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假/产前检查假/保胎假/产假/生育奖励假/自主延长假的区分 |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文︱王姣姣 金诺律师事务所
全面二孩政策遇上猴年,造就了今年的生育小高峰。对于HR来说,在对“三期”女职工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既要最大程度上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假期,又要最大限度内降低公司的用工管理成本,因此,理清三期女职工所依法享有的假期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至关重要。
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产前假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有个别地区在地方性法律文件中规定了产前假。如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产前检查假,是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保胎假作出明确规定。“保胎”一词见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该复函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根据该复函,“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目前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可参照该复函执行,即如果怀孕女职工向公司提交医生开具的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应予批准,并可按病假处理。
产假,是指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处所说的产前可以休假15天是包含在98天正常产假中的,与上述产前假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该类假期是在全面二孩政策施行后,晚育假被取消,各地将原有的晚育假以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的形式规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文件中,且只要符合规定生育均可享受该类假期,不论是一胎还是二孩,长短不等,有的地区为30天,如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有的地区为60天,如四川、山东、安徽、山西等。
法律法规并未对自主延长假作出明确规定,目前该种假期主要是指在北京地区,女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除依法请休的产假外,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问题一:女职工请休产前假,是否可以不予批准?
如前所述,上海地区明确规定了产前假,但是否批准仍然取决于用人单位。那么在未规定的产前假的地区,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以及规章制度处理即可。
问题二:公司规章制度能否规定产前检查时间上限?
对于产前检查的时长,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员工根据医生的安排进行产前检查请假的,公司均应批准。在实践中,由于医院病人较多、流程复杂,每次产检需要半天乃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公司规章制度无法对产检时长作出限定。
问题三:女职工请休保胎假,应如何处理?
由于法律法规并未对保胎假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如果员工向公司提交了医生开具的证明,确需请假保胎休息的,公司应予批准,期间待遇可按病假处理。如果员工不能提交相关证明请假休息的,是否批准由用人单位自行掌握,并可按事假进行处理。
问题四:女职工可以提前多久请休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98天产假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由于生产时间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一般情况下,若女职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15天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女职工推迟生产,可将产前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问题五:自主延长假期间的待遇应如何支付?
在北京地区,根据立法本意,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女职工请休增加的一至三个月假期,那么视为用人单位同意负担由此带来的用工成本,即在自主延长假期间,不应降低其工资待遇。
附:各地产假天数一览表
(本表来自威科先行人力资源信息库)
地区 | 婚假/产假/陪产假政策 |
北京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上海 |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 |
广东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 |
浙江 | 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
江苏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
天津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湖北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四川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
山东 |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福建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
山西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宁夏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
广西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
江西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
重庆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 |
海南 |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内蒙古 | 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
安徽 |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
云南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
湖南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 |
甘肃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九条 |
吉林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
河北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 |
辽宁 |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
贵州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五条 |
陕西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
河南 |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
黑龙江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
青海 |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 |
长按二维码,即可关注威科先行劳动法库,获取权威劳动法资讯,阅读深度实务文章。
↓↓↓ 点击"阅读原文" 【免费体验更专业的劳动法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