经普遍因为“数学化”而变得更加“科学”了,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文科学,也在运用数学工具来提升其论证的严密性。真正的人文和社会科学,必须建立在强大的数理思维基础上。“文理不分”恰恰应该提高而不是降低学生的数学水平。一个数学基础薄弱的学生是不具备进入顶尖大学资格的。在“文理不分”口号下降低数学难度是反智主义抬头的表现。

在上述三条途径的合力作用下,高考的选拔功能显著性地下降了。问题在于,如果不打破集中录取制度,高校仍然必须通过高考成绩录取学生。对于那些顶尖的学生而言——在一个数十万考生的大省中,这可能意味着数万人,其数量远远超过顶尖大学的招生数量——选考的三科一定是满分。于是,能够区分考生的科目就变成了语数外。在这三科当中,“文理不分”导致数学难度下降,英语一年两考,语文的稳定性不高,由此导致高校无力区分谁是优秀学生而谁不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取上的不过是侥幸,落名的实在是冤枉” (颜宝良,1920)——颜宝良先生近100年前的描述用来形容现状倒也贴切。省市教育考试院可以只关注录取的“绝对公正性”——哪怕通过小数点后六七位来进行区分也在所不惜,只要能够按照考分顺序完成录取工作——但高校不行。高校不能仅仅只是完成招生计划而不在乎这些被录取的学生是谁,它还必须把自己最需要的最适合培养的学生选拔出来。要做到这一点,高校只能而且必须主动挑选学生。

因此,毫不奇怪,尽管新高考的区分度下降——这是其内生性特征——但北大、清华等顶尖大学并未对此提出多么强烈的反对意见,因为他们的利益已经通过“三位一体”招生录取模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证,而”三位一体”恰恰给予了高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发挥一部分主导性作用的空间,由此也必然导致另一个现象的出现:高校的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自主招生,考生通过“裸考”进入顶尖大学的可能性变得微乎其微。这也许是顶尖大学和省市教育考试院在现实情况下达成的某种默契和妥协。

(二) 关于选考科目

为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新高考改革采取了两项重要措施:一是增加学生选择权。设置选考科目组合,“让学生学其所好,考其所长,录其所愿”,从高一开始确定未来进入大学就读的专业;二是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学生上大学时的参考因素。可以看出,这两项措施借鉴了欧美国家大学招生录取制度的某些做法:设置选考科目参照了英国A-Lever的考试录取模式,使用综合素质评价参照了美国大学的招生录取模式。

现在的困难是,这两项措施的政策方向有可能是矛盾和冲突的。英国模式体现的是欧洲教育传统,美国模式体现的是美国教育传统。我们往往习惯于“欧美”并称,但实际上,欧洲和美国在教育上的差别相当大,有时甚至是相反的。欧洲的教育传统是专业至上,大学本科以专业教育为主要特征;美国的教育传统是通识教育,大学本科以不分专业为主要特征。

中国近现代教育是偏重于欧洲教育传统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当现代西方教育体系引入中国的时候,蔡元培等一批教育家所选取的主要参照对象,是当时世界上最顶尖的德国教育模式;另一方面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教育体制整体上移植了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教育制度,而苏联教育模式是欧洲专业至上传统的。在我们的教育基因中,实际上缺乏以自由和选择为主要特征的美国通识教育传统,至少在近现代没有。

因此,我的判断是,在两个政策方向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设置选考科目将会成为主流,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将可能流于形式。在大学招生录取问题上,中国人的普遍心理是“吃硬不吃软”,综合素质评价因为缺乏硬性的量化指标而失之于软,很容易导致在实践中被放弃,或者“阳奉阴违”。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将很有可能再次回到以分数决定一切的老路上,通过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就可能沦为纸面上的表述。

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呢?答案仍然是,让大学去做决定。就像农民知道如何种地一样,大学自然知道如何选拔学生。在高考选拔性功能弱化的情况下,高校必须通过对分数之外的其他社会性能力的考察录取学生,就必然会参考综合素质评价。⑩只要大学在招生录取中真正使用了综合素质评价,那么,考试招生制度这个“指挥棒”就实质性地发挥了作用。这恰恰是政府最希望看到的现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浙江省可以自豪地说,“三位一体实现了统一高考、高中学考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机结合,将看分变成了选人,探索了破解唯分数论老大难问题的一条途径”。

(三) 选考物理人数下降

物理没人学,其实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只要立足于选择权的教育理念,有了科目的“自由选择”,给了学生(家长)选择权,就必然会出现这一问题。原因很简单,趋利避害、避难就易是人们选择时的基本行为方式。在中学各科目中,物理是公认为最难的学科。在等级赋分制下,当选物理和选技术的赋分一致,如果没有更强有力的信号驱动,不选物理一定是学生最“理性”的选择,选物理才是最“不理性”的选择。因此,不只是浙江和上海,早年采用“08方案”的江苏,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即使在美国,除了少数最顶尖的学生外,学习物理等基础学科的学生也是少数。

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和美国的情况不一样。美国自有其解决问题的办法。的确,美国人自己可以不学习基础学科,但它吸引了全世界最聪明的学生去学习这些学科——当然美国自己也在努力改变这一现状。STEM课程即是明证——仅仅通过奖学金一个手段,它就轻松地把来自中国和印度的最优秀的理工科学生吸引驱赶到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领域,再通过绿卡等诱惑,使这些全球最顶尖的人才把一生中最富创造力的美好时光都奉献给了美国。至于美国人自己,只需要让最顶尖的天才有足够的激励和自由能够从事基础学科的研究就可以了。由于这些天才的存在,美国仍然在领导世界。中国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我们并没有另一个印度或中国作为后备军来输送如此数量和质量的人才,至少现阶段没有。如果多数中国人自己不从事基础学科的学习和研究,对中国的创新能力和国防安全都会造成巨大的隐患。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别无选择,只能依靠自己,必须要面对和解决。

目前的选考科目保障机制是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令人怀疑。理论上,如果实际报考人数少于保障机制数量,人数越少则报考物理的考生越占“便宜”。极端情况下,如果报考的人数少于或等于保障数量的1%,那么,每一个学生无论实际考多少分都会被赋值满分。姑且不论这一制度无形中在鼓励考生(家长)投机取巧,更大的麻烦在于,事实上没有人能够精确预见并判断自己恰好一定能够处于保障数量之内。万一恰好超出这个保障数量呢?比如,恰好位于保障数量后一位,这个考生立即会成为“悲惨”的分母。在这种心理驱动下,考生(家长)仍然会对物理避之唯恐不及。这就是银行业的“挤兑”心态:所有人都知道不提款是对所有人最好的行动,但只要有一个人去提款,其他人就会担心自己落在后面而没有钱提。当所有人争先恐后地提款时,就会引发挤兑狂潮。退一万步说,即使物理科目率先保障了,又会产生下一个需要保障的科目。当所有科目都需要“保障”的时候,我们就回到了改革之前。

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把招生录取权交给大学,由大学去做决定,应该招什么样的学生,需要考核哪些学科,通过何种路径选拔这样的学生。由于不同的大学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考生(家长)即使想做出功利化的选择,也会因为无处着手而不得不放弃,只能表现出自己的真实状态。比如,考生可以出于畏难情绪或害怕成为“分母”的心理而不选物理,但如果大学根据自身人才培养的需求必须选拔具有较高物理水平的学生,考生为了能够进入这所大学就不得不选择物理。即使他(她)因为报考物理人数偏少而赋分较低,但大学招生机构清楚地知道他(她)的真实物理水平,因此,非但不会因为其赋分较低而降低录取机会,反而可能因为考虑到他(她)富于挑战和冒险精神而给予其更多的机会。由此,高校的行动就在考生(家长)的投机心理上施加了一个不确定的平衡性力量。由于上千所大学的要求各不相同,考生(家长)无从准确判断高校对其物理成绩的评价方向,只能“以不变应万变”,“选择做回自己”。当这样做的时候,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那些对基础学科真正有兴趣的学生进入到相关大学,其结果往往比直接的行政命令产生的效果还要好。

当然有人会提出质疑,目前高校不是提出了对物理的科目要求吗?为什么选考物理的人数还是下降呢?质疑者没有深入分析高校和考生的行为。高校的确提出了对物理的科目要求,但2017年计划在浙江招生的1368所高校中,也有500多所高校并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各高校所有专业(类)中,不限选考科目占54%。虽然这意味着考生选考物理可以选择这些专业(类),但它也同时意味着超过一半的专业(类)不要求考生一定要选考物理。此外,各高校所有专业(类)中,设限选考科目占46%,其中设限范围为1门的占5%,2门的占8%,3门的占33%(朱振岳,2015)。尽管考生选考物理即可报考(包括高校设限选考科目为物理或没有设限选考科目)的专业(类)达到91%,但这仅仅只是专业(类)的数量,并不等于这些专业(类)所对应的招生计划。也就是说,91%的专业(类)要求考生选考物理,但它只占当年高校招生总计划的一小部分,可能91%的招生计划并不要求考生选考物理。考生在填报选考科目和专业志愿时,首先考虑的并不是专业,而是招生计划——他(她)要确保自己能够进入某一大学。在这种情况下,考生怎么可能选择招生计划少的专业而一定选考物理呢?更重要的是,由于改革方案规定,各高校专业(类)设限选考科目范围至多三门,考生只要一门选考科目符合高校设限要求即可报考,绝大多数高校必然选择将物理和其他科目一起提出要求或者不提出选考要求。由此高校和考生实现了“合谋”:高校的确按照省市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提出了科目要求并将物理包含在内,考生完全可以避开物理而畅通无阻地进入相关专业(类),只要他(她)选择了2-3门中的任意一门即可。在集中统一录取制度下,高校的行为其实并不难理解:如果某所大学依旧必须要和其他大学比拼分数线高低的话,或许除了极少数顶尖大学之外,其他大学恐怕都不敢只提出物理科目的选考要求,以免吓跑考生。分数线低于竞争对手可能还是小问题,完不成招生计划可就是大事故了。

细细想来,无论是在浙江还是上海,当涉及到集中统一录取的时候,新高考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麻烦和困难,但是,一旦进入“三位一体”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赋予高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一部分主动性和自主权,这些矛盾和困难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缓解,甚至消失。实践一再生动地说明,在新高考改革中,让高校成为招生录取的主体具有多么关键的作用!


四、为什么现阶段高校没有成为招生录取的主体


既然大学在招生录取中的地位如此重要,为什么现阶段高校没有成为招生录取的主体呢?

目前,招生录取的主体是政府,或者说是经政府授权的机构——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录取的程序是这样的:①确定高校招生总计划。各省教育厅、直属高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提出学校招生总计划,报教育部规划司审批;经批准后,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下达高校招生总计划;②出台招生管理规定。最重要的规定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一般是当年教育部教学厅1号文件,此外还有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发布的特殊类型招生通知、计划编制办法和录取规定,等等,对当年高校招生录取提出工作要求;③编制分省计划。各高校根据往年情况和教育部当年要求,编制各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本专科招生处批准,各省市教育考试院在高考前公布;④高考。各省市教育考试院组织考生高考报名并参加高考;⑤填报志愿。各省市教育考试院公布考生高考成绩,组织考生填报志愿;⑥投档录取。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成绩、高考志愿和高校招生名额进行模拟投档;高校确定投档比例;正式投档;高校阅档;按照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安排专业录取;提交省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投档录取时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顺序志愿录取模式,录取原则是志愿优先。高校按照考生成绩、填报志愿、录取规则录取,录满为止;另一种是平行志愿录取模式,录取原则是分数优先。计算机依据考生成绩排成一队,按序逐一模拟比对,完成所有考生比对后,计算机一次投档到高校,由高校进行专业录取。掉档的考生自动被分配到其他符合分数要求的高校。⑪可以清楚地看出,省市教育考试院在上述过程中居于事实上的主动性和主导性地位。

因此,从表面上看,大学是招生录取机构,但实际上它充其量只是一个接收学生的机构。除了少量的自主招生外,高校没有在上述过程中施加过任何主动性的影响,也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它只是被动地按照省市教育考试院(计算机)提供的名单按照顺序填写发放录取通知书。

如果高校要真正成为招生录取的主体,就应当拥有完全的权力决定录取谁或不录取谁。后者甚至更为关键。高校在招生录取中的主体地位,不仅意味着大学拥有录取谁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它拥有不录取谁的自由。令人遗憾的是,这一点目前完全做不到。

做不到的原因表面上看有两个:一方面,政府没有把录取谁不录取谁的权力授予大学;另一方面,即使政府放权,大学自己也不愿意要这个权力。为什么政府不愿意放权呢?为什么大学不愿意谋求本属于自己的天赋权利呢?往深里想,在政府和大学之外,还有一张无处不在、更有力量却看不见的网,令人窒息。对于把招生录取权交给大学,人们对此充满了疑虑。

(一) 人们到底在担心什么

似乎所有人都在担心,一旦把招生录取权交给大学,就会出现大面积的腐败,大学里将会充斥权贵和富人的子弟,穷人的孩子将被排斥在大学校门之外,“寒门难出贵子”。但是如果你追问他(她),为什么会这样?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来的?论据是什么?却很少有人能回答出来。到目前为止,就我所见,没有一个人从理论上论证清楚,为什么把招生录取权交给大学,就一定会出现大面积的腐败。他(她)们只是一再情绪化地强调,怎么能让大学自己决定录取谁呢?那不是一定会出现腐败吗?

更令人悲哀的事情在于,大学自己似乎也不愿意要这个权力。原因据说是怕麻烦。访谈中,不少大学校长或招生办公室主任慨叹:“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顶不住压力,那就还不如不要。按分数录取,谁也没有话说。谁让你的分数不够呢?但是如果不依据分数来录取,录取了低分考生而拒绝了高分考生,大学所面临的压力和解释的工作量就太大了。”这是典型的推卸责任和懒政思维。按照分数来录取,麻烦是没有了,但大学的招生质量又如何来保证呢?

另一个普遍的担心是,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缺乏诚信和规则意识。只有用看得见的分数录取才能确保公平。一旦采用看不见的标准,一定会出现大面积的造假。更进一步,如果造假和利益输送结合起来,还将会出现大面积的腐败。

(二) 这些担心是真实存在的吗

事实上,这些担心完全是想像出来的。因为到目前为止,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把招生录取权完全授予任何一所大学,由大学自行招生,自主录取。

这些担心在逻辑上也存在问题:从机构的公立性质来说,省市教育考试院和大学是一样的。如果担心大学自主录取会出现腐败,那么,省市教育考试院也处于同一地位——它并没有能够为不腐败提供更多的保证;反过来,如果省市教育考试院不会出现腐败,那么,又有什么理由来怀疑大学会腐败呢——只要在大学里实行同样的制度和防范措施即可。

另一个逻辑悖论是:如果担心大学自主录取会出现腐败,那么,就不应当允许大学进行自主招生录取改革试点——即使是招生计划的5%也不行——因为那会导致招生腐败;反过来,如果允许大学在招生总额的5%内进行自主招生录取改革试点——这意味着至少在这一范围内是不用担心的,或者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那么,除此之外95%的招生计划也应该可以采取同样方式进行录取。因为就招生录取模式和风险控制而言,5%和95%是一样的。

目前出现的个别招生腐败恰恰是因为,既没有办法完完全全按照分数来录取——在实际录取过程中必然要出现“自由裁量”的情况;同时,也没有按照完善的集体决策的制度进行录取。和所有造成腐败的原因一样,录取权力过大并且集中,同时缺乏有效监督,是导致招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三) 怎样才能让人不担心

虽然人们的担心并没有道理,但也要想办法予以回应,让担心的人放下心来。对于第一个担心,即一旦把招生录取权授予大学,就会出现大面积的腐败,解决的方案有两个:一是把招生录取环节复杂化、随机化,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录取环节复杂化后,由于环节太多,涉及的人也太多,即使有人想腐败,也难于下手。买通一个人也许容易,但要同时买通所有人就非常困难,几乎是不可能的;录取环节随机化后,会进一步加大买通的难度和成本。即使想买通某个人,也找不着对象。比如,面试时需要把考生进行分组,但分组名单不是事先确定的,而是在面试开始前30分钟才抽签决定。不但学生名单需要抽签,老师名单也需要抽签。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知道自己会被哪一位老师面试,老师也不知道自己将要面试的学生是谁。即使想“打招呼”,“递条子”,也做不到。⑫二是不把录取决策权置于一个人手中,即使是招生办公室主任也不能单独决定任何一个学生的录取。比如,通过招生委员会投票表决录取,就可以有效避免个人因素对录取结果的影响。当个人对于最终录取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买通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

对于第二个担心,即一旦采用看不见的标准,就会出现大面积的造假,解决的方案是,加大对造假的惩戒力度。对于造假者决不姑息,使其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可能获得的收益。

说谎是人的天性之一。如果说谎的收益大于代价,或者诚实的收益小于损失,那么,就很少有人能够坚守诚信的道德底线;反过来,如果说谎的收益小于代价,或者诚实的收益大于损失,那么,就很少有人会选择说谎。我在调研中观察到的一个现象耐人寻味:同样一所中学,同样一群老师和学生,当他们面对国内大学的时候,提供的成绩单和学生情况往往和事实有一定出入,至少也会夸大其词;但是,当他们面对国外大学的时候,绝对不敢造一丁点儿的假。为什么?因为说假话得到的收益和付出的代价不同。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诚信社会不会自动到来。它需要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为之努力,遵守底线,约束自身。教育是帮助人们重建信任最重要的途径。正是在教育活动中,人的灵魂得到了净化,自觉地弃恶扬善,也才会认识到,诚信不仅对社会,即使对自身也是有价值的。只有当每一个人都认识到,诚信比不诚信获得的利益更大,人们才会恪守诚信。有一种观点认为,大学是社会的一部分,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既然社会已经不诚信了,大学怎么可能独善其身呢?我不同意这个观点。我认为,恰恰是因为社会不诚信了,才更需要大学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文化使命和社会责任,提供另一种与之平衡的力量,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到诚信的价值,引导人们采取正确的行动。否则,没有大学的力挽狂澜,已经腐败的社会就只能持续地沉沦堕落下去。

大学是一类特殊的社会机构,是教育年轻人的地方。如果社会对于大学没有信心,如果在教育中无法做到诚信,我们还怎么去教育下一代呢?这个社会还会有希望吗?


五、世界顶尖大学在招生录取中的主体地位


从全球范围来看,越是顶尖大学,在招生录取中的主体性作用越强。大学的层次越高,越不会按照分数来录取,招生录取机制越复杂;反之,大学的层次越低,越有可能按照分数来录取,招生录取机制越简单。在各种各样的大学排行榜中位居世界前20位的顶尖大学,没有一所单纯按照考试分数录取学生。目前被认为是顶尖大学却采用完全单一录取体制的,只有中国的北大和清华。这一点常常令国外同行感到好奇且不可思议。

长期以来,社会上流行着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认为是否按照分数录取,取决于大学的性质是公立还是私立。如果是私立大学,只需要对私人所有者负责,因此可以不按照分数录取,想录取谁就录取谁,谁给钱多就录取谁,想怎么录取就怎么录取,他人无权干预;但如果是公立大学,因为要对政府和社会公众负责,就必须按照分数来录取,以确保公平公正。实际上,这是对大学和大学招生录取制度的庸俗化理解。

是否按照分数录取,和大学的层次相关,和大学的性质无关。即使是私立大学,也绝不是想怎么录取就怎么录取,想录取谁就录取谁,更不可能是谁给钱多就录取谁——除非那是一所野鸡大学。世界上顶尖的私立大学,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入学标准严苛到极致,录取的每一个学生无不是精挑细选的;世界上顶尖的公立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录取模式仍然是和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同样的“整体性评价”模式,并没有完全根据分数录取。在全球大学中享有极高声誉的莫斯科大学也是一样。作为一所顶尖的国立大学,莫斯科大学拥有独立的自治权和完全自主的招生录取权,甚至根本不和其他大学在一起录取。

是否按照分数录取,也和公平公正无关。即使不按照分数录取,只要制度设计合理,一样可以确保公平公正;即使按照分数录取,只要把录取决策权集中在一个人手里,缺乏有效的监督,一样可能滋生腐败和利益输送。按照分数录取,并不能给公平公正提供明确的保证。

顶尖大学之所以不会完全根据分数录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是一种被动的录取,而非主动的招生。被动的录取不能体现大学的使命和责任,也不具有智力上的挑战和进步,是一种枯燥无趣的机械性重复,和教育的精神背道而驰;相反,主动的招生寄托了大学的责任和追求,赋予了招生机构以无限可能性,去改变个人的命运和社会的未来。它体现了教育的价值。

所有伟大的大学都在寻找那些可以提升课堂优秀度和多样性的学生。它们希望学生能够在课堂里光彩夺目,在未来的生活中表现突出,使世界变得更加美好(Sternberg, 2013, p.3)。这些愿望不可能通过一个狭隘僵化的完全依赖于分数录取的招生模式实现。

第一,考试成绩虽然很重要,却是不完全的。类似于SAT和ACT这样的考试不是“坏的”,但的确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它们衡量记忆力和分析技巧,但这些仅仅构成了对于大学和人生成功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技巧的一小部分(Sternberg, 2013, p .4)。有些知识和能力是可以通过考试考察的,但是,那些对于成功和学生成长而言可能更有价值的诸如创造力、好奇心、实践能力、冒险精神和野心等等的社会能力则很难或几乎不可能通过考试检测出来。

第二,无数的实证研究已经证明,考试分数和社会阶层高度相关。来自富裕阶层的孩子在考试成绩上比来自贫困家庭的孩子表现得更好(Sternberg, 2013, p.8)。正是这些实证研究所提供的有力证据,促使顶尖大学即使出于公平目标,也已经抛弃了对分数的膜拜,因为按照分数录取是不公平的。这一点常常令人感到困惑:难道不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吗?难道反而是“分数面前人人不平等”吗?令人沮丧的是,数据证明,的确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为什么来自富裕家庭孩子的考试成绩会更好?因为他(她)们的父母有能力为其提供更多的课外辅导和针对性的练习。这些“应试训练”能够有效地帮助他(她)们获得更高的分数。

中国人之所以认为“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基于科举时代的情况。在科举时代,考试的内容极为有限,仅仅局限在四书五经的范围内,考察的是个人对于儒家经典的熟悉和理解,因而人与人之间在教育的资源投入上彼此差异不大。这一方面意味着一个人接受教育的门槛较低,另一方面也说明,尽管富贵人家的子弟也许会受到更好的训练,但并没有比贫民子弟优越多少,也就不会对提高成绩产生多大的作用;但是,在现代教育特别是现代考试技术出现之后,考试的范围和内容要远比科举时代广泛得多,教育的资源投入差异——包括地域、课内教学和课外培训等等——就会对考试成绩产生非常巨大的影响。

第三,考试成绩无法测度出人的道德。这一点常常令顶尖大学感到沮丧。当前,世界顶尖大学在教育上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不是它们没有培养出才华横溢的知识精英,而是这些人在掌握了最复杂的知识和技巧后用它做了错事,乃至犯罪。你必须在他(她)们进入顶尖大学之前就阻止他(她)们,但如果考试无法甄别出人的道德,你就必须在考试的基础上,寻求其他的解决办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顶尖大学之间的生源竞争,是真正的竞争。每一所大学都在竭力寻找适合自己的璞玉,并期望这些璞玉能够在大学里被雕琢成器,在未来的岁月里为人类和社会作出贡献,并为大学自身增添价值。这和目前北大、清华之间为争夺所谓“状元”的面子工程完全不在一个境界上。


六、如何发挥高校在大学招生录取中的主体作用


(一) 从战略高度思考中国顶尖大学的招生录取制度

考试是考试,招生是招生,录取是录取。考试成绩只是大学招生录取的标准之一,不是也不应该是全部标准和唯一标准。将考试分数作为录取唯一依据的局限性和弊端人所共知。从全球范围来看,没有一所世界顶尖大学是完全根据考试成绩录取学生的,却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平。反倒是完全根据考试成绩录取学生,才会真正损害社会公平。为什么我们要死死吊在这棵已经被证明是枯萎的死树上呢?

许多人辩解到,我们并非不明白这个道理,但用分数录取是所有坏制度中最好的一种制度。意思是说,我们知道它不好,但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既然我们找不到更好的方式,那就只好忍受它吧。如果沿着这样的思维,即使再过一千年,中国的教育生态也不会发生任何改变。明知道它不好,为什么不能把它改得更好一点儿呢?等待和不作为的结果只能是死路一条。

我们必须从未来而不是现在出发,站在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思考中国顶尖大学的招生录取制度。一般性的大学,既无必要也无资源和能力实施复杂的招生录取制度。但对于顶尖的大学而言,则必须将人才选拔置于中心地位,不计成本地投入资源实施“整体性评价”的招生录取制度。

首先,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是中国从高等教育大国迈向高等教育强国的关键。“大”和“强”的差异在于质量。不同的招生录取制度,决定了大学的不同境界。采用什么样的制度录取学生,是判断大学境界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个规模很大的高等教育,可以不重视生源质量的细微差异,重要的是让更多的人上大学,至于谁上了大学并不重要;但一个质量很高的高等教育,就必须把生源置于极端重要的地位,挑选出最正确的人。越是伟大的大学,其教育资源就越是稀缺,录取学生的机会成本就越大——这意味着如果你录取了错误的学生而拒绝了正确的学生,你的损失就不只是那个错误的学生。正因为如此,尽管越是复杂的招生录取制度,需要投入的资源就越多,但越是顶尖的大学,反而越不敢对此掉以轻心。

其次,顶尖大学培养的是未来的领导者。二三十年后,他(她)们将领导这个国家,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民族开展竞争和合作,将会在极其复杂的局面下处理各种困难、挑战,甚至危机。它需要具备对人性的敏锐洞察,对社会和文化的深刻理解,对即将到来的危险局面的见识和直觉,对突发情况的准确把握和控制,等等,甚至有时还需要一点狡黠和精明。这些真实世界里的考验要远比纸面上的考试复杂得多,也凶险得多,只会考试的书呆子是不可能承担起如此重任的。

第三,这是打开中国教育改革“应试”死结的密钥。恢复高考四十年来,基础教育改革举步维艰,应试训练之风愈演愈烈。无论基础教育领域推出多么好的改革措施,一旦遭遇高考,大多偃旗息鼓,关键症结就是大学招生时的“唯分数录取”。要彻底打破这个魔咒,就必须让高校不把分数作为唯一录取标准。

那么,应该从哪些大学开始改革试点呢?我的主张是,应当从顶尖的北大、清华开始。

如前所述,人们之所以死死抓住分数这根稻草不放,主要源于对招生腐败的担忧。从北大、清华开始试点,恰恰可以有效消减甚至消除这种忧虑。一方面,这两所大学举世闻名,万众瞩目,它们所录取的每一个学生都在社会的聚光灯下被放大。这种无所不在的监督使这两所大学的招生办公室必须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而大学的崇高声誉所带来的精神压力,也使招生办公室不敢掉以轻心,必须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大学的荣誉,对录取结果高度负责。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两所大学一定就是人间净土,能够完全杜绝腐败;我的意思只是说,因为它们地位特殊,这种无形的压力会迫使管理层在挑选从事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时更加小心谨慎,也将两所大学的招生录取工作置于更加严格的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出现腐败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更为根本的是,只要不把最终录取决策权置于一个人手中,两所大学就一定不会出现招生腐败丑闻。两所大学的招生录取委员会成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声望。他(她)们的身份、地位、境界和品格,决定了他(她)们很难做出与之不相符的事情。他(她)们比一般人更难以买通,更不可能同时被买通。当某个达不到标准的学生经过前几轮随机性的审核后被提交给招生录取委员会讨论时——上文已经论证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出现的情况——假定某位被买通的成员要向委员会做极力推荐(因为没有决策权,所能做的只能是推荐),他(她)都难以启齿。这样做除了引起其他人的怀疑和反感导致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之外,不会产生任何好的结果。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招生腐败产生的可能性。北大、清华是中国高等教育的排头兵。退一万步说,假如北大、清华的教授都不值得被信任了,那么,在这个社会里我们还能相信谁呢?

北大、清华两所顶尖大学肩负着人才培养的特殊使命,必须要培养下一代能够领导中国和全球的领袖型人才,这样的人事实上很难从高考中脱颖而出。从北大、清华开始试点完全的自主招生,具有标志性作用,风险不大,收益巨大。它可以在密不透风的社会心理压力下撕开一个口子,通过有力的事实逐步消解人们的紧张和忧虑,使人们一点一滴地建立起对他人,对大学和对社会的信任,以教育诚信体系的重建实现社会互信的再造。同时,在试点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制度,也将有效地指导其他高校采取类似的行动。

(二) 加强高校招生能力建设

高校能否有效发挥在大学招生录取中的主体性作用,取决于其自身的招生能力。我认为,加强高校招生能力建设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内容(秦春华,2017):

一是要明确大学的使命。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彻底抛弃那些千篇一律的套话、空话,真正从本校的历史传统中汲取营养,从人才培养的特点出发,确立自身的使命,并且根据其使命来寻找、发现和选择与之相匹配的学生。

二是要建立有效的招生综合评价体系。这套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运行和决策的招生办公室;具有操作性的选拔录取学生的标准;完备的计算机远程阅读审核系统;在一定范围内(在招生委员会内)公开透明的录取制度;等等。

三是要建立完善的招生录取委员会制度。绝对不把招生录取决策权集中在一个人身上。招生录取委员会通过投票决定是否录取每一名学生。这是一项耗时费力,辛苦异常的工作,但它体现了大学对自身、对招生学位、对学生的负责和尊重。实践证明,这一点在防止利益输送和招生腐败上至关重要。

四是建立专业化的招生队伍。招生人员只能是而且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士。这些专业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测量学、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知识以及大量的跨学科知识,等等。应当由具备条件的教育学院设计专业性课程,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养和培训。

五是建立行业性的自治组织。改变目前招生考试研究会的清谈性质,使其成为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的行业协会。在协会中,来自大学和中学的专业人士共同制定《招生行为标准》。此外,每年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协会还应组织全国性会议,各大学的招生机构围绕不同的主题进行专业性的交流、讨论和培训,共同推动大学招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加大惩戒力度

有责任就有约束。赋予了高校招生自主权,让高校在大学招生录取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绝不意味着高校及其招生机构自此就可以为所欲为,想怎么招生就怎么招生,想录取谁就录取谁。恰恰相反,它意味着对高校及其招生机构更强有力的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更大程度的惩戒。只有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惨痛的代价,才能以儆效尤,让心存侥幸者不敢轻易涉险。

惩戒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造假和作弊;二是利益输送,违规录取。在中国历史上,科场舞弊历来是重案,违反者重则杀头,轻则流配;⑬在国际上,考试招生作弊也是重罪,对作弊者一生都有无法估量的影响。

事实上,违规成本过低正是目前考试招生录取中作弊违规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在优质高等教育稀缺的情况下,大学招生录取的利益巨大——特别是对具体的家庭和个人而言——如果违规成本过低,心存侥幸者就会铤而走险。这不仅是违规违法问题,更严重的是,它腐蚀人心,引诱人走上说谎和腐败的道路。因此,对于违反招生录取规则的学校和个人,必须加大惩戒力度。目前,高考作弊已经入刑,对于招生违规,也要使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付出沉重代价。关于招生录取违规处理,不能再出现文件中“大棒高高举起”,实际中“轻轻落下”的情况;相反要杀一儆百,“杀鸡给猴看”。譬如:对于违规招生的大学和中学等,应中止其招生资格一年乃至若干年;削减财政拨款;罚款;撤销校长及主要负责人职务或更严厉的惩罚,等等。对于违规的个人,应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使其承担责任,接受惩戒,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使其未来在贷款、保险、就业、升职等一系列方面都会受到限制和制约,等等。


七、结  语


新高考改革是教育领域里最深刻的一场革命,也是“牛鼻子”。扭住了这个“牛鼻子”,教育领域中的许多困难和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但是,谁来扭这个“牛鼻子”呢?答案只能是大学。只有让高校成为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才有可能真正牵着教育改革的这头“牛”沿着正确的方向,到达成功的彼岸,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教育的向往。否则,无论出台多少改革措施,都有可能是“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难以收到改革的实效。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新高考制度的核心是“两依据,一参考”。中国社会对大学招生录取的态度历来是“吃硬不吃软”,喜欢“硬通货”,不喜欢“软指标”。因此,“两依据”是能够落到实处的——无论如何,考试分数是“硬”的;但“一参考”就有可能变成纸面上的文字——“参考参考,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依据”和“一参考”是一个整体,二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失去了“一参考”的平衡,“两依据”不但独木难支,而且会因为对考试分数的不合理使用而引发更大的问题,使“应试培训”之风愈演愈烈。“一参考”的钥匙在大学手中,要想让“一参考”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赋予高校以招生自主权,让其在招生录取中发挥主体作用,由此开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之门。

当然,让高校成为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在实践过程中依然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但办法总比困难多。在大学招生录取领域,我们要进一步思考,关于寻找、发现、选择和培养下一代最好的领导者,我们真的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吗?我们还可能有更好的方式方法和改善的空间吗?和当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一样,只有解放思想,迎难而上,承担责任,解决问题,才有可能使我们走出教育改革的“囚徒困境”,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充满希望的未来,实现人民对美好教育的向往。


感谢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提供的支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副校长、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主任虞立红,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展立新博士对本文初稿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参考文献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2005).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简介. 取自: http://www.jseea.cn/infopublic/index.html.  

秦春华. (2017). 什么是大学招生的专业化.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1), 14-17.    

上海市考试院. (2003). 上海市考试院简介. 取自: https://www.shmeea.edu.cn/page/01200/20030114/911.html.    

搜狐教育. (2017). 2017年中国教育培训行业市场突破2万亿. 取自: /http://www.sohu.com/a/209800299_195079.    

颜宝良. (1920). 我们对于废止现在学校考试制度的意见. 北京大学日刊, 第522-526期.    

朱振岳. (2015). 浙江2017年高校选考科目公布两万多专业一半不限选考科目. 中国教育报, 2015-03-02(03).    

Sandel, M. J. (2009).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New York: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Sternberg R. J. (2010). College admissions for the 21st centur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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