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酒驾肇事逃逸,同车女乘客受伤,司机不送医还做出更过分的事情,最终难逃法网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他依然没有停车查看
而是驾车继续逃逸
最终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2015年底,福建漳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报案人称一名女性死在了他家的车库里。警方赶到现场进行尸检,发现死者仰面躺在轿车的副驾驶位上,没有系安全带,右侧额顶部有一个伤口,大概有11公分长,但出血量并不大。在死者身上,法医还发现了多处伤口。
并非普通交通肇事逃逸
报案人周海明(化名)称死者名叫冯娟娟(化名),是他的朋友。前一天晚上他们一起在酒吧喝酒,之后驾车去兜风,当时冯娟娟就坐在副驾驶。没想到路上却与一辆货车发生了追尾。可当时周海明并没有停下来,而是选择了逃逸。
在与大货车追尾的事故中,冯娟娟头部受伤出血,据周海明讲,他当时询问了冯娟娟的伤势,女方称自己没事,于是周海明就开车拉着受伤的冯娟娟来到了自己租住的仓库。
因为喝多,他并没有管冯娟娟,而是自己返回了屋子里睡觉,第二天早上起来时,却发现冯娟娟已经死了,这才报了警。
酒驾逃逸、同行同伴受伤没有及时送诊导致死亡。当这起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时候,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觉得,这个案子的背后,似乎并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那么简单。
为了验证嫌疑人周海明的说法,检察官找到了那天晚上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交警。
据交警描述,当晚的交通事故并不是只有追尾这么简单。当时犯罪嫌疑人周海明喝了酒,驾车带着冯娟娟在漳州大桥,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了追尾事故后,并没有停下来,而是继续驾驶,后又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上的一男一女受伤。
交警在桥下找到被撞的男生后,发现他与女生一样伤得很重。后警方通过多方调取附近监控,联络到了当时被追尾的货车司机。
货车司机也证实,被追尾后他看到嫌疑人周海明那辆小轿车,撞到了一辆电动车,车上的两个人被撞得飞了起来。后来他又驾车追上了肇事小轿车向他追索赔偿,可周海明没有理会他,选择了逃逸。
根据多方证词,公安机关认定周海明涉嫌交通肇事罪。
可对此,检察官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果嫌疑人周海明只是酒后驾车造成电动车上两人受伤的话,那么还可以认定他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嫌疑人周海明的酒驾行为,还造成了同车人冯娟娟死亡这一后果,因此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检察官之所以对冯娟娟的死如此关注,是因为最初警方在现场勘查时,除了发现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外,法医还在死者的胸部发现一处撕裂伤,伤口旁边还有一些牙齿的咬痕。
二次尸检,又出新情况
除胸部撕裂伤外,法医又在死者冯娟娟的阴道内容物中,检测出嫌疑人周海明的精液。面对法医的尸检结果,嫌疑人周海明承认,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他开着撞坏的车把冯娟娟带回了自己租住的仓库,发现冯娟娟处于昏迷状态,就在车上和她发生了性关系。
虽然最初验尸的法医对于死者冯娟娟的死亡时间,有一个大致的认定,但是无法证实周海明的性行为是发生在冯娟娟生前还是死后。这关系着犯罪嫌疑人罪名的认定,如果是发生在死者生前,周海明则涉嫌强奸罪。如果是死后发生,那周海明就涉嫌侮辱尸体罪。
但是伤情和死亡鉴定,并不是公诉检察官的专业范围。于是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联系到了,上级单位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的法医刘龙清。
由于周海明在冯娟娟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咬伤了她的胸部。刘龙清觉得,有必要再次进行尸检,看一看伤口究竟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
做完病理切片之后,刘龙清观察发现,死者胸口咬伤处有皮下出血现象发生。
通过这个证据,警方认为周海明涉嫌强奸罪。
难逃法网
依据周海明酒驾接连撞车致多人重伤选择逃逸,同伴受伤没有及时送诊致其死亡,且涉及强奸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海明提起公诉。
等待他的,将是法院的判决。
来看看网友们怎么说~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本案中的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全面审查机制与之前法医的检测有什么区别呢?
A1:通过这样一个技术性证据审查能够防漏纠错,福建省在2006年,发现在法医方面存在有一些问题的案件比例在13.86%。开展了这项工作以后,到了2010年,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问题案件率下降到了6.8%。2017年基本上在5.3%左右。
Q2:这次采访的时候,记者也听到了一个词,叫做亲历性办案机制,这是什么意思呢?
A2: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当中,过去可能比较多地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这样就很难发现一些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我们现在通过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这样的方式。比如说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要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要对相关的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要对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具体地核实。这些实际上都是亲历性办案的一种具体的体现。
Q3:普通的醉驾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比如说醉酒驾车,如果醉酒驾车的过程当中,他本意是不想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了第一次碰撞的之后他停下车了,这种情况是属于交通肇事,如果他已经发生了第一次碰撞,这时候他没有停止,而是放任这种结果,又发生了第二次碰撞,造成了重大的伤害或者公私财产的损失的话,这时候他就是间接故意,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也是可以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流浪地球》
实习编辑 | 张诗悦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全面审查》
记者| 李绍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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