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发布《负责任银行原则》,对银行信披有何新要求?
这里是「ESG特辑」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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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联合国《负责任银行原则(PRB)》历时两年正式发布。由商道在2012年发起的China SIF是PRB非营利组织顾问小组成员,见证了PRB从发起到发布的全过程。作为UNEP FI中国顾问,商道纵横总经理郭沛源博士在过去两年积极推动中资银行加入PRB。PRB正式发布之后,商道纵横也将通过研究、活动等多种形式向中资银行介绍PRB的内容框架、具体要求和加入步骤。敬请留意。
邮件垂询:peiyuan.guo@unepfi.org。
《负责任银行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Banking)(以下简称《原则》)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UNEP FI)牵头、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在内的全球30家银行共同制定。中国责任投资论坛(China SIF)作为非盈利组织顾问小组成员,从NGO视角为该《原则》的制定提供了相关建议。经过一年多的意见征询和修订,该《原则》于9月22日在联合国大会期间正式发布。全球130家银行签署了该《原则》,成为首批签署银行,合计资产总额逾47万亿美元,约占全球银行业资产总规模的三分之一。中国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三家中资银行也成为首批签署银行。
“透明与责任”原则
《原则》第六条“透明与责任(Transparency & Accountability)”对签署银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所有签署银行需公开披露其《原则》落实情况、其业务对环境和社会带来的正负面影响以及对社会目标的贡献。此处社会目标包括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巴黎气候协定》以及国际/国家/区域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框架所述的社会目标。
与《原则》配套出台的《报告和自评估模板(Reporting and Self-assessment Template)》对签署银行开展信息披露和自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要求,签署银行自签署之日起18月内须发布第一份《原则》实施情况自评估报告,并于此后每年随自身年度报告周期定期发布报告。
签署银行可以在自身CSR/ESG报告中披露《原则》的实施情况,无需专门为此另行发布报告。与GRI内容索引类似,签署银行需根据《报告和自评估模板》提供相关信息索引或链接,这部分内容可以在报告中披露,也可以在官网等其他公开渠道披露,作为内容导航,突出重点,以便读者/公众可以在银行公开披露中找到所需信息。
披露哪些内容
《原则》要求签署银行披露的内容紧密围绕六大原则,披露指标共分六大类13小类。其最大特点即为不局限于对可持续金融现状/绩效的描述,《原则》除了要求签署银行对其贷款、投资、自身运营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识别、衡量、评估和统计,还需要银行对可持续金融实践进行“全生命周期”的披露,与目标、措施、机制、进展紧密相扣。
原则1: 一致性
1.1 业务模式
1.2 战略与社会目标的一致性
原则2: 影响与目标设定
原则3: 客户与顾客
原则4: 利益相关方
原则5: 公司治理与银行文化
原则6: 透明度与责任承担
审验要求与过渡期
《原则》对签署银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审验要求。签署银行须请第三方审验机构对以下六个关键指标的披露开展有限审验,即:2.1影响分析、2.2目标设定、2.3目标实施和监测计划、2.4目标实施进展、5.3《原则》履行相关的公司治理架构、6.1《原则》的实施进展。如签署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不适用第三方审验机制,则可以通过开展独立审查替代审验。
《原则》对签署银行并没有任何背景、规模、可持续金融基础的前置要求。因而,签署银行会存在起点、经营背景不同的情况,有的银行无法在第一次报告时就对模板中的所有指标进行披露。为此,《原则》为签署银行设置了最长不超过四年的过渡期。四年后,签署银行须满足所有的披露要求;若长期无法落实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会被从签署机构名单中除名。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原则》虽为自愿性原则,但其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漂绿,提升了《原则》签署银行的声誉。
对签署银行的建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倡议和政策开始呼吁金融机构披露其可持续金融战略、实践以及投资组合的ESG风险和绩效。对金融机构的ESG信息披露要求已成为全球趋势。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PRI)要求签署机构在加入后第二年起必须提交负责任投资框架报告,强制披露机构落实六大负责任投资原则的进展情况;类似的还有资产所有者碳信息披露项目(Asset Owners Disclosure Project)等。2015年法国能源转型法令则明确要求法国的机构投资者披露在投资过程中如何考虑ESG因素、机构投资政策如何与国家能源和生态转型战略保持一致。此外,英国、南非、日本、马来西亚等国也对机构投资者有半强制(不披露就解释)的ESG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银监会(现中国银保监会)早在2013年就发布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所涉及的环境、安全重大风险企业贷款和12类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进行统计,并测算贷款支持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形成的年节能减排能力。2015年,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指引》,包括“加强信息披露,接受利益相关方监督”。2018年,中英两国根据联合国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联合11家中英金融机构共同试点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工作。这些都为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原则》承诺打下坚实基础。
总体来说,国内银行对《原则》的披露要求并不陌生。短期来看,多数银行在常规的CSR报告工作中已经能大体满足《原则》的披露要求,根据《报告和自评估模板》添加信息索引即可。一些银行可能要在个别问题上对照《原则》的披露要求做一些改进,如对CSR报告进行审验等。
长期来看,国内银行不仅要形式上达到《原则》的披露要求,更要从实质上发挥好信息披露的价值:一方面以信息披露促外部沟通,另一方面以信息披露促内部管理。对此,国内银行可以参考如下建议,采取相应行动:(1)进一步强化对国际可持续发展框架以及金融机构在其中角色的认知与理解;(2)提升识别和量化管理环境、气候和其他可持续发展风险的能力;(3)通过目标设定来更加主动地提升正面影响、降低负面影响;(4)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心态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开展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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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邹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