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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一条短信,老公就跟我离了婚,面对这样的极品前任,我能起诉吗?

2017-07-11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17-07-03 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列夫托尔斯泰说过,

幸福的家庭往往相似,

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

而婚姻,亦是如此。



本期法律咨询,

说法君带您观婚姻百态,

解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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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结婚之后,前男友还是要给我发很多短信,打电话,我很烦,对我的生活造成了骚扰,也让我老公对我产生了疑心。后来有天,我老公看了我手机,前男友发的一个短信,跟我吵了一架要跟我离婚,后来离了。我可以起诉前男友吗?

A1:  

您好!您可以以侵权为由起诉前男友,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但是否能得到支持需视具体案情和证据材料而定。

您的前男友发送短信被您老公看到,因而“导致”您离婚。《婚姻法》是不支持向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通常情况下,从因果联系的角度来说,也难以证明一条普通短信会造成夫妻离婚。因此,仅以一条短信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起诉你的前男友是难以实现的。

但是,如果短信内容涉及损害了您的人格尊严,对您构成了骚扰,并构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则可能构成了侵权,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向您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2
Q2

你好!我老公在坐牢已达五年了,我想离婚,可是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A2:

       您好!您可以到您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的规定,由于您的丈夫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徒刑,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您可以向您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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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老姨结婚没领证,只办了酒席,现在怀孕了她老公不管她,天天在外面吃喝嫖赌,她想打胎离婚,她老公家不让,把她关在家里,我们要怎么办?

A3:     

      您好!建议您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只要男女双方补办登记,就按夫妻离婚规定来处理,没有结婚登记的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您的姨与所谓“老公”未进行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可随时解除同居关系。“老公”将她关在家中,属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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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2016年离婚,离婚后房子归男方,男方说给我11万,协议上写三年内还清,一年半内没还过一分钱,现在他不承认欠我钱了,电话微信都拉黑了,我该怎么办,现在能起诉么?我们老家黑龙江登记的,房子在大连买的,我一直在北京,他在大连,我应该去那里起诉他,老家么?

A4:

      您好!您可以到男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您的前夫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虽然约定三年还清,目前还没有到截止日期,但是对方已经明确拒绝履行,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关于案件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您的前夫已在大连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您可以到您前夫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Q5

没办理结婚证,但是事实婚姻,想用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吗?

A5: 

      你好!事实婚姻应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来确定并判决离婚。如果属于同居关系,则可以签订分居分居协议,解决同居期间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另根据国家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五)结婚证。”根据上述关于离婚的条件,办理协议离婚,必须是要领取结婚证的双方,因此,事实婚姻不具备协议离婚的条件,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判断或办理解除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效力,事实婚姻应该由人民法院来确定并判决离婚。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广东广州)


落花不可留,

破镜再难圆,

虽然已无法再携手,

我也不会忘记,

这段路上,你曾温暖过我的岁月。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向虹楚月

(实习法务)姜雪甜子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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