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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 一套房仅卖88元?这是真事儿!

2017-07-11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还不了钱

我就把这房子抵给你


写错还款日期的借条

2017年3月13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场借款案件,原告廖张嵩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张颱、曾寅偿还原告的借款12万元,并承担利息28800元。


据原告廖张嵩说,他在帮父亲管理景区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认识了一名叫曾保华的男子,并渐渐熟络起来。2010年10月,曾保华提出希望廖张嵩能借给他点钱去入股。于是从2010年到2013年的几年间廖张嵩分四次借给曾保华12万元。经多次催要,曾保华都没有归还。2016年11月27日这天,廖张嵩从一个熟人那里得知,63岁的曾保华因病去世了。

 


廖张嵩曾经试图和曾家的人商量,想要回那12万元,但是第一次登门交涉时曾保华的妻子表示,过几天会给他答复,可是再次上门时却无人回应了。无奈之下,廖张嵩这才把曾保华的妻子张颱、儿子曾寅一起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出示了两张借据,上面分别写着向廖张嵩借款4万元和8万元,立据人的签名均为曾保华,立据时间则都是2013年11月2日。

 

但是被告发现,这两张借据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3年元月,居然比立据日期还要早,被告认为这根本不合逻辑。


 

原告认为这是笔误。而被告不接受这一观点,但没有申请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原告还出示了21条向曾保华催要债务的短信和一份37秒的视频。廖张嵩说视频是2016年2月5日晚上他用手机在曾保华家楼下拍摄的,视频内容是曾保华承诺说等过了2016年的正月十五就还廖张嵩钱。被告方认为短信内容不够明确,没有证明力,这段视频可能不是曾保华自愿拍摄的,但被告都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视频和催收短信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方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由此认定廖张嵩与曾保华之间的借款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88元的房子

在法庭上,两名被告表示,曾保华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供他们继承,因此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他们也没有义务偿还曾保华留下的债务。


原告廖张嵩随即提出,曾保华当年曾表示他在桂林市区有两套住房,如果12万元自己还不上,愿意把其中一套的房子折价转卖给自己,还给他看过房屋产权证的照片。 



法官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后发现,曾保华的名下曾有一套位于龙船坪的住房,但早在2010年7月就已经卖给了别人,而他和妻子张颱居住的位于榕荫路的住房,目前登记的所有人是本案的被告之一、他的儿子曾寅。

 

法官查明,位于榕荫路的住房是1999年曾保华与张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张颱向单位购买的房改房,当时产权证上登记的也是张颱的名字。而2015年11月,张颱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儿子曾寅,价格仅为88元。

 


被告曾寅辩称,他的儿子几年后要上小学了,而这套房是两个老人为了能让孙子在这个片区就读,才把房子过户给他的。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曾寅、张颱表态,如榕荫路的房屋系曾保华生前财产或遗产,则被告曾寅、张颱均不放弃该房产的相关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曾寅、张颱的上述表态,应视为其没有作出放弃继承表示,故被告张颱、曾寅作为借款人曾保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曾保华的本案债务。


2017年6月12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张颱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本金和利息,被告曾寅在继承曾保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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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方老师,咱们再来说这笔借款是不是真实存在的问题,为此原告他提供了三份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吗?可以认定这笔借款是真实存在的吗?


A1:他第一个提供了一个借据,那么借据的话,根据我们民间借贷的规定的话,借据本身单独的一个借据的存在是不足以证明你们有民间借贷关系的,你还要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其它的辅证。所以总体上讲的话,因为他有一个借据这样一个书面的证明,书证,完了之后他又有一段视频,然后还有一个短信的催收,这些的话综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的链条,那么它能够支持原告提出的一个初步的主张,就是说你欠了我钱。接下来就应该轮到被告一方,就是曾保华的继承人,他要来证明什么呢。他要来推翻你的这个初步证据。如果说你无法推翻这个初步证据的话。那就应该视为原告的主张就成立的。因为民事证据当中采取的是一个高度盖然性规则。它不是说要一定完全铁案。大概你们有这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就可以了。


Q2:方老师,我们看曾保华夫妇把他们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以低价卖给了他的儿子,那在法律上怎么界定他这个行为呢?这个房产那还算曾保华的遗产吗?


A2:这个地方根据我们中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应该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才叫遗产。所以咱们这个案子当中呢,它就不是曾保华死亡的时候个人遗留合法财产,所以就应该不是他的遗产。它的性质不是遗产,但是曾保华的这样一个行为就会使得他原来的一个房产有个市场价,后来就变成了88块钱,他的财产就减少了,那么他的财产一减少,这样就会损害到他的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这样一个行为的话,根据我们的《合同法》74条的规定,应该是允许债权人就是这个廖张嵩作为债权人,他要到法院去撤销。曾保华以这样一个低价处分他的房产的行为使得他的原来的财产就是曾保华生前的财产能够复位,你大概是多少就是多少。



契约精神是自由、平等、理性意识的彰显

契约精神的缺失

伴随而来的可能是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难讨的债》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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