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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各地发布的生育津贴新标准汇总 |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2016-11-11 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整理︱薇薇小编

来源︱威科先行人力资源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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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各地对产假天数做了新的规定。在此背景下,部分地区也发文对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做了调整。详见下文:


北京:奖励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了30天晚育假。相应地,北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湖南:新增60天产假暂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湖南省发布《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同时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同时,《通知》明确,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支付女职工延长产假期间工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江苏: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省执行新的生育津贴标准。


根据新政,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其中,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安徽: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016年3月7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实施《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武汉:男职工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此外,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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