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虐打得遍体鳞伤,看了好想哭。 | 《今日说法》解读《民法总则》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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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是怎么打你的?
把我捆到椅子上打的。
用什么东西打的?
竹棍、棒棒、夹钳、镰刀。
女孩惨遭父母毒打
更让人愤怒的是,制造这些伤痕的人,竟然是她最亲的人!
小雨说,她的舌头是被妈妈用钳子夹伤的,耳朵是妈妈用剪刀剪的,双腿和背上的伤口是妈妈用钳子和镰刀戳的。
一对父母竟然会对自己的孩子下此毒手,实在是令人发指!
毒打究竟为何
据记者最初了解,小雨是被母亲姚冬青捡回来的,姚冬青夫妇认为,小雨经常偷同学的东西,品性恶劣,是个不听话的问题孩子,需要被管教。
而事情真的是这样吗?小雨又为什么要偷别人东西呢?
小雨被解救后的住院期间,大竹县黄家乡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杨英一直在照顾小雨,她给出了和小雨父母不同的答案。
在居委会主任杨英看来,小雨的母亲姚冬青打人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
联系到小雨的身世,小雨是姚冬青夫妇捡来的孩子,而据姚冬青的大女儿小丽反映,姚冬青一直都有虐打几个孩子的习惯。在法庭上,姚冬青也阐述了了她对孩子的暴力行为。
姚冬青夫妇一直坚持自己从未把小雨看做是捡来的孩子,是为了教育孩子才打她的。但是,管教不是伤害的借口,姚冬青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触犯了《刑法》,2016年8月25日,姚冬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小雨的归宿在哪里
在小雨住院期间,人们发现,姚冬青夫妇在捡回小雨之后,并没有给小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按照1998年修改,1999年4月正式实施的《收养法》规定,姚冬青夫妇和小雨更像是一种事实上的监护关系,收养关系不成立。
由于相关部门找不到小雨的亲生父母,小雨符合被收养的条件。现居广州的周杉有极大的收养意愿,并且也是乡政府考察认定为不错的收养人,但她却因为自身有一个儿子而不符合收养人条件。
鉴于这种情况,2016年11月22日,在黄家乡街道居民办公室里,杨英代表居委会和周女士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寄养协议》,在协议里,被寄养的儿童在寄养期间只能是看护权的暂时转移,其监护权和处理权仍归甲方,也就是大竹县黄家乡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
按照《寄养协议》,2017年2月19日,黄家乡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杨英和法官王献蜀远赴广州探望小雨。在广州,小雨重新上了学。每逢周末,家人都带着她游广州,学画画,享受美好的生活。在爱的滋养下,小雨的脸上,终于展现出这个年纪的孩子该有的笑容。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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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姚冬青夫妇10年前抱养了小雨,但是他们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那么现在姚冬青夫妇和小雨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怎么认定呢?
A1:从这个案例来看,姚冬青夫妇没有去办理收养的登记手续,可以肯定地说,姚冬青夫妇和小雨之间并没有成立一个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他们不形成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姚冬青夫妇自愿成为监护人,而且事实上,他们也履行了一些监护职责,其实按照现在的《民法总则》的规定,他们之间更像一种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Q2:姚冬青夫妇和小雨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姚冬青的监护职责又显得很不合格,那么我们能不能撤销她的监护资格?由谁来撤销?
A2:按照《民法总则》36条的规定,如果监护人不合格,比如说监护人实施了严重的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是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是有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的时候,那么其他的利害关系人,甚至是有关的组织,比如说小雨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是有权利来启动一个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的。
Q3: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的转移跟他的收养权有什么关系呢?
A3:如果你是收养人,法定的收养人绝对同时也是监护人。但是,你可以只成为监护人,而并不必然成为一个收养人。比如说本案当中那个周女士,她自己有子女,那么她就没法进行收养,奉献这种爱心。如果她想照顾小雨的生活一直到成年,那怎么办呢?经过当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就可以成为她的监护人,但并不成为她的收养人。不成为她的养父母但仅仅成立监护关系,这是可以的。也就是说收养跟监护是可以分离的。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捡回来的孩子》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秦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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