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五年来对孩子不闻不问,现在却突然提出探视,我能拒绝吗?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怀孕八个月离婚了
孩子父亲五年来不闻不问
还不给抚养费!
从未尽到父亲的义务
现在却突然说要看孩子
问题是孩子已经懂事
我可以以遗弃为由拒绝前夫吗?
法律上支持我这么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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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8个月时离婚,离婚后5年孩子父亲从未探视,不闻不问且拒绝支付抚养费,2015年时我打了个抚养费官司。孩子父亲今年突然提出探视,孩子已经懂事,我觉得现在他探视不利于孩子成长,可否以遗弃为由拒绝?另外我在2016年孩子入幼儿园前给他改跟我姓,法律是否能支持?
A1:
首先,关于探视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权剥夺。而法条中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也必须由法院来认定,而不能由父母一方说了算。
其次,根据你的描述,你是在怀孕期间与对方离婚。孩子出生后男方没有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遗弃。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对于男方拒绝支付抚养费问题,建议你与男方积极协商,协商不好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情况依法判决。
最后,关于更姓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你的孩子可以随母姓。但是,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离婚后任一方想要变更子女姓名的,应当经过另一方同意,否则,对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名。如果你和男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孩子姓氏,那就根据孩子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递交相应的材料变更即可。以上就是我对该问题的全部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
小区住了好多年,一直没给房产证。开发商跑路了。只有购房合同,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A2:
你好!首先,你应当及时尝试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只有经过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你才能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只有购房合同,则你对该房屋只具有债权效力,所以你应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购房者自己是可以去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是开发商跑路前给你提供了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各种材料,或者有一种更简单的情况是开发商已经完成初始登记,购房者很简单就能自己办理产权登记证了。
其次,若是你不能进行房屋的产权登记,一方面你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另一方面,你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然后拿着法院判决书去办理房屋登记。
综上,建议你根据当地具体的政策及时办理房产登记,否则很容易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
3
Q3我们小区是中央空调提供夏天冷气和冬天暖气。是根据冬季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收费,按照住房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夏季没有任何收费标准,也是按照集中供暖收费标准收费。但是不管冬季还是夏季厨房、卫生间、阳台并没有达到供暖和制冷温度标准,像这样情况是否能要求退费,如果物业不退费,能否起诉物业公司?
A3:
首先,关于小区的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现在物价局还没有给出统一的核准价,所以一般都是物业给出一个标准,类似物业费一样。不过中央空调是按照流量来收费,这个流量是通过安装在主机的数字电表,集中控制系统来计算用量,最终得出每户一个月的使用费用,有的小区会连公摊部分都会算上的。这一块确实属于法律和政策上的空白区域,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应的政策出台。
其次,物业费能不能退。物业费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等的综合费用。不能说因为某一项服务不满意,就要求退还物业费。
最后,你咨询的起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因此,还要看当初小区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署的协议中,关于中央空调的约定是否具体。如果协议约定了中央空调冬夏要达到的具体温度标准,那么就可以依据该协议来起诉物业公司。
此外,建议多和物业公司沟通交流,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是最好的途径。以上就是对你问题的全部分析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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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一个人欠我姐,3万多块钱,从过了年陆陆续续的要了这么久还是没有还。有什么办法吗?(因为我姐现在在国外,不方便联系他,让我联系他。现在那个人连电话就不接了)
A4:
你好,建议你还是和对方协商还款,如果实在协商不好也可以让你姐姐通过诉讼解决。
首先,根据你的描述,不是很清楚双方是否有借款凭证,如果没有建议让对方写一个借据,另外,在催款的过程中建议你也保留相关证据,以供日后走诉讼程序当做证据使用。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还这么多钱,双方可以在借据中约定分期还款,或者再约定一个还款的期限等。具体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其次,如果对方经多次被催要依然拖欠不还,你的姐姐可以选择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权。但是因为借款数额不是很大,且你的姐姐现在国外,走诉讼程序的话是比较费时费力。假如选择起诉,为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可以让你姐姐委托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你的姐姐是在国外,对于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因此,如果你的姐姐是从国外寄交的委托,需要提供以上证明。当然,你的姐姐还可以直接回国办理相关委托事宜。走诉讼程序毕竟成本较高,建议双方还是协商解决此事。以上就是对问题的全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
Q5我的电动车停在超市存车棚内被盗,请问超市有没有负赔付责任?
A5: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并不能准确判断,应当分情况来说。
首先,如果你将电动车存在超市车棚内并付了相关保管费用,则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则你与超市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况下,你电动车丢失,保管方没有尽到相应的合同义务,应当对你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超市车棚停放电动车是无偿的,则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超市没有明确表明你进超市消费则提供保管服务,那么虽然你进超市消费的行为与超市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但超市并没有保管你停放在其免费提供的车棚中的交通工具的义务。如果超市表明你进超市消费则免费提供保管,那么你与超市之间形成了无偿保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保管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超市应该为你找回电动车提供一定的协助,比如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监控录像等。
最后,建议你直接报警,若电动车能被追回,则公安机关会将追回的电动车及时返还给你。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感谢值班律师:
(刘兆庆 河南郑州)
法律可以帮人解决纠纷,
却无法弥合疏离的亲子关系。
实习小编 | 张月珏
实习法务 | 刘婷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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