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快评|#公交坠江#遇难者家属应如何获赔?肇事嫌疑人涉嫌何种罪名?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2018年10月28日上午,一辆公交车在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坠入江中。10月31日,坠江公交车被打捞出水。经公安机关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含公交车驾驶员1人)。截至11月1日15时,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仍有2人失联。
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坠江原因公布。
10月28日事发时,系公交车驾驶员冉某驾驶22路公交车的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 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及正面撞车视频
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发生后,网友和媒体都关注着最新进展。事件原因公布后,网友们纷纷在各平台发表自己的看法。其中,有不少网友认为这样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网友的留言中,除了理性提出建议的评论,还有很大一部分声音是对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当时做法的指责和无奈。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我们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为大家解答。
曲教授:根据视频资料以及公安机关最新发布的通告来看,乘客刘某与公交司机互殴的行为发生在有车辆和行人往来的城市道路上,公交车上的乘客也相对较多,根据《刑法》的规定,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置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公交司机来讲,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停止与乘客的争吵,马上停车寻求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公交司机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涉嫌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乘客刘某和司机都已经死亡,因此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这对活着的人来说,仍然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以上内容是针对现有证据所进行的法律解读,如果在后续调查中出现新的证据,这次事件在法律上也可能会有其他的定性。
15个鲜活生命瞬间消逝,他们身后的15个家庭又该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遇难乘客的家属应该怎样寻求赔偿,有哪些具体的救济渠道?
曲教授:从实际情况来看,公交司机与乘客刘某互殴发生在司机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此公交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可以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项。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家属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进行赔偿。
除此之外,如果乘客刘某留有遗产,那么受害人家属还可以要求在刘某的遗产范围内获得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公交车一般都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不计免赔)、承运人责任保险,遇难乘客的家属还可以依据事故公交车实际投保的险别寻求赔偿。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时间线
2018年10月28日10时
重庆市万州区一大巴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大巴冲破桥面护栏掉入江中。
2018年10月29日14时
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并综合接报警情况,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含公交车驾驶员1人)。
2018年10月31日0时
黑匣子(公交车行车数据记录仪)被打捞出水并交给当地公安部门。
2018年10月31日23时
重庆万州长江二桥坠江公交车被打捞出水。
2018年11月1日15时
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身份已全部确认,仍有2人失联 。
2018年11月2日10时
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延伸阅读
其实,有些举措是可以借鉴的。在我国香港,早有相关法例明文规定:在公共交通中,任何人不得与电车或巴士司机交谈或故意分散其注意力,若有违反者,可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并实施监禁。
编辑 | 黎意 王燕飞(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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