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队友,朋友以我名义贷款花钱,我需要为之买单么?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一入贷款深似海,
从此朋友成路人。
友谊的巨轮
在贷款的巨浪下
说翻就翻
这个哑巴亏
本宝宝拒绝
1
朋友以我的名义贷款,钱都是他用了,我担心以后他的还款能力,怎么样才能维护我自己的合法利益?
A1:
您好!您在答应给您朋友贷款时是否让他提供过相应的担保,如有,若您朋友无法还款时,可用担保物偿还。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您朋友是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贷款,对于银行或贷款公司来说,合同的相对主体一方是您,因此若无法按时还款,则银行只会找到您要求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您只有先承担还款义务,才可以找您朋友进行追偿。
按照您的描述,您朋友暂时还未出现不能还款的情况,此时您可以要求您朋友对此贷款进行担保或作为连带保证人对该笔贷款承担保证义务。
律师提醒:善意帮别人贷款的同时,也要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做好保障,否则无法控制风险的发生。
2
小区物业入驻的时候没有说起过要收取能耗费一事,两年后,物业突然要求补齐之前的能耗费用,请问物业这样做合法么?
A2:
您好!物业这样的做法不合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因此,如果您的小区的物业公司在物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也未曾提前告知业主需要收取能耗费的的情况下,两年后突然要求业主补缴两年的能耗费,律师认为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业主们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向物价局、物业行业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
3
Q3本人于2016年12月在本地某地产买下一套房产,买房前,置业顾问未告知我们当时有一个9.8折的优惠活动(我们是符合条件的)。事后,我们找到置业顾问,她向我们道歉并承诺买下房产后她会将折扣补给我们。然而等我们买下房产后,她却反悔了,后来她也因此被上级直接开除了。现在我们拨打该地产客服投诉很多次都无处理结果,要怎么办好?
A3:
您好,置业顾问的口头承诺您不能全信,应当以《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此在实务中,置业顾问的口头承诺如果和《房屋买卖合同》不一致,应当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因此,律师建议您以后买房时,应慎重对待置业顾问的口头承诺,最好通过书面的“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4
Q4
A4:
您好!您需要明确自己为朋友做的担保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以下分情况分析:
一般保证责任:若您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则应由债务人的遗产先行偿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再不足偿还的部分,则由保证人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若您提供的是连带保证,或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均属于连带保证的情形。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债权人要求您作为连带保证人先承担责任,您可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债务人(的遗产中)追偿。
另外,您还需要确认您朋友的这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Q5A5:
您好!您可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去银行核对该笔贷款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若确实非本人的行为,且行为人恶意伪造了您的签名,则该行为人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若贷款金额未达到刑事责任数额标准的,则属于民事欺诈性质。银行是否尽到严格审核义务也值得商榷。因此,针对银行的起诉,您除了要去银行调取相应证据材料,也要积极应诉,据理力争,若此贷款确实与您本人无关,积极主张您的合法权益即可。
律师提醒:遇到诉讼莫惊慌,咨询律师来帮忙。
感谢值班律师:
陈言(江苏南京)
王雪薇(江苏南京)
交友需谨慎
贷款莫粗心
有贷速归还
信用要珍惜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王若宇
(实习法务)向虹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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