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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 “孩子不是财产,不能查封,不能强制执行”离婚案件遭遇抚养权执行难......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18-08-06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小玉是个孩子不是财产,

不能查封,

更不能抢回来。




2009年,金兰和王波从福利院领养了一个名叫小玉的弃婴。金兰和王波都很爱小玉,也尽力给了小玉好的生长环境。


但小玉的养父母,金兰和王波算是一对怨偶。他们的离婚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整整两年,小玉就和家里的房产一起,成了两人抢夺的对象。


一对怨偶的结合

因为离婚官司,两年来,金兰和王波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碎了。但其实,他们的最初也是美好的。


王波有过两次婚姻,金兰的家人不是很认可他,为了能和金兰结婚,王波向金兰的父母做了承诺。


交往了两个月,他们俩就领证结婚了。夫妻俩和王波的母亲住在一起,婚后不久赶上了村里征地,给了补偿款。他们用补偿款,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了楼房,计划着好好过日子。但都说相爱容易相处难,婚后矛盾重重随即而来。


先是王波的干妈带来一条消息,说金兰以前也结过婚,王波感到自己被骗了,心里不痛快。金兰也对婚后的生活感到不满。



磕磕绊绊地过了两年,金兰一直没有怀孕。夫妻俩去医院检查,查出是王波的问题,医生建议他们花2万多元做试管婴儿。


但夫妻俩并没有存款,他们的主要收入,就是年底村里的分红,再就是地里种的一点口粮。这笔费用还要家里老人资助,因为这事又有了矛盾。



金兰说,为了这事,丈夫还动手打了自己,她第一次有了离婚的想法。

走向破碎的婚姻

第一次提离婚没成,长辈们建议他们俩领养个孩子。2009年,他们从福利院领回了小玉。可小玉的到来,并没能缓解大人们的矛盾。


有了孩子,收入并没有增加,开支却变多了。为了补贴家用,金兰就进城打些短工,王波对因为打工不能经常回家的金兰有了怀疑。



夫妻冲突的再次爆发,是因为王波发现金兰服用了一袋药品,叶酸和保胎丸,为此,他认为金兰出轨。



金兰解释说,这是保健和调理身体用的。可王波不信任自己,随之而来的是用拳头出气。于是金兰再次提出了离婚,这一次金兰父亲也支持女儿。



可王波却不同意离婚,金兰只好起诉到了法院。

无法执行的判决

丈夫王波认为妻子出轨,而证据就是那袋药品。其实,王波的代理律师,也明确告知了王波,所谓的叶酸、安胎丸这个证据实际上是没有直接证明力证明女方有外遇的。所以,负责这起案件的梁法官最终没有采纳这份出轨的证据。


妻子金兰认为丈夫家暴,但家暴确实比较难以举证和取证。除了妻子的几次报警记录,梁法官还向小玉问过一些情况。



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小玉由母亲金兰携带抚养。


夫妻财产只有这座楼房,因为房屋无法分割,法院划分出了丈夫王波和妻子金兰各自所占的份额。王波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但两人冲突的焦点还是在于小玉的抚养权。


自起诉离婚开始,金兰就搬了出来,虽说孩子判给了她,可别说领回孩子,金兰想见孩子一面都难。



王波不肯把孩子交给金兰,主要还是因为他认为自己对小玉的感情更深。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生效近一年,金兰还是无法领回小玉。

艰难的调解

于是,金兰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执行局的法官,担心发生抢孩子的冲突,会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孩子的成长。



法官最终选择在小玉的学校进行强制执行。一开始校方不愿意配合,因为他们不想孩子从学校被带走,怕将来会对王波一家不好交代。毕竟这是一所村办小学,负责人、老师和村民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经过法官耐心协调,终于做通了负责人的工作。金兰在老师的配合下,把小玉从教室叫了出来,见到孩子,金兰松了一口气。


教室门口,在法官的询问下,小玉又一次表示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于是,一行人带着小玉回到了法院。随后,接到法院通知的王波,也来到了法院。


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王波同意,先给金兰两个月的缓冲期。金兰现在在环卫部门打工,她租了房子,还让自己的父亲来帮忙照顾小玉。



两个月后,金兰和王波又一次在法院碰面,经过法官的一番调解,两人最终就小玉的抚养权和探视权达成了协议,孩子按照法院的判决由母亲抚养,父亲则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每个月有两个周末,父亲王波可以和女儿一起度过。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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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今天我们请来的嘉宾,是中华女子学院的李明舜教授。李教授,现在在农村,很多情况是男方分得了宅基地,结婚之前就把房子盖好了。所以如果离婚,对于这个房子,女方她就没有共同的份额,从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这个角度应该怎么办呢?


A1:她一旦和他结婚了,特别是结婚的时间又比较长了,离婚的时候你让她净身出户,她就会没地居住。所以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当中,特别是现在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就应该规定居住权。即使对这个房子没有所有权,但是基于这种夫妻的身份,基于你们长期在这个房子里面共同生活,她就应该取得居住的权利。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虽然这个房子你没有所有权,但是可以有居住权。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人因为离婚而无处可居。


Q2:在法官到小玉的学校去执行的时候,校长还不太愿意配合。执行的对象,如果像这个案子当中,对象是个孩子,那么我们不可能对孩子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但是可以对谁采取强制措施呢?


A2:因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裁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所有和这个判决有关的人,包括像这个学校,它必须要协助执行。如果他不履行协助的义务,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责令他协助。如果还不配合,那么就可以对你这个单位进行罚款,或者是对你这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或者是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





世上最美的声音,

是母亲的呼唤,

来自她浅浅的酒窝里,

藏在她的眉眼顾盼间。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小玉的选择》

实习小编 |  罗健溢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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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过孩子的人不能从事教育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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