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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10岁男孩被烟花击中身亡!家长:找不到凶手!官方回应

宁波晚报 2024-04-02
龙年春节,对于河南开封10岁男乐乐(化名)一家人来说,过得尤为沉重。

2月17日下午,经过5天的全力抢救,乐乐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人没了,昨天下午走的。”2月18日上午,乐乐的二姑悲伤地告诉记者。


这一切,只因大年初三夜,一枚烟花。


乐乐的事,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源自于一条两天前的“寻找目击证人”的抖音求助。


求助帖称,2月12日晚上8点20左右,在河南开封市尉氏县“网红桥”东北角,永美上和府对面,类似“狼嚎”烟花,带尖,扎住一个10岁男孩后脑勺爆炸受伤,孩子的奶奶精神已经不正常了,孩子父母三天滴水未进,大家帮忙转发寻找放炮人,定重谢。


家属发布求助帖。图/网络


2月18日,记者通过求助帖上的电话,联系上男孩乐乐的二姑,其告诉记者,求助属实,但是经过几天的抢救,乐乐没能救过来,在2月17日下午5点多离世。


乐乐二姑向记者还原了事发经过,其称,12日晚,侄子一家五口从老家开车回县城,路过事发地,在北三环附近,一座新建的桥梁,现场有很多人在放烟花,一度堵车,乐乐想拿着压岁钱去给妹妹买吃的,于是爸爸带着他一起下车。


当时,两人一前一后,从人行道走向斑马线,突然从人群中窜出一个类似“狼嚎”的烟花,扎进了乐乐的后脑勺,爆炸了。“他爸听到炮响,往后一看,孩子已经躺地上昏迷过去了,一大片血。”乐乐二姑说。


“孩子送到医院,做了三次手术,医生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书,最后没有抢救过来,亲人凑的抢救费都花掉了20多万。”


乐乐二姑说,现场也报警了,但截至目前,还没有找到凶手。“那个烟花应该是叫狼嚎火箭类的,肯定要朝天上放的,不知道为什么朝人群放,县公安局也在全力帮我们排查凶手,现在一家人都非常伤心,最大的诉求就是尽快找到凶手。”


据澎湃新闻20日消息,尉氏县官方部门人士回应,相关部门在跟进处理,希望关心这件事的人耐心等待结果。


网红桥春节吸引众人放烟火打卡

南都记者注意到,涉事网红桥是新建的网红打卡点,尤其春节期间,网友们纷纷晒出去桥上放烟火庆祝新年的视频。有人扛着手臂粗的烟火筒在行人中穿梭,烟花朝桥外侧的空中飞射出去。

有人已意识到在网红桥放狼嚎烟花带来的安全隐患,网友在评论区称,看到狼嚎烟花“飞到路边房子上空炸了”,又有狼嚎烟花“飞到桥中间人群里”,还有网友称“因为羽绒服被烟花烧起火,两名路人在桥上吵闹”。

有人在网红桥放烟花。

据了解,狼嚎烟花在燃放时需要插在空旷无人处,它会发出奇特的叫声,并迅速升空炸开,威力十分强大。这种烟花的飞行路线并不稳定,一旦偏离方向就可能会引发悲剧。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2月14日情人节当天,在男孩被烟花炸伤后两日,仍有多个社交平台的视频显示网红桥仍在继续放烟花,不少网友询问地址,希望也去打卡。

尉氏县村民王红(化名)告诉南都记者,她已听说男孩去世的消息,男孩的父亲与她在同一个村,他们村距离涉事的网红桥约21公里,网红桥特意做了灯光效果吸引大家去打卡,她还没去,“导航都不太好找”。往年尉氏县对烟花爆竹的燃放都挺严格,“以前不让放,今年放开了,没想到出事了”。

律师说法:
燃放烟花者如致人死亡应担责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表示,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燃放烟花的人员应当承担注意义务,燃放烟花人员应确保燃放过程安全,并且不违反关于烟花爆竹管理相关规定。如果烟花爆竹的燃放行为直接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应当由燃放烟花人员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公共场合燃放烟花导致相关事故的,还可能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称,如果烟花燃放地点能够确定场地的管理者或者相关活动组织者的,管理者或者组织者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

责任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法律赋予其占有人、使用人较强的安全保障责任,除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之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其占有人、使用人承担。

燃放烟花造成火灾有什么后果

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火灾的,或可构成失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烟花爆竹不得流入寄递渠道

根据2016年11月7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国邮发〔2016〕107号),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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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皖新闻 澎湃新闻、中国新闻周刊、南方都市报
编辑 忻晓颖 审核 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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