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律服务互联网化与工匠精神是对立的吗?| 每周蒋讲

2016-07-22 蒋勇 天同诉讼圈

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种论调:在这个时代里,律师应该远离浮躁的互联网,坚守工匠精神。但是,这其实是对互联网和工匠精神的双重误解。浮躁一词无法解释互联网带来的技术变革和对许多传统行业摧枯拉朽的影响,将工匠精神等同于手工作坊式的工作方式更是对工匠精神的彻底误读。真正的工匠精神必定是忠于更加完美的产品和服务的,而在这个时代,互联网恰恰为实现这个目标提供了最佳的条件和动力。

与天下的法律人交朋友,欢迎添加我的个人微信(ttjylawyer),深入交流。

关注“天同诉讼圈”,在对话框中回复“每周蒋讲”,即可查看“每周蒋讲”往期文章。


每当谈到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常常会有这样一种意见:互联网是浮躁喧嚣的,作为手艺人,律师应该坚守工匠精神。这种把工匠精神与互联网对立起来的论调,往往站在一种居高临下的道德高度,在一些律师会议或论坛上颇受追捧,但却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所谓“工匠精神”,就是对工作执着,对所做的事情和生产的产品精益求精、精雕细琢的精神。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到了“工匠精神”,让这个词成为了今年的热词。

工匠精神的典型代表是瑞士的制表匠和日本的“寿司之神”。瑞士制表匠对每一个零件、每一道工序、每一块手表都精心打磨、专心雕琢;一位叫做小野二郎的寿司大厨,一生都在做寿司,从食材、制作到入口瞬间,每个步骤都经过縝密计算, 永远以最高标准要求自己。甚至,为了保护创造寿司的双手,他在不工作时也永远带着手套,连睡觉也不例外。

这样的工匠精神无疑是值得敬佩和学习的。但是,互联网就必然意味着工匠精神的反面,意味着浮躁吗?如果是,我们又如何解释信息革命带来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变革,如何解释像谷歌这样的不断探索科技前沿的伟大互联网公司?

不可否认,的确有一些浮躁的创业者,有互联网之名,却没有真正理解互联网,也没有做出真正的互联网产品。但如果我们因此看轻互联网,必然会忽视互联网带来的影响,也就无法正确应对这个时代最大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我们确实有必要抛弃一些“老炮儿”般的情怀论调,深入思考:互联网和工匠精神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一、从产品逻辑看互联网的工匠精神

互联网的本质是连接,这种连接会切实地影响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发展出不同于人类以往任何时代的产品逻辑。我们不妨从消费者地位和消费者关系两个层面,理解互联网为传统产品逻辑带来的改变。

1. 消费者地位

在过去,由于企业占据了更多资源,它在与消费者的关系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移动互联时代传播方式的变革让每个人都成了发声者,过去通过媒体单向灌输的传播方式已经不再奏效。要让产品被更多人了解和接受,它必须让购买者发自内心地认可,并且乐于把它推荐给其他人。

因此,在互联网时代,“用户至上”成了产品逻辑的核心所在。产品的设计、生产、渠道等各个流程都需要“以用户为中心”来重构,实现更好的用户体验。

比如说在淘宝卖坚果的“三只松鼠”。“三只松鼠”之所以火起来,不仅因为它把干果店开到了互联网上,更因为它提供了特别好的用户体验。它是第一家不仅卖干果,同时还提供开箱器、坚果包装袋、封口夹、垃圾袋、卡通钥匙链和湿巾的干果店。在许多细节上,三只松鼠超越了客户的预期,从而在上线短短三个月后就成为了电商坚果第一品牌。你猜这个干果店2015年的营业额是多少?25亿!如果不是把产品做到极致并借助互联网的网络效应,我们怎么可能想象一家店能卖出如此多的干果?

2. 消费者关系

在传统的产品逻辑中,消费者被视为客户,但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则是用户。

它们的核心区别在于,当一次买卖结束,企业和客户的关系就结束了。即使有售后服务,也只是一种被动的,浅层次的联系。以信息产品为例,当厂商把软件出售给客户,它和产品之间的联系就终止了,客户需要自己负责产品的运行和维护。如果时隔若干年,软件厂商推出了新版本的产品,客户又需要重新购买。

在互联网时代,企业与用户的关系却不会随着买卖的完成而终结,相反,这是两者关系的真正开始。互联网产品会根据用户的使用情况,以周甚至以天为周期不断迭代,在一路“小步快跑”中趋于完美。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产品与用户的关系也愈加紧密。

从这两个层面来看,精益求精,做出“让用户尖叫”的极致产品是互联网的核心所在甚至,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就推动着产品朝着这样的方向发展。如果开发者做不出极致的产品,用户会用脚投票,在没有任何行政强制力的互联网世界,一切是好产品说了算。

以我们的“无讼案例”产品为例,我亲自参与了这个产品从立项、研发到上线的全过程。无讼的数据攻城狮和程序猿们,一年多的时间,夜以继日,才在去年4月底推出第一个版本上线。上线后至今这一年多时间里,持续保持着一周迭代一个版本、三个月一次大升级的频率。

这样的努力没有白费,“无讼案例”的用户体验大大改善,根据国际权威互联网流量排名网站Alexa上的最新排名,“无讼案例”(itslaw.com)已经位居第3035位,大大超出了另一家已经做了20余年的国内老牌中文案例检索网站,成为国内同类型中文案例检索网站的第一。

我经历这个过程,对于互联网产品开发中所坚持的“不断迭代”、“小步快跑”等理念也就更是有了亲身的体验。

在流传甚广的小米创始人雷军的“七字诀”里,专注、极致、口碑、快被认为是互联网领域最重要的方法论。也就是说,要专注于尽可能少的产品,把它们做到别人达不到的高度,超越用户的期望。

这些思维和方法论的内涵与瑞士钟表匠或者“寿司之神”的精神理念是何其相似啊!只不过换了一种与当下时代结合更紧密的表达方式,引入了新的用户视角而已。

二、法律服务的互联网产品真正体现了工匠精神

有人可能会觉得,即使互联网不违背工匠精神,法律服务也无法与互联网相融合。法律服务只能以个性化的方式由律师在线下完成,它的互联网化只会变成律师在互联网上营销甚至炒作,这仍然是十分浮躁的。

不可否认,的确有一些律师借互联网炒作,但这样的炒作并不会真正奏效。互联网上的自吹自擂无法转化为潜在客户的信任,而没有信任,法律服务也就无从谈起。

要真正在互联网上实现法律服务供需双方的对接,律师能力的客观评价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在过去,对律师能力的评价往往因为主观因素占比颇多而面临争议,但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我们有可能借助客观全面的数据资源,建立更具公信力的评价体系。

这样的评价体系一旦形成,对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将成为可能,而这将从以下两方面提升全行业的法律服务水平:

一方面,全行业范围内的资源可以得到更高效的重新配置,当事人可以得到最为适合的服务;另一方面,地域和人脉网络对律师专业化水平的限制也将被打破,即使是在极其细分的领域,律师也不用为“吃不饱”而担心。

与互联网相结合,律师的工匠精神非但不会被削弱,反而可以更好地实现:律师可以专注在自身的业务领域,而不必为了市场拓展过多分心。同时,互联网也推动着律师提高专业化水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积累起在这一领域的数据优势,树立品牌。(参见“每周蒋讲”文章《给律师代表大会提建议:呼吁国家加大对律师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此外,律师的工作也并非必须在线下完成。互联网时代的SaaS技术可以解决律师在工作中的痛点,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

所谓SaaS,是Software as a Service的简称,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建设。SaaS不仅可以提供在线储存文档和协作的平台,更可以根据法律领域的具体特点和用户的工作习惯提供工具性质的服务,在一个个工作场景上切实解决律师的痛点。(参见“每周蒋讲”文章《将给律师业务带来“无法计算的价值”的云到底是什么?》

因此,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非但不会带来浮躁,反而会助推律师工匠精神的形成。它让工匠精神不再简单停留在情怀层面甚至异化为口号,而是通过为律师提供更广阔的案源机会,帮助律师提高工作效率,让律师拥有足够的精力和工具去真正践行工匠精神。

三、工匠精神呼唤永无止境的技术创新

即使如此,也仍然有人会提出,律师应该坚守手艺人的精神,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全心投入,做好每一个细节,而不是使用互联网。

但是,这样的观点其实是对工匠精神的误读。当我们说向瑞士制表匠和“寿司之神”学习工匠精神,要学习的一定不是在手工作坊里,完全用人力制造产品的方式,而是他们精益求精的精神。

制作钟表和寿司的最佳方式不一定是相同的,它们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最佳方式更不一定相同。同时,过去提供法律服务的最佳方式,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或许也会成为守旧落后的代名词。

律师的工匠精神不应该是对其他行业工作方式的照抄照搬,不应该是对已有工作方式的一味坚守,更不应该是老炮儿式的冥顽不化。精益求精是工匠精神的核心所在,而越是追求精益求精,就越应该尝试所有可能的方式,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今天的时代,当互联网为律师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创造了条件,甚至激励着律师朝这样的方向不断努力,我们没有理由拒绝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

事实上,互联网之所以为许多行业带来了摧枯拉朽的影响,正是因为它代表着更先进的生产力。它从来不会把二流的产品变为一流产品,而会助推超一流产品的出现。如果与这样的趋势相违背,任何服务和产品都会被互联网时代迅速淘汰。

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哀叹工匠精神在互联网时代的失落。相反地,正是工匠精神推动着人们淘汰低效落后的工具和方法,探索更好的工作方式,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或许在未来,今天的互联网技术也会被更加高效的技术所替代,但我们仍然可以说,工匠精神永存。真正的工匠精神必定是忠于更加完美的产品和服务的,而不是某一种工作方式本身。

在两年前的“每周蒋讲”专栏文章《从“金砖”到“极客”》(关注“天同诉讼圈”,回复“极致”可见)中,我曾经说过:“从追求极致与完美的角度上讲,极客和手工艺者、艺术大师们如出一辙。”“我们要做‘极客’律师,既有一种对于法律服务质量不懈追求的精神,不疯魔不成活;又善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改造与提升自我,非精专死不休。”

今天,我对这个观点更加深信不疑:我们没有必要将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与工匠精神对立起来,更不要以工匠精神之名顽固守旧,排斥创新。心怀对极致的不懈追求,用最开阔的眼界和心胸迎接每一个时代的变化和挑战,这才是真正的工匠精神。



关注“天同诉讼圈”,在对话框中回复“每周蒋讲”,即可查看“每周蒋讲”往期文章。


如果您有更多想法,或有希望蒋勇律师讲讲的内容,欢迎加蒋勇律师个人微信,深入交流。(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蒋勇律师个人微信)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