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思维在民商诉讼中的运用|办案手记
法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是民商事诉讼活动的中心。在这样的诉讼活动中,“三段论”的正向思维是绝对的主流。但“三段论”的思维方式在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时并不能为律师指出新的路径,易导致思维僵化。在诉讼中有效运用逆向思维有助于我们打破思维桎梏,焕发诉讼案件新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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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向思维“三段论”与逆向思维
从大前提(法律规则)出发,结合小前提(法律事实),最后推导出结论的三段论逻辑,是法律人惯常使用的思维方式。无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适用方法,还是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都离不开三段论的思维模式,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如下:
法官裁判案件即是“三段论”的形式逻辑发挥作用的过程。法官藉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进而得出案件的法律事实(“本院查明”);再依据裁判规则,得出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这个过程中,律师将案件事实(证据)予以加工,制成“成品”,并由法官选择适用法律规范,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流转,最终得出结论。
这一思维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依据给定条件给出精确且唯一的结论。弊端在于思维逻辑中,结论已经包含在大前提之中,法律事实的认定不可能超出证据规则对证据材料的剪裁之内,法院判决结论亦不会超出法律事实对裁判规则的适用。律师并不能因适用“三段论”的逻辑获得任何新的知识或洞见。
律师除在庭审中帮助法官适用律师规则以外,更需要对案件法律关系或请求权基础进行精确定位,并依据构成要件严格收集、整理证据材料,达到对案件事实还原或重构的目的。但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往往确定了请求权基础或者法律关系之后,法律规则对应的某一构成要件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此时,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法律规则)”并不会指示我们如何寻找那些隐藏的证据、适用其他的法律规则或采取其他诉讼策略。因此“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式仅可能解决法律规则如何适用的问题,对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无能为力。
逆向思维则可以有效的弥补“三段论”思维的空白之处。逆向思维是对司空见惯的似乎已成定论的事物或观点反过来思考的思维方式。让思维从问题的相反面探索,寻找新的事实,创立新的思路。逆向思维方式运用于民商事诉讼中,往往可以给诉讼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
二、逆向思维在证据收集中的运用
示例: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同,A、B公司均仅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拖欠A公司款项。A公司欲起诉,但律师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发现合同上B公司的公章并非备案登记的公章。
正向思维方式:如果B公司拒不承认合同真实性。基于该等事实,依据证据规则,法院将不予确认合同系B公司的意思表示。具体如下:
大前提:经公司加盖备案登记公章确认的合同,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小前提:B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备案登记公章
结论:无法推断合同系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若采用正向思维方式,此案A公司能否胜诉的关键则取决于B公司能否承认该枚公章的真实性。此时,A公司在诉讼中将完全处于劣势地位。
逆向思维适用:A公司如何运用逆向思维扭转不利局面呢?依据证据规则,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合同系B公司签署。但A公司律师可从A公司欲证明合同系B公司真实意思表这一目的出发,思考哪些裁判规则中包含的内容可以指向该目的,即虽然公章并非公司备案公章,但依据何种规则仍可认为合同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通过检索,我们不难发现诸多法律规则均可指向“合同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这一结论。如:法定代表人理论,表见代理,这枚公章在其他合同中可能曾经使用。依循这些规则指向的路径,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搜集证据。比如:合同谈判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参与?合同修订和定稿的过程是通过何人代理形成?这枚公章是否有可能在其他合同中予以使用?在其他合同中使用时是否有其他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甚至有无可能委托第三人与该公司新签署合同,并要求其加盖公章?
由上,我们可以看到三段论演绎的思维方式在证明合同是否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上难以发挥作用,但逆向思维则可以从目的出发,反向利用三段论规则,从法律规则的法律效果出发,搜索证成目的的可能路径。通过逆向思维的过程,律师可以从单一的论证路径中跳出来,极大的拓展寻找证据的视野,为诉讼案件的解决增加更多的可能性。
三、逆向思维在诉讼策略制定中的运用
在诉讼中经常发现某一诉讼策略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多种原因无法适用。此时可采用逆向思维进行分析。
示例:B公司欠A公司一笔货款,A公司欲起诉,却发现B公司远在外地,且起诉后,可能也无法查封到B公司的财产。则A公司可以难以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
逆向思维的运用:那么A公司是否可能运用逆向思维打开新的局面呢?
第一层逆向思维:A公司诉讼目的是获得B公司清偿债务,就案情分析,该诉讼目的恐有落空之风险。那么逆向思考,为了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有哪些法律规则中包含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通过检索,我们不难发现利用清偿、抵销、混同、债权转让等法律制度均可以实现消灭债权,清偿债务的目的。以“抵销制度”为例:
第二层逆向思维:根据抵销规则,主张抵销权的前提是A、B公司互负债务,即A公司亦对B公司负有债务,然而示例中并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若A公司要在本案中适用抵销制度,则需先行取得对B公司的债务。因此在第一层次逆向思维的基础上,第二层次的分析路径即演变成如何使A公司获得对B公司的债务?通过法律检索,A公司可以与B公司进行各类交易(买卖、借款等),也可以通过债务承担的方式。但无论何种方式均需与B公司达成合意。
第三层逆向思维:何种情形下B公司可能做出意思表示同意给予相应的利益?或者同意债务承担呢?此时,我们可以考虑隐名代理的法律制度。质言之,A公司也许可以委托C公司以隐名代理的方式与B公司交易,从而获得B公司的不对称利益(比如要求B公司先发货,后付款等方式),进而使A公司通过代理规则或者债权转让制度获得对B公司的债务,行使抵销权。在这样的路径下,A公司获得对B公司的债务,即等于变相获得B公司部分担保财产,从而不通过诉讼的方式即可获得较大的谈判筹码。
综上述,我们可以发现,通过逆向思维层层剥茧,从目的出发,以法律规则为桥梁逆向寻找解决路径,可以为诉讼案件的解决增加更多新的可能。
四、逆向思维在法律规则学习中的运用
从上述逆向思维运用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规则的正向推理,仅能指向单一的结论。但法律规则不仅仅可以在“三段论”中适用,还可以运用逆向思维,以法律规则为指引,发现并创设事实,从而为诉讼案件提供新的思路。如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和发现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本身即是若干行为模式或事实的集合。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法律规则构成要素中,法律后果可能唯一,但行为模式可能多种多样。观察制定法的立法过程,法律规则均是针对若干生活事实进行归纳、抽象后的产物。因此,从法律规则出发,将行为模式的抽象表达具象化,即可以发现规则背后涵摄的若干行为模式。任何一种行为模式,均有助于我们重新发现案件事实。
2、运用逆向思维,法律规则具有指引发现、创设事实的功能。传统意义上,法律规则仅是用来适用、解决具体的事实纷争。但运用逆向思维,法律规则可以用来发现、创设新的事实。
比如某一个案件A中,存在a、b两个要件事实,以法律规则S1作为大前提,以a、b事实作为小前提,则结论为M1。但是否代表案件A只可能存在结论M1呢?并不必然。案件A中可能存在其他事实c、d、e、f,那么可能存在法律规则S2、S3、S4分别将ac、ad或者bf等进行涵摄,得出结论M2、M3、M4等。
案件中的事实层出不穷,我们无法对案件中的所有细节进行穷举,此时仅能从目的出发,寻找包含相同法律效果的法律规则。再由法律规则假定的行为模式出发重新发现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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