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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是上门女婿,车祸身亡后祖母来分赔偿金,这合法吗?

2017-08-23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爸爸上门当女婿,

车祸致死获赔偿。

此时祖母上门来,

要钱当做赡养费。


本期法律咨询,

说法君为您解答困惑。



1

Q1

我的爸爸下班出厂时在门口被工业区内隔壁工厂的车撞死了,肇事者厂方与我方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3万,我爸爸是做了上门女婿和我妈妈结婚的,他有一位87岁的母亲,51岁的妻子,13岁半的女儿,他的母亲一直住在他大哥家里的,现在他母亲却要以赡养的名义要求分死亡赔偿金三分之一,这合理吗?

A1:  

您好,十分同情您和家人的不幸,望节哀。您父亲的死亡赔偿金您老祖母应当有一份。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所以您说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是有您老祖母一份的。但是,上述43万的赔偿是一种打包的赔偿,其中包含1、丧葬费;2、死亡赔偿金;3、住院费、医疗费用;4、被扶养人生活费;5、交通费;6、住宿费、误工费;7、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额计算,没有发生医疗直接死亡的话,那就不产生医疗费;丧葬费如果是江苏标准大约3万多,不过既然打包,也应当有所减少;扣除以上费用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包含对未成年女儿的抚养和对老母亲的赡养,对女儿和对老母亲的赡养均应当约等于5年期;剩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这一部分均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也就是死者母亲、妻子、女儿共同所有。

另外您称呼死者是您的父亲,后面又说其有一个13岁半的女儿,目前难判断您父亲实际有几个子女,如果多于一个子女,剩余的死亡赔偿金,您的祖母可能分不到三分之一的。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即优先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您父亲虽然是习俗上的招女婿,但是他跟他哥哥一样有对老母亲尽到赡养的义务以及将来平等的代位继承权,您和老母亲也是血缘的祖孙关系,是割舍不断的,望念在父亲的亲情上,稍作让步,协商分配赔偿金。

2
Q2

请问我老公长年喝酒,喝醉就对我打骂,一年下来也挣不了多少钱,三个孩子一直是我自己带,我家在农村养了几头猪,我在我们这边厂子干活也就刚够孩子们花的,如果离婚的话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敬请解答。

A2: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有两种方式选择离婚,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首先,如果您选择协议离婚,则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进行协商选择的,如果您希望自己抚养三个孩子,若您丈夫同意,则他需要每个月对每个孩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若协商不成,则您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诉讼离婚。在诉讼实践中,一般对子女抚养的问题,从原则上讲是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等方面来考虑的。

另外,根据孩子的年龄也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如果孩子超过10周岁则法官一般会参考孩子个人的意愿,孩子愿意随谁生活一般抚养权就归谁。若孩子是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若未超过10周岁,则会参考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方来抚养,包括经济能力、生活习惯、个人性格等等。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就您的家庭情况而言,孩子跟您在一起生活可能会更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


3

Q3


婚姻期间,男方以欺骗的方式让女方帮助他还贷款,离婚后,男方承认这笔贷款与女方没有关系,那么,女方还有义务帮他还款吗?

A3: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女方有义务帮他还款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律师提示,您所描述的男方以欺骗的方式让女方帮助他了贷款,描述的比较模糊,不知是否属于赌债、吸毒等违法犯罪或者你前夫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等情况,此等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除此之外,虽然男方承认这笔贷款与女方没有关系,但并未主动要求对方不需要承担。且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4

Q4

我有一个朋友,兄弟3人,老人和他一起生活。老人的一套房产在其他兄弟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货币转让方式过户给了我这个朋友。现在老人不太认可当初的房产处理方式,想要回房产,这其中可能有其他兄弟二人要求的因素。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这个朋友应该怎么办?

A4:

您好!您需要确认几件事情,您朋友以货币转让的方式购买了老人的房屋的行为是否有相应的书面合同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另外,房屋的产权人是否已经变更登记为你朋友,这些是需要您确认的信息。

如果这些证据都有,那么老人想要回房产的可能性不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非当时处分房产时有以下情形的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合同才可以撤销合同。所以您朋友如果有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并且产权人已经更名,同时没有以上情形存在,那么可以暂时不用太担心老人要回房子的事情。


5

Q5

婚前买房子,首付男的付的,现在结婚了,房贷夫妻一起付,但是房子名是男的,要是离婚,这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女的能分到一点吗?

A5: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描述,女方有权获得还贷部分的款项。

婚前通过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仍需要持续还款,而婚后用于还款的工资、奖金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因此,对女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您清偿的部分,可以要求男方予以返还。


感谢值班律师:

王雪薇(江苏苏州)


胡婉(江苏苏州)


生活有雨也有晴,

晴时明媚雨时愁;

无论是雨还是晴,

说法君永远陪着您!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胡心悦

(实习法务)向虹楚月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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