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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文:严控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控片酬,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

综艺报 2019-04-01

当前,一些文艺节目出现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总局出台7条有效措施,维护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
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广电发〔201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创新创优,不断推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节目,文艺创作呈现出良好态势。但是,一些文艺节目出现了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不仅推高制作成本、破坏行业秩序生态,而且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滋长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为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价值引领。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政治家办台办网办节目,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着力营造清朗的文化环境和健康的精神空间,承担启迪思想、滋养心灵、涵育审美、成风化人的重要使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要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坚守底线红线。各节目制作和传播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经济效益要无条件服从社会效益,绝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绝不能做市场的奴隶,使作品充满铜臭气。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决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问题的严重危害,坚决摒弃以明星为卖点、靠明星博眼球的错误做法,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构化管理和宏观调控,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制作播出更多富有时代气息、格调积极健康、具有文化内涵的原创节目。


三、鼓励以优质内容取胜,不断创新节目形式,严格控制嘉宾片酬。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以优质内容取胜,不断开拓创新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形式,摒弃浮华,注重节俭,力戒高价追星、铺张浪费,对影视明星参与节目的片酬要控制合理额度,倡导影视明星以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积极参与公益性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网络综艺节目也要符合上述规定,上线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备以上信息。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由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


四、加大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治理力度,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成本配置比例行业自律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所属协会上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要积极推进,调研论证并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最高片酬限额,并作为行业自律规定发布施行。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演员,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发行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演员片酬超过配置比例规定或最高片酬限额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不得参加党委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评选奖励,不能享受政府资助补贴。


五、坚持同一标准、同一尺度,维护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的健康有序发展。广播与电视、上星频道与地面频道、网上与网下要坚持统筹管理、统一标准。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网台联动的有效管理机制,严把文艺节目的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存在问题的节目,网上网下均不得播出。要积极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各自特色优势,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在理念、内容、体裁、题材、形式、方法、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努力做到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


六、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坚决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行为。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建立节目综合评价体系,正确开展节目综合评价,正确看待、合理运用收视率(点击率)数据,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要有效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督促全体会员自觉抵制收视率(点击率)造假行为。建立健全深化宣传、广电和公安等部门联合协调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工作机制,对从事、参与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坚决予以惩戒。对于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曝光,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主管主办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主管主办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层层传导,步步压实,形成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齐抓共管、长抓不懈的局面。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规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作品不予发行播出,并依法予以查处,吊销其有关许可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被处罚、被处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并可函询后续处分、处理结果,各级收听收看、监测监管机构要加强节目监听监看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研判、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8年10月31日 


延伸阅读:

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7〕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电视剧,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现就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视剧创作规划。编制2017-2021年电视剧创作生产规划,推出一大批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佳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加强电视剧剧本扶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重扶持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现实题材、农村题材,着重扶持原创,着重扶持计划在重要时间节点播出的选题项目,形成价值内涵和艺术品格相统一的优秀剧本遴选、资助、推介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电视剧投入、分配机制。充分尊重和鼓励原创,在投入和分配上体现创意和知识的价值。行业组织出台电视剧成本配置比例指导意见,引导制作企业合理安排电视剧投入成本结构,优化片酬分配机制。规范购播和宣传行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综艺节目、网络剧参照电视剧的规定执行。


四、完善电视剧播出结构。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和电视剧频道、各省卫视综合频道、从事电视台形态服务的重点视频网站,每年都要在黄金时段安排播出重大革命历史、农村、少数民族、军事等题材电视剧,大力弘扬时代主旋律,形成各种题材结构比例适当的播出格局。


五、规范电视剧收视调查和管理。规范收视调查活动,确保收视率的调查机构具备合法调查资格,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收视率造假行为,切实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收视数据应用行为,不得将收视率作为购片价格唯一依据,不得以收视率作为评价电视剧优劣和对员工进行奖惩的唯一标准。推动建立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中国特色收视调查体系,引导调查机构完善传统抽样调查、大样本收视调查、跨屏收视等收视调查方法和模式。


六、统筹电视剧、网络剧管理。按照媒体融合的总体思路,对电视剧、网络剧实行同一标准进行管理。对重点网络剧创作规划实行备案管理,加强节目上线前在思想性艺术性上的内容把关,进一步强化播出平台网站的主体责任。鼓励优秀电视剧制作机构积极投入网络剧制作,提升网络剧整体创作水平。鼓励各视听节目网站投资制作、购买、播出优质国产电视剧。规范网上播出影视剧行为,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七、支持优秀电视剧“走出去”。积极开展影视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电视剧国际合作合拍,打造“电视中国剧场”品牌,促进优秀电视剧和相关影视机构“走出去”,提升中国电视剧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完善电视剧出口激励机制,加大对电视剧出口扶持奖励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国产电视剧版权购买、译制、国际版本制作等环节给予支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制作机构参加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影视节,设立展台并举办节目推介活动。


加强公共信息服务,为电视剧走出去提供重点国别投资与贸易信息,为影视机构了解海外市场提供帮助。支持有条件的各类实施主体通过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办中国影视节目播出频道、时段,在境外兴办实体,建立海外制作和传播平台。


八、加强电视剧人才培养。实施电视剧编剧培训计划,由中央和省区市主管部门、文联、作协及影视行业组织举办编剧创作研讨班、写作班等,完善“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长效机制,着力培养一批骨干编剧。建立电视剧制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制片人、导演的人才培养机制,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系统培训。建立国际合作人才培养机制,通过举办专题研修班、组织国内电视剧制作营销骨干人员赴境外研修培训等形式,着力培养国际合作拍摄、制作、营销人才。建立电视剧基础职业技能人才培训机制,发挥高校、影视学院以及相关职业技术学校的积极作用,认定一批影视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通过校企联合等方式,加强摄影、录音、美术、服装、化妆、道具、烟火、置景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形成适应电视剧发展、门类齐全的专业化队伍,提升电视剧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九、保障电视剧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电视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拍摄期间应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剧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探索通过按电视剧创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模式,保障参与电视剧拍摄制作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工伤保险权益,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切实提高电视剧从业人员职业风险保障水平,切实维护电视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电视剧拍摄制作人员因工致伤残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电视剧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会。


十、明确新的文艺群体职称评审渠道。新的文艺群体中影视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由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开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职称评审监督,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十一、加强电视剧宣传评介。统筹各级各类媒体,做好优秀电视剧宣传推介工作。发挥各级文艺评论组织、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积极作用,支持开展激浊扬清、褒优贬劣的电视剧评论。深化电视剧评奖改革,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评奖行为,完善改进评奖激励引导机制。


十二、完善支持电视剧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在明晰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基础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完善投入机制,大力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


十三、引导规范社会资本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创新投入方式,引导和规范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电视剧创作生产。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的各项政策。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切实做好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7年6月26日 

编辑:苏紫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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