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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玩网游,房子归老婆与孩子,这样的保证书有效吗?

2017-06-03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对于沉迷网游的人来说

网络游戏有着说不出的魔力

从单身玩到结婚

从德玛西亚玩到王者农药

的确可以增加生活的乐趣

但是因为网游耽误了家庭

那就得不偿失了

为了挽回家庭写保证书是家常便饭~

那么这一纸保证在法律上是否真的有效?

说法君来为你解答~


1
Q1

沉迷网游,输了钱。为了挽救家庭,写了保证书,以后不玩了,再玩房子归孩子和老婆。请问,保证书能否做为有效证据?

A1:

您好!“保证书”从文义上理解,是为了保证某件事情或协议得到实行而订立的文件或写成的书面材料。从形式上看,它是一种书证,主要是看其文字、符号所记录或反映的内容和需要证明的事实的关系、联系。

一般来说,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您提到的“保证书”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并且有处分权,且该保证书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

Q2

父母是农村户籍,儿子户籍迁入城里,请问儿子将来可以继承田产和农村自建房吗?

A2:

您好!首先您需要确认,您所称的“田产”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还是其他方式的承包,若是前者,因儿子已经将户籍迁出本集体,则不可以继承,但可以继承应得的承包利益;若为后者,则允许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他方式的承包”,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而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所以它不具有可继承性。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同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能直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因此,若您户口已迁出,则不能直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


3

Q3

我前夫在婚内欠下巨债,我并不知情,一年后我收到法院传票,要我负连带责任,而他本人不知去向,这场官司我如何打?

A3:

您好!

一般来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偿还的办法是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您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债权人持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的凭证,要求这对夫妻还债,除非债务人认可是个人债务并有能力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否则,就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因此,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债务人的(原)配偶想明确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可以证明属于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可以通过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4

Q4

夫妻双方办离婚时孩子还小,便协议由母亲抚养,现孩子已13周岁,女方欲起诉变更抚养权给男方,法院会支持吗?

A4:

您好,若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16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如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该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律师建议:若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则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向法院诉讼。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一般来说法院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13周岁的孩子正处于情感脆弱的时期,还是建议以保护孩子的情感为主,遵循孩子的意愿来划分孩子的归属权。



5

Q5

我想问问两个人没登记,办了酒席。在亲戚朋友的见证下结婚。生有一女儿,买了一辆车写妻子的名下。丈夫开了一个早餐店,妻子是老师。如果法院执行财产,夫妻是否都有义务偿还?

A5:

您好!如果该债务是他们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一般情况下,双方均有义务偿还。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系同居关系。其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再次,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除非未具名举债的同居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同居双方约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者证明该借款并非用于同居双方共同生活,才可以不用偿还,否则仍有义务偿还。

律师建议:未具名举债的同居一方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共同债务;或者提供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感谢值班律师:



陈言(江苏南京)



武寅(江苏南京)

                                                

恋爱容易

婚姻不易

且行且珍惜~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秦瑞琦

(实习法务)冯俊彦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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