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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物业管理条例要改!事关你的房子、钱袋子!

新安晚报 2021-07-31


近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省司法厅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记者获悉,
在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表决参会人数及通过比例、
公共收益归属的规定等方面,
意见稿中有新变化。
双“三分之二”同意或成为过去


意见稿将现条例中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现条例“业主自治”前增加“党建引领”。


意见稿将现条例中“业主大会决定事项”中的“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修改为“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将现条例中“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修改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大会决定筹集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些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属业主共有”

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意见稿中,将“具有相应资质的”删去。


意见稿将现条例中“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将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等收益,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增设电梯的表决也有变化

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中,意见稿将现条例中“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修改为“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事项”;另外,增加了“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交接”的内容。


关于人防车位的使用,依据《民法典》,意见稿删除“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对于增设电梯的内容,意见稿将现条例“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为“应当由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1月28日至2月28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字样;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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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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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蔡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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