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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中暑引起并发症,单位不给认定工伤还降薪调岗,我该怎么办?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18-08-06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天气很炎热,

因工作中暑的我,

却面临降薪调岗;

工伤不认定,

损失收入的同时,

我的心也凉凉。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1

Q1

我于2017年在岗位上(高温高噪音)突发头晕头痛,被急救医院诊断为中暑,并引发一系列并发症(特别眩晕),单位不给我认定工伤,我强烈要求认定工伤,单位就调我岗位(降薪),至今都不给我做职业病鉴定,让我损失很多收入,且给我家人也带来很大打击,我该怎么办?

A1:

您好!首先,关于职业病鉴定。具体而言:

如果是职业病接触岗位,那么在上岗和离岗时均应当进行体检。若您对于体检结果不认可,可以向市级疾控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如果对此鉴定结果仍然不认可,还可以向省级疾控部门申请再次进行职业病鉴定,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垫付检测费用。

如果是非职业病接触岗位,如果您怀疑工作导致您可能患职业病,仍然可以向市级、然后是省级疾控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

如果最终鉴定结论显示您属于确诊职业病,那么,将根据职业病具体情况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相关治疗及康复纳入工伤保险评价体系。如未购买社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应标准承担。

其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职工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您可以根据人社部门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最后,关于工作岗位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对于劳动者已经到新岗位报到并接受劳动报酬的这类已经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调整,视为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


2

Q2

你好,我是一名员工,因无法适应公司作息时间要辞职,但领班说不给辞职。我今天去找上级领导,如果他还是不同意,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A2:

您好,您描述的辞职问题不属于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但您享有辞职的权利,具体解释如下: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主张国家赔偿、社会保险待遇等民事权益事项要求诉讼代理的,可以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员工辞职不被批准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

但您依法享有无需单位批准辞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要求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试用期内,提前3日即可。当然,您应该按照用人单位要求进行离职前的工作交接、返还公司财物等。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劳动者甚至无需事先告知。

最后需要提醒您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以您的离职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工资),如果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或其他有关费用,您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以向法院起诉。


3


Q3

我于2017年9月底入职至今,公司一直未与我签合同,也不给我买保险(五险),公司总是说等公司发展好了再买,从未给我一个准确日期,请问我该怎么办?

A3:

您好,根据你描述的事实,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您可以向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进行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您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您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您可向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超过12个月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您希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而由于未购买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所以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所以您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对社保进行补缴。

如您希望继续在单位工作,可将上述两项请求(二倍工资、补缴社保)一并向单位所在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发二倍工资并补缴社保。同时如果无书面劳动合同情况持续超过12个月的,您还可以主张双方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建议您及时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Q4

我孕期正常上班,在怀孕七个多月时回去检查,由于身体原因需卧床,医院给开了假条。产后我跟公司联系,结果被告知公司跟我解除合同了:1.2017年8月14号入职后,一直未给上社保;2.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孕期公司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3.公司拒绝支付产假工资;4.跟公司人事联系,公司不予任何回复。

A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由于您并未详细叙述妊娠的具体情况,您可以参照北京地区产假待遇标准: 1、正常产假:98天;2、生育奖励假:30天。

第一,关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要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如需延长,需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可能会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导致孕期被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二条规定,您在产期,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关于产假期间待遇。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单位没有缴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因此,对于合同解除、不发放工资的问题,您可以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起诉。


5

Q5

我们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员工要辞职,要求我们出具相关的手续,我们公司有这方面的义务吗?

A5: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在此无法判断劳动者是要辞去在您单位的工作岗位还是要解除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是单方要求辞去您单位的工作岗位,那么建议按照您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约定,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后,再由派遣单位召回该员工后重新安排其他员工到您单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是希望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建立的,与您单位并无劳动关系。因此您单位无需对辞职的员工出具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在此也一并提醒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接受劳务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到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保证提供与同岗位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权利,如果涉及上述法定义务,您应该依法切实履行。


感谢值班律师:


(周旭亮   北京)




面临无理要求时,不要彷徨,

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慌张;

法律可以给带你无形且有底气的力量,

守护你的尊严,挺直你的脊梁。


实习小编 | 朱贺

实习法务 | 孔晓如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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