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员工相关规定速查表(北京、上海) |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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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 | 内容 | 工资待遇 | 注意事项 |
产前检查 | 根据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产前检查 |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实践中,因医院、孕妇等实际情况的不同,产前检查项目和天数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可依据员工提交的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本、化验单等),确定是否属于产前检查 |
保胎假 | 属计划内生育,经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 (1)6个月内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2)超过6个月的按疾病救济费发放 (3)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 | “保胎”一词见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该复函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实践中,用人单位可参照该复函执行 |
工间 休息 |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 | 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进行发放 | 工间休息应视为正常劳动时间 |
产假 | 流产 (1)怀孕<4个月,享有15天产假 (2)怀孕≥4个月,享有42天 | (1)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用人单位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在欠缴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按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保险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
顺产 (1)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 (2)按规定生育的,还可再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 (3)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 |||
难产 (1)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
哺乳时间 | 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进行发放 | ___ |
(本表由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提供)
假期 | 内容 | 工资待遇 | 注意事项 |
产前检查 | 根据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产前检查 |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工资发放 | 对于何为产前检查时间,单位应宽容一点,并不是仅指实际检查时间,还应包括在途时间及在医院排队等候时间等 |
保胎假 | 属计划内生育,经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 (1)6个月内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2)超过6个月的按疾病救济费发放 | 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 |
产前假 | 可以批准 (1)妊娠7个月以上(2)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 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 (1)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为正常出勤 (2)产前假并不是病假,因而产前假工资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
必须批准 (1)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不良孕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 (2)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必须批准产前假 | |||
工间 休息 |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 | 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进行发放 | 工间休息应视为正常劳动时间 |
产假 | 流产 (1)怀孕<4个月,享有15天产假 (2)怀孕≥4个月,享有42天 | 缴纳生育保险 (1)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发放生育津贴 (2)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单位进行补差 (3)女职工产前工资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进行补差 | (1)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产前假休15天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单位不能强求女职工必须在预产期前15天休产假 |
顺产 (1)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 (2)自2016年3月1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施行后,再增加生育假30天 | |||
难产 (1)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未缴纳生育保险,以女职工产假前工资为标准,由单位进行支付 | ||
哺乳假 | 可以批准 (1)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2)单位批准 | (1)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按本人工资的80%标准发放 (2)产假结束后,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哺乳假,延长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工资70%标准发放 | (1)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为正常出勤 (2)劳动合同期满,应该将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否则可能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必须批准 (1)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 (2)员工提出申请,单位必须批准哺乳假 | |||
哺乳时间 | 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的,每天给予1小时授乳时间,每多生育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授乳时间 | 按照正常出勤工资进行发放 | ___ |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儿的,可延长授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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