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 20多年前的一起命案,被告人被判刑后坚持申诉,法院以“疑罪从无”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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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非得说我杀人
我说我没杀人
判死刑 哪能受得了呢
当时恼得直撞头 想自杀
”1996年8月25日晚上,安徽省阜阳市涡阳县大周村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顶一家五口在睡觉时被人砍杀,一死四伤。
警方经过半年多的侦查,认为同村的周继坤等五人是作案凶手。经过数次开庭审理,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周继坤等五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和15年有期徒刑不等。经过漫长的监狱服刑生活后,五人陆续走出监狱。
虽然被告人均是刑满出狱,可从宣判那天起,五个人的家人和辩护律师就开始了持续不断的申诉。
经过多年申诉,2016年10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周继坤等人故意杀人案。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周继坤等五人无罪。案件宣判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启动了国家赔偿程序。
一家五口睡梦中遭砍杀
1996年8月25日晚上,安徽省阜阳市涡阳县大周村村民周继顶一家五口在家中睡觉时遭人砍杀。周继顶和妻子刘素英以及10岁的小女儿周春华重伤,18岁的大女儿周素华当场死亡,12岁的二儿子周宝华轻伤。
案件发生后,涡阳县公安局以特大案立案侦查。
案件侦查一波三折
案发后,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经过对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以及现场的分析,专案组认为这应该属于报复性作案,且本村人行凶的可能性极大,于是对全村数百人进行了逐一排查。
很快,专案组捕捉到一条线索,被砍伤的周继顶当时是镇上的计生干部,他说同村的周继坤曾因超生被举报,很可能会对他怀恨在心。案发第二天,专案组的民警找到了周继坤进行询问。
周继坤说他那天晚上没有出门,而且他没有超生,也没有因超生被处理过,所以不会因此跟周继顶有过节。
周继坤虽然交代了自己的行踪,但他还是作为调查对象之一,被专案组人员带到了派出所。案发后第二天,同村的周家华也被专案组民警传唤到派出所。经询问,案发那天晚上他在家里看电视,看到十一点多就睡了。
周继坤和周家华在派出所里被控制了40多天后,被告知排除了他们的作案嫌疑,两人便回家接着上班了。
案发时,周继顶的小女儿周春华曾向办案人员提供过一个重要线索。说当晚她亲眼看见同村的周继坤和周家华进了他们家。
但因周春华在前后几次的陈述中就“谁捂住了她的嘴”说法不一致,可能是考虑到她当时年龄尚小,且头部受伤,这条线索没有被专案组重视。一条条线索经筛查后都被否掉了,案件侦查陷入了僵局。1997年春节,专案组带着遗憾离开了大周村。
对于这个结果,最不能接受的是周继顶家人,眼看着半年时间过去了,凶手还没有抓到。而周继顶家人还是坚信,已经被警方释放的周继坤和周家华就是凶手。
1997年1月,涡阳县警方充实了警力,成立了新的专案组,加强了侦查力度。专案组通过分析走访获得的信息,排除了情杀和经济纠纷、流窜作案、抢劫财物等可能。很快,专案组接到了周继顶的邻居周开慧的举报,说案发当天他看到同村的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五人从他家门口经过,往周继顶家方向走了。
专案组研究后,立即将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秘密拘捕。经过两天一夜的政策攻心后,周在春首先交代了五人喝酒后实施杀人的罪行。除了口供,警方还在周继坤、周在春家里提取到了作案工具——两把菜刀,至此案件宣布告破。
1997年4月22日,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五人,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8年9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周继坤等五人提起公诉。
可是在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全部推翻了有罪供述,否认砍杀过周继顶一家人,并表示之前承认是因为遭到了刑讯逼供,证人也当庭否认了之前的证词。
警方在被告人周继坤、周在春家里搜到的两把菜刀也确实没有提取到血迹,所以庭审中,两把菜刀也没有被法庭认定为作案工具。
第一次庭审,所有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也否定了之前的证词,且没有物证和作案工具指向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1998年10月15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委员会专门研判了此案,认为五名被告人杀人证据不足,决定对五人无罪释放。
突发事件令案件审理发生重大反转
按照规定,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内容属于内部工作机密,严禁办案人员向外透露。但这个决定很快就传到了被砍的周继顶那里,开完审委会的第二天,周继顶就来到了当时的法官办公室,喝农药自杀了。
3天后,周继顶在医院死亡。他的自杀彻底改变了案件的审理走向。
五个多月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两家与周继顶素有积怨,后因怀疑周继顶告他们超生,遂产生报复念头,五名被告人分别携带刀、斧头等凶器窜入周继顶家。一审判决周继坤和周家华死刑,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化各有期徒刑15年。
从无罪到死刑,五名被告人无法接受,他们提出上诉。上诉之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0年2月23日,阜阳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周继坤、周家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化各有期徒刑1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阜阳中院的一审判决。此后,周继坤等五人开始了漫长的服刑生活。
监狱内外二十余年的申诉
因对当年判决不服,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周继坤和周家华,不仅自己在监狱内申诉,他们的家人也在监狱外帮他们申诉。几个刑期相对短,出狱早的人,也在边打工边申诉。
周继坤等五人多年持续不断的申诉,引起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注。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复查。2016年10月,安徽高院决定再审周继坤等人故意杀人案。
参与案件复查和再审工作的周晓冬法官介绍,与20年前相比,这起案件的证据并无变化,更没有发生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戏剧性事件。但发生变化的是当今的司法理念和实践,办案的思路,要回到案件本身,重新审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20多年后,案件启动再审,五名曾经的被告人一一否定了当年判决书的认定。也就是说20年多前,案发的那天晚上,他们五人并没有在周继坤家里一起喝酒吃饭、密谋杀人。
根据五人的交代,案发当晚,周继坤和周正国以及同村一名中学生周杰在他家里一起看电视。周家华和周在化以及几个村民一起在家里看电视,而周在春则因白天帮周继坤母亲浇地,晚上在周继坤母亲家里吃晚饭。随后证人们也都证实了五人的说法。
针对原审材料中,五人曾承认在周继坤家里喝酒、密谋的事。周继坤等人都说当时遭到了刑讯逼供,所有的口供都是被迫说出来的。
记者联系上了当年的证人周开慧,他在案发后声称看到过周继坤等人从他家经过,往周继顶家方向走了。时隔20多年后,他说他并没有看到,当时是警察逼他那么说的。
再审期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也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法官对被告人每一次供述的时间地点、作案的手段、作案的工具、行走的路线,都做了详细的比对。并且把这些供述的内容和其它的证据也进行了相应的对比。
通过审查,法官认为此案证据不足,是一个疑案。被告人可能是冤枉的,也可能是真正的罪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他们犯罪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018年4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继坤、周家华等五人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宣判: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
针对五名被告人提出在案件侦查期间遭到刑讯逼供的问题。判决认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本案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行为。
2017年年底,亳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案件重新启动侦查。2018年10月初,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周继坤等五人分别给予150万元到290余万元不等的国家赔偿。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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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这起案件当中,被告人被抓捕的时间是1997年3月,最后终审的时间是2000年10月。在当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1: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第一次修改是1996年,第二次修改是2012年。当时适用的《刑事诉讼法》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按照这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部法律最大的一个亮点之一是,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也就是指控的证据不足,法院就应该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法律虽然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实践当中这个原则贯彻得不是太好。
Q2:安徽高院决定再审后,到底是维持原判还是改判,那么再审主要审什么呢?
A2: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启动再审要符合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它包括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在这个案件中,启动再审可能就是因为证据方面的原因。一旦启动再审后,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就要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方面、事实认定方面、法律适用方面、在办案过程中相关的机关有没有违法,这个都要审查。
Q3: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对于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从国家层面一直到司法机关,都有哪些举措和进步?
A3:十八大以来,国家对于防范包括纠正冤错案件,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从司法体制层面来看,它进行了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从诉讼制度层面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证据制度方面改革也很多,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落实疑罪从无,要依据证据裁判。据我个人了解,十八大以来平反的重大冤错案件,至少有30多起。
Q4:这起案件的改判,体现了一种怎样的疑罪从无法律精神?
A4:疑罪从无在法律上确立,在实践中得到贯彻,非常有必要。它是保护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因为说不定哪一天,一个无辜的公民就会成为一个被怀疑的对象,就有可能成为一个被追诉的人。这时候,如果国家或者法律不建立一个保障机制的话,每一位公民的人身、财产甚至生命都有可能受到潜在的威胁。
Q5:案件改判了,对于被告人来说,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但是真凶没有抓到,对于被害人来说,他们的权益怎么保护?
A5: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往往体现在对真正的罪犯的一种惩罚。但是这个案件五个人被宣判无罪,到现在为止是谁作的案也没有查清楚。所以对被害人这一家而言,精神上的抚慰很难实现。
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被害人救助制度,像这样类似的案件,我认为应该根据这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适当地对他物质上进行一些补偿或者弥补,最大程度地减少这个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家庭的伤害。
编辑 | 韩昕林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大周村疑案》
记者 | 高国辉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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