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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沟遭遇塌方,不幸身亡,找谁索要赔偿款?

2017-12-10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半辈子的辛苦

都熬出来了


“施工塌方”这道坎

却没能迈过


生命没有重来

那么

谁来承担责任?


1


Q1

男,六十周岁,因挖沟塌方不幸身亡!施工单位是污水处理厂,厂子承包给了一个包工头,死者是临时雇佣的。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找谁索要赔偿款,赔偿款是多少? 

A1:

您好,对于您描述的老人的遭遇,我们感到十分遗憾。根据您的描述,死者是临时雇佣,与包工头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但是对于该包工头的资质有无得分两种情况阐述:

第一,该包工头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死者是在挖沟塌方中身亡,是在雇佣活动中遭遇不幸,因此您可以直接向雇佣死者的包工头索赔。

第二,该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且发包人(即污水处理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根据该《司法解释》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您可以向包工头和污水处理厂索赔,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上述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问题仍适用该《司法解释》,根据第十七条至三十六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亦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中一些需根据各地的人均收入水平计算,不同地域赔偿金的数额也不同,因此建议您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判决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2

Q2

请问,上班漏打卡,公司作旷工处理,公司的做法符合《劳动法》吗?

A2:

答:您好!《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予以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理。由此,您所说的“上班漏打卡公司作旷工处理”的规定,尽管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直接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您进行处罚,该公司制度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制订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了民主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或者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第二,该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显失公平,则自始无效;第三,该规章制度必须如实向劳动者公示。如果未向劳动者公布,则亦不能约束劳动者。

根据您的描述,尽管您未打卡,但确实提供了事实劳动,如有证据证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不符合上述三个要求或您觉得不合理,且因此产生了劳动争议,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

Q3

我是在一家酒店外聘做客房的,就是说酒店聘用我做客房,按房间数量给工钱,好像说是外包的那种,做一间客房就给一间的钱,没有签订什么合同之类的,然后酒店客房部只要有住店客人投诉我一间客房,酒店客房部就扣我3间房间的工钱,请问合理吗?然后我跟酒店又是什么关系,比方我在做客房时被伤了,我没有什么合同,我会有工伤吗?谢谢!

A3:

答:您好!首先,根据您的描述,酒店聘用您做相应的客房服务,并按房间数量支付您相应报酬,您与酒店的关系是口头约定的雇佣合同关系。

在雇佣合同中,雇主依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依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决定是否缔结雇佣合同,由此据您的描述,酒店规定只要有住店客人投诉您一间客房,酒店客房部就扣您3间房间的工钱,在实质上就是雇佣合同的内容,当您同意在该酒店干活的同时,就代表您与酒店就该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酒店该行为合理。

您与酒店的关系是雇佣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您不是酒店的职工,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工伤。您因雇佣合同关系受伤产生的赔偿问题,可以按侵权人身损害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果您在做客房的时候受伤,也就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您可以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Q4

我入单位时是临时工,后来叫社会化用工,再后来是劳务派遣工,之前的几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以来,我被迫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我想主张:“一是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认定我与单位已签订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补偿进单位以来工资福利差额,可以吗?”

A4: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工作的前几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被迫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该处的被迫在您的表述中无法判断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受胁迫,还是内心的不情愿,下面分情况说明:

如您当时非受胁迫与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合同,仅仅只是内心的不赞同,在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即视为您与单位的意思表示一致,此时劳务派遣合同已经生效,无法认定合同无效;

如您有相关录音文件、纸面证据等证明当时签订合同之时,您受胁迫而非平常意义上的妥协,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状况可能并不属于08年才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认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关于您说的补偿进单位以来工资福利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因此,如您可以举证,在劳务派遣期间的劳动报酬与同单位同岗位员工之间存在差额或者您报酬的发放不符合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

Q5

2017年3月13日,当本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60岁时,因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至今没有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按照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继续缴纳工伤和医疗保险。现本人至今还在单位上班。这种在法律上属于什么关系?如果单位中途解除合同,能享受补偿吗?

A5: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你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亦未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由此您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您单位如中途解除合同,将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您单位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时,您的社保缴费年限仍不够,即未达15年。此种情况下您与单位之间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无理由解除合同的,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向您支付双倍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第二,您单位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时,您的社保缴费年限已够,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始终止”,这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终止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员工,没有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此种情况下您单位解除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感谢值班律师:

         

管雨昕(江苏南京)




人有悲欢离合

月有阴晴圆缺

不完美的日子里

请加倍珍惜自己


实习小编 | 童润滋

实习法务 | 申德杰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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